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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里、阿潘谈夏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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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0-20-2016 12:5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apan是郭玉闪妻子

刘苏里:
对夏霖案,包括组内很多人,是吃瓜群众。吃瓜就吃瓜呗,没啥丢人的。可有人吃着瓜,还装逼,从夏被带走,装到今天。你是个吃瓜群众,不装逼能死啊。基本事实都不顾,连鹰犬法官都不如——法官在检察官已经认定的所谓事实上,超过一半儿(52%)硬是不采纳。我就讲几句夏霖案的肌理,看能否平衡下几位的“平衡”之理。


刘苏里:
郭被带走是10月9日,夏一直要求会见。30天是个程序期限。夏11月8日被带走。这是个巧合么?


刘苏里:
为什么要控制夏,因为对方不知道夏为郭会做出什么。事实上,夏不仅做了,而且让对方极其恼火。


刘苏里:
好啦,你爱打牌是吧?抓你的牌友。于是,7号抓了几个夏的牌友。


刘苏里:
宣判书上满纸荒唐言,那些所谓大律师们,你们看不到其中从带人,到立案在时间点上,在事实上的荒唐么?下午把人带走,午夜就查出夏有诈骗嫌疑。立案速度之快,你们听说过么?


刘苏里:
9号立案!


刘苏里:
判决书上所谓派出所、朝阳分局,都是胡扯,带走夏的是北京市局。包括审夏的,与审郭的同一伙人。这其中的逻辑还用脑子想才明白?


apan:
被抓的牌友和夏打牌时间是8月份的事。后来这个牌友因为不肯指控夏,被关了200多天,而另一个牌友指控夏后37天就出来了。


apan:
苏里老师,这人不是脑子不好使,是心眼坏了。对坏心眼的人,说这么多没用。
元元:
吃瓜群众问个法盲问题,那480万要是还上了,人能放出来么?


刘苏里:
郭案因为占中而起,占中必须结案,但郭不能放,要新账老账一起算,所以,郭以寻衅滋事被带走,中间改颠覆,做不成,改非法经营。


apan:
@元元?很难
刘苏里:
当郭的非法经营做不下去时,放人。


刘苏里:
但夏不能放——某种意义,夏在占中事上,就是个吃瓜群众。但为何要留下夏?


刘苏里:
唯一的理由,是夏太硬,不仅零口供,“对抗审讯”,甚至经常破口大骂审讯人员。你小子硬是吧,走着瞧!


刘苏里:
不是有人说了么,找出10万,也重判!不弯腰的人,什么下场?大家看到了,诈骗罪,12年。刘霞的弟弟,诈骗罪,11年!那些吃瓜的群众,怎么没人敢说刘弟这个那个啊?因为知道那个罪名是编造出来的。

刘苏里:
夏有贪玩的毛病,我提醒过他。贪玩借钱,就是判重罪的理由?坊间的多种说法,不就是包括组内的傻逼们一点点装逼“透露”出来的么?最早说两千多万,后来说一千五百万。。。。我一年多前就提醒,有司还没认定夏如何,你们怎么就开始审决了呢?
赵老师:
一个律师说,定诈骗罪需要一个最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局证明了这一点了?


刘苏里:
我们再看看剩下的两个所谓“受害人”,是怎么回事——全是判决书上写的。


刘苏里:
一个罗氏,涉案金额181万。判决书说,夏向罗借钱时,问干啥,夏说,你别管。白纸黑字啊,翻过几页后,就说夏编造理由骗罗钱,你们读过判决书么?理过其中的逻辑么?书写有啥前后矛盾?罗氏一例多典型啊。夏说你别管我怎么用,罗不放心,请陈某担保,陈签了字。181有担保人,你们看不见啊。学的法律知识都就咸菜吃了?


刘苏里:
另一位王某,涉案金额300万。去年11月签了他与夏属私人经济往来性质的书面证明材料。随后就有人找到他“作证”,证明夏是诈骗犯。直到这时,王都没指控夏诈骗,只是对夏没及时还钱表示不满。就是个不满,就算他诈骗?


刘苏里:
为什么说骂有人傻逼算客气的?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的道理,楞是傻傻地搞“平衡”。不是傻,是真坏。比鹰犬们还坏。为啥?鹰犬们还怕上书。他们在群里胡扯一通,史上谁记得啊。但几个2逼造成的第二次伤害,有甚于有司。
赵老师:
事实是一个层面,程序是另一个层面。若程序非法,本身就可以认定所谓犯罪事实不存在
刘苏里:
或有不知,——各种文字中,只反映了夏为小贩辩护,为谭作人、冉云飞、艾未未、浦志强、郭玉闪做辩护人,却极少(没有吧?)有人提他进去前,兜里还揣着至少8个人的委托书。夏霖是谁,还用论证么?夏霖案怎么来的,还不清楚么?坏人们就抱着12年偷偷去乐吧——有司帮你出了口恶气。你的那点小心思,当活着的人都跟你一样傻逼啊?


刘苏里:
程序非法,在丁锡奎律师的辩护词中说得再明白不过了。

apan:关于在哪带走的,我确切地告诉大家,当时他是从家里被带走的,也不是家里的牌桌上,当时他还在睡觉,是在床上被拉起来的。

apan:这两笔认定的债务,都没有到债务期限。

apan:夏被带走前,做了债务展期。

apan:
简言之,抓夏的牌友,是警方为了使抓捕夏霖看起来合法而使用的手段。诈骗罪确属公诉案件,报案人并非立案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报案人的诈骗罪,就无法定罪。另一方面,在夏霖案里,如果没有报案人,将使立案看起来很突兀,所以选择了这种迂回的方法——通过查处其他案件,发现了诈骗案的线索。所以,他们选择了赌博罪。然而,在此案中,赌博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即使打牌赌钱,也并非违法行为(顶多是治安事件)。所以,事实上,警方是在没有发现任何违法线索、也没有任何报案人的情况下,抓捕了夏霖。


apan:
这是案件的起由。单从案件起由来看,抓捕没有合法理由,只能归咎于政治因素。


apan:
在刑案中,程序的正当性(包括各项证据的获取手段、证据出现的时间点等)非常重要,如果脱离了这些细节,单从大道理上分析,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为什么说在夏案中,“没有报案人的事先报案”这是一个大瑕疵?因为这是发生在私人朋友之间的借贷,警方不可能像集资诈骗案那样从社会信息中发生线索,所以不可能、也不应当主动立案。大而化之地说什么“警方为了阻止受害人增加而主动介入”,只起到了把水搅浑的作用,对于分析案情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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