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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未公开披露足以改变聂树斌案命运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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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5-2016 10:4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几天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一位女神级教授的朋友圈看到了这样一份资料:
  
  2015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聂案之后,悲观氛围普遍。此种情况下,5月21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就聂树斌案法医问题与天津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宋忆光在北邮科技大厦第三会议厅举行咨询交流会。并形成咨询意见纪要在会后呈送有关部门。

  未久,山东高院第一次延长审查期限……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平反。

  聂案平反后,很多人出来纷纷讲述自己为此案做了多少努力,然而还有很多人是只做不说的,向德高望重的陈光中教授致敬!




聂树斌案法医问题咨询交流会内容纪要
会议地点:北邮科技大厦第三会议厅
会议时间:2015年5月21日上午11:00 - 13:15
会议议题:关于聂树斌案的法医问题
与会专家:陈光中教授、宋忆光主任、吴宏耀教授
记 录 员:牛颖东
会议内容:

  陈光中教授:聂树斌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谈论了聂案的几个问题,但在法医问题上自感知识欠缺。聂案目前尚无定论,希望与法医专家交流一下,将法医方面的问题搞得清楚些。




  陈光中教授:第一个问题:聂案中康某于8月5日失踪,尸体于11日被发现,法医在11日上午现场检验了尸体,但是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却是在10月10日,而聂树斌于23日被带走,至10月10日尸检报告形成前已经有了六份聂的供述笔录。原办案单位解释说,因为尸检报告需要通过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出具。请问上述情况在公安界、法医界是否正常?

  宋忆光主任:我是1972年从事法医职业。那个年代,公安办案的总的思路是“不破不立”。何谓“不破不立”,就是发案了,勘察完现场后,有的案子暂时没有结果的话,就会将相关材料汇总后存档,直到案子有了线索,尸检报告才会出。我分析这是聂案报告出得晚的主要原因。

  对于尸检报告的审批问题:无论是那个年代还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尸检报告的审批都是在本技术部门内完成的,而且无需经过多道手续,没有必要到局长处审批,检验者本人签字就可以出。

  即使需要审批,也应该保留有原始审批材料,即有拟稿人、修改人、审批人的签字,程序要求这样做。

  陈光中教授:当场勘验的有多少人?最后出书面报告需要有几人签字?尸体检验报告同现场勘查报告是否必须同时出具?

  宋忆光主任:当时对于现场勘查中有关人数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勘查现场人员至少不会低于五个人。有照相的、录像的、法医的、痕迹的、还有现场做勘查笔录的,绝大部分情况下,勘查命案现场的法医至少是两个人。书面报告需要两个人签字。尸体检验报告同现场勘查报告不一定需要同时出。勘查笔录放侦查卷,尸检报告一般是破案后再放在卷中。

  我再说一下现场勘查笔录需要什么内容:现场勘查笔录是需要将接到案子后,谁报的案、什么时候到达的现场、天气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到达现场后干了什么、发现了什么、提取了什么、何时结束、这个现场谁指挥的 、这个现场勘查都有什么人参加…… 总而言之,勘查笔录就是把开始接到案件至勘查结束整个过程记录下来。而聂案的勘查笔录中,发现、提取、检验的过程等细节没有反映;痕迹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毒物检验报告都需要有,而聂案中并没有全部涵盖。




  陈光中教授:第二个问题,康某的尸体从死亡到发现大约6天时间,在夏天高温多雨的情况下,是否会腐烂到无法解剖的程度?即使高度腐烂,法医应不应该解剖尸体?

  宋忆光主任:第一,发现康某尸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在经过六天高温雨水天气环境下完全是可以达到这种程度的。第二,尸体无论腐烂到何种程度,法医必须按照程序进行解剖检查。

  我们解剖尸体的过程是这样的,如果尸体有头发,我们用镊子拢头发,每隔0.5cm梳头,还必须立着梳。这个检测完,还要用镊子敲脑袋,听声音,这是规定动作,必须要完成的。还有的规定动作是,对称逐条按压肋骨,然后整体按压,这样就能知道肋骨是否骨折、骨折的部位、多少根以及方向。肋骨骨折非常复杂,方向不同,创伤机制就不同,有间接骨折,有直接骨折。根据这些就可以知道伤是怎么形成的。不仅颅骨、肋骨需要检查,四肢也是必须要检查的。而聂案的法医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动作去做,甚至连基本动作都没有。

  陈光中教授:原侦查单位说康某死亡时间是五六点钟,这个时间是如何确定的?胃部内容解剖出来,能否检测出死亡时间?

  宋忆光主任:早期24小时内的死亡我们根据尸斑、尸僵、尸冷来判断死亡时间;晚期看腐败程度;更晚期的看蛆虫,到现场从尸体上取几只蛆虫用开水烫一下,或者用酒精,然后量它的长度,由于苍蝇是积温物种,同样的苍蝇品种,从蛆虫到苍蝇需要15天,盛夏天气下大约7天左右的时间。通过蛆虫状态及天气状态来分析和确定尸体的死亡时间。

  胃部内容提取出来后,我们将之过筛,通过消化残渣看吃了什么东西,通过消化残渣的消化程度来判断食物在胃内的消化时间。此案经过六七天后,胃内容会腐烂,但是容量不会减少很多。以此可以推断出餐后的死亡时间。

  陈光中教授:现在有一个争论,王书金的供词说康某死亡时间是一两点,如果是这个时间,她刚吃过午饭,那么胃内食物是基本保留的。如果是办案方所说的五六点,那么食物就消化得差不多了。如果通过解剖可以检测出死亡时间,那么当时法医不对尸体解剖是草率的。

  宋忆光主任:是的。胃部检测必须做,胃壁要检测,毒物也要检测。在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法医必须穷尽所有的检测方法。法医的分析方法有直接证据法和排除法,排除法的前提就是穷尽所有的检测方法,穷尽之后才能排除,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有依据的。仅凭自己主观臆断是不行的。




陈光中教授:第三个问题,通过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围在死者脖子上的花衬衫,但留下的痕迹已经看不出来了,这能够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吗?仅凭尸体图片能否看出肋骨有骨折现象?辩护律师请的两位法医专家说,可以看出尸体断了几根肋骨,并且具体到第9、11、12根肋骨缺失,是否可靠?

宋忆光主任:我从事法医工作到退休,已经检验过13000多具尸体。尽管文证审查也是法医鉴定的重要内容,即通过对照片、文证材料的审查,做出文证审查意见,但是,对于文字描述不清、照片反映不明确、其他佐证不能证明的情况下,仅通过照片不好确定是否存在骨折。从人体解剖学角度来看,人体两侧对称12根肋骨,尸体的软组织腐烂后,肋软骨可能会随着腐烂的过程液化,同时将钙化的肋骨露出来(包括肋骨与肋软骨结合处的断端),这样可能会被认为是骨折。但是7天时间是不会造成肋软骨完全腐败,这种情况下,如果胸廓完整的话,是不易通过黑白照片,特别是远景拍照的拍照看出骨折的。而且肋骨骨折通常是一片,也就是连续几根骨折,不会跳着断、隔着一根断一根。

陈光中教授:也就是说,原尸检法医,在没有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骨折。现在两个法医专家认为有三条肋骨缺失的意见也是根据不足的。

吴宏耀教授:在尸体腐败的情况下,经过七天的尸体,肋骨如果骨折,胸腔处会不会塌陷?

宋忆光主任:肋骨的特点与其他地方不一样,它是圆弧弓的形态,即使断了也有支撑力,所以通常不会坍塌。临床肋骨骨折,一般也不用手术接骨,因为不会塌陷,只需粘布固定就可以了。



  陈光中教授:第四个问题,由于康某当时是土葬,那么时隔20年,尸体骨骼能否有效保存?开棺验尸能否可以认定肋骨完整或者骨折?

宋忆光主任:尸体骨骼保存得时间长短,要看尸体埋葬的土壤酸碱度和湿度,一般认为,在缺氧条件下,天气、土壤比较干燥,骨骼是能够比较好的保存。这种条件下,经过20年甚至时间更长,我们都可以看到骨骼是否有损伤。结合聂案的情况,我认为:如果康某尸体埋葬比较深,土壤干燥的话,是可以看出肋骨是否存在骨折,以及骨折的数量、骨折的形成机制。

陈光中教授:也就是说,现在开棺验尸还存在着可能性去验证康某当年是否骨折。原办案单位说没有骨折和有的法医说发生了骨折都不能说是准确的。尤其是当时仅仅通过表面看了看就确定没有骨折的情况,说明当时的法医是草率的。

宋忆光主任:对。当时的法医不仅仅是失误、草率,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失误每个人都会思虑不及而造成,而许多应该做的工作却没有去做,这就是不负责任。





陈光中教授:第五个问题,当时应不应该从尸体阴道内提取液体,以检测精子?高度腐烂的尸体能否提取到有效的精子进行检测?当年的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DNA检测及比对?

宋忆光主任:尸体无论腐败到什么程度,法医都不能主观臆断,必须对尸体进行检验。不仅限于阴道擦拭物,还要提取检测头发、阴毛、唾液等。从那个年代到现在都在做的两种检验方法,一是,精子直接检验方法,直接通过显微镜看精子,有时精子腐败后其精子的尾部脱落,仅留下头部,我们用H.E染色,将精子头部的后半部核的所在部位染成蓝色,前半部分不染色或浅着色,精子的中间部及尾部染成红色,以此确定精子。二是,我们会做抗人精试验来证明检材是否存在或可疑存在精斑的预实验。而这些工作当时的法医显然都没有做,其臆断成分太多。

关于那个年代DNA检验的问题,1985年英国的杰弗里斯是最早的DNA指纹分析及DNA特征测定技术发展者,其技术首次在1983年到1986年间的谋杀案中应用。我国公安部126研究所在1987-1988年已经引进此项技术,并陆续承办案件。辽宁、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在1990年前后,相继通过国家验收,开展了此项鉴定工作。但是,这项技术的投入耗资巨大。90年以后,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河北当时还没有开展这个检测,但是公安部可以做这个检测,而且不收费。也就是说我国当时是有条件做这个鉴定的。

陈光中教授:当时石家庄还没有这项技术,但是如果当时取了检材送到公安部去检测是完全可能的。


陈光中教授:第六个问题:按照现场的勘查,有花衬衫围绕死者颈部,当时认定死者为窒息死亡,你认为能不能这样认定?

宋忆光主任:这里的窒息死亡主要指机械性窒息,法医学上指掐、勒、闷、堵、缢,不管哪种方式,首先是把颈部的颈动脉、颈静脉、气管、椎动脉压迫住,使大脑供血不足,进而大脑缺血缺氧,造成窒息死亡。另一种情况是,把浅表的动脉、静脉压迫住了,深部没有压迫,还能继续供血;还有一种情况是都没有完全压迫住,这个就达不到窒息死亡的效果。理论上讲,颈静脉压迫住需要2公斤的力量;颈动脉压迫住需要3.5公斤力量;气管压迫住需要15公斤的力量;还有一个是重要的椎动脉,为什么颈椎病人头晕、视力不好,就是因为椎动脉供血不足。若都同时压迫住,需要的力量是十分大的,也只有上吊这一个方式可以达到这种效果;其次,就是掐颈,掐颈还需要以被掐人后背相对固定为前提条件,如果后背不固定,例如到墙角掐就不能达到效果。尽管这些方式都能达到窒息效果,但是阻断的位置不一样、阻断速度不一样、持续时间不一样,就可能发生不死亡或者死亡时间延长的情况。这几种方式中,勒与缢不一样,缢的话,单位每平方厘米的压强特别大,而勒尽管比较紧,但是单位平均作用在颈部血管、气管上的力量比较小,所以勒正常成年人一般是达不到目的,它只是一种加害行为,通过其他方法致死后,怕没死而采取的继续加害行为。用小棒将衣服绞紧了勒可以达到窒息效果。所以说,单位每平方厘米压强大小很重要。因此,我的意见是:这样条件下,用花衬衫勒达不到窒息死亡的效果,即使聂树斌使用了花衬衫,也是先使用了其他手段使死者昏厥后再勒的。

陈光中教授:聂树斌供述说,它用拳头把康某打晕了,怕他醒来,然后用花衬衫勒她。而且,康某还是会点武术的。

宋忆光主任:我看了聂树斌的笔录,他用拳头打脸部、眼部、头部七八下,这样打是不会导致人昏厥的。我不知道花衬衫是什么质地的,在有反抗的情况下用花衬衫勒,花衬衫竟然完好无损,这概率太低了。

另外,我补充一点,根据当时破案报道,有人看见,聂总是在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时便跟过去;以及根据聂树斌第一次供述,聂曾偷窥女工上厕所并跟踪洗澡后的女工。据此分析聂树斌可能有窥视癖,法医学上称之为性欲倒错症,这种性变态的人一般没有与被偷窥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偷窥情况下,这类人绝大部分是不会强奸杀人的。他们在窥视等方式下就已经得到了性满足,反而强奸过程是满足不了他的性欲需求的。


陈光中教授:第七个问题,在尸体腐烂的现场取出花衬衫让聂树斌辨认,从法医角度看,物证花衬衫是否必须原物辨认?是否允许对花衬衫清洗后进行辨认?辨认过程中,除了侦查人员外,是否需要见证人?

宋忆光主任:辨认要进行清洗的,因为清洗干净后好辨认。实际情况中应该这样做的。

从我们法医学角度分析,证据分为侦查证据和诉讼证据,辨认侦查证据无需复杂的程序,但是若从侦查证据转变为诉讼证据了,那就必须走程序,譬如说明辨认人是哪个、在什么情况下辨认等都有规定的,而且不但有规定,还一定要有辨认笔录,包括人像辨认、物品辨认等。

陈光中教授:请以94年当时的条件为前提,讲一讲这个案件中法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宋忆光主任:我对这个案子大体有以下三种感觉:

第一,原办案法医经验不足。对于裸体,以及下身呈八字形态的尸体,不能机械的认定为强奸杀人。同时,亦不能看到颈部有索物就认定为窒息死亡。应当通过检验来确认,其次,即便是尸体腐败,加之天气环境的影响,对于强奸案件现场,一定要在尸体的周围仔细寻找物证。否则一定会出纰漏。我们的经验是:经验不足细上凑,即通过全面的、细致的检查来弥补。

第二,工作不细。我国解放后就对法医工作程序有要求。1979年,卫生部第1329号文件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法医解剖。其中法医解剖是是这样叙述的:法医解剖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及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由此可见,对于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和落实。这类案件需要法医解决的基本问题有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性质。而解决这问题必须解剖尸体并提取相关物证才能得到答案。不管怎么去做,至少死因调查必须要排除毒物的,这个就必须要进行尸体解剖;骨骼检查,无论是头部、四肢、肋骨也都是有要求的。而当时的法医都没有按照最基本的要求去做,而且现场检查工作也没有穷尽。

第三,主观臆断太多。尸体腐烂了,表面看一下,就不去解剖了;尸体腐烂了,就认为阴道提取物没有检验的价值;颈部有衣物就认为是窒息死亡;下雨了,现场被破坏了,就认为没有意义了;根据尸体姿势就认为是强奸杀人……臆断太多!


吴宏耀教授:请宋主任谈一下对聂案的看法。

宋忆光主任:我粗略地看了聂案的材料,给我有以下两个印象:

第一,王书金描述的情况符合杀人手段产生的法医学效果。其一,王书金叙述的杀人过程描述得很细致,没有用相关手段杀过人的是不会叙述这么细致的,虽然不能肯定王书金就是杀害康某的凶手,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王书金用这个手段是杀过人的。其二,王书金描述死者“死不瞑目”的情况符合法医学知识。导致“死不瞑目”的情况有窒息和大失血两种情况。窒息导致“死不瞑目”不是用手抹一下双眼就会闭住,这是在窒息致死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其三,王书金在掐康某的过程中,发现康某脸部发紫。按照法医学知识来讲,体内的氧在完全阻断的情况下,只够供应一分钟,一分钟后即由氧合血红蛋白形成还原血红蛋白,还原血红蛋白意味着缺氧了,血液变成了黑紫色,因此会出现脸发紫的情况。所以王书金描述的情况,是符合这种杀人手段的。除了这个行为过程符合,时间也符合,窒息死亡的时间是4~6分钟,但是到6分钟后基本是不可逆的。窒息开始时,并不会呼吸困难,1分钟到2分钟时是吸气困难,接近3分钟时是排气困难,王书金对被害人喘气描述符合法医学知识。所以说,如果王书金没有用这种手段杀过人,不可能描述这么准确。即使医学专业学生也未必描述这么清楚,我是问了几十起案件当事人的描述才了解到这些情况的。

第二,聂树斌的四次供述都不一样,而且所描述的杀人情况不完整,手段达不到致死的效果。聂树斌对死者是面对面施暴,死者肯定会垂死挣扎。我们研究这类犯罪,犯罪分子大部分都有挠伤,而且这种挠伤都会非常明显,有的甚至半年后还存在痕迹,但是该案中没有被害人反抗的描述,也没有聂树斌挠伤的证据,不符合常理!

陈光中教授:我想咨询的问题,宋主任已一一详细回答。宋主任实事求是的解释对我启发很大,对整个聂案的分析也有很大的帮助。非常感谢宋主任能够在百忙之中参加这次咨询交流会!


专家介绍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吴宏耀: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9日,赴美国维拉刑事司法研究所学术访问。2004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现兼任《中国诉讼法判解》执行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编辑并负责“诉讼法学文库”系列丛书的编审工作。


 

  宋忆光,主任法医师,国家一级法医鉴定官、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损伤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技术协会特邀研究员、公安部刑侦专家。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法医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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