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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法院拍卖“价值1元水性笔”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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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8-2019 23:52: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什么会有法院拍卖“价值1元水性笔”这种事? | 今日话题

原创: 郭墨墨  今日话题  2018-08-02
今日话题·腾讯新闻出品  | 第4293期
作者/郭墨墨


蹊跷背后必有原因。当前正值全国法院“决胜执行难”,而司法上拍,一方面有延长审限的功能,另外还可以符合案拍比的考核要求。实际是手段与效果完全不成比例的迎合考核行为。
杜绝司法白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没有有效的执行,就没有公平正义,也没有法律的尊严。
执行难是个长期的问题,原因很多。执行的法律程序不清晰、规范化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法院权力有限强制力不足、其他社会各部门配合不给力等等。对比国外,还有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

7月30日,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法院,在一家司法拍卖网站上拍卖数支黑色水性笔,起拍价均为1元。事情在网络引发热议。今天该法院回复,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这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会出现出现司法拍卖便宜货这种事?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该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17.7万元,他还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花费人力物力去拍卖价值1块钱的水笔,对于弥补申请执行人来说,完全没有意义。这种看起来无效的工作并不完全是责任心问题。



当前开展的全国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正进入决胜阶段,全国大量执行法官为此已经放弃休息,加班很久了。

其中有一个考核指标叫做案拍比。案拍比的考核不考虑案件的类型还有执行标的的大小,而只考察所有的案件里面有多少件进行了评估拍卖。所以就算水笔不值钱,法官也是有上拍的动力的。

更重要的是,拍卖可以起到延长审限的作用。历来人少案多是法院的突出矛盾,此次解决执行难行动,大量案件要按照新的执行要求梳理,法院执行法官左支右绌,很多案子的审限延长成为刚需。

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不计入审理和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进入拍卖,客观上就起到延长审限的效果。

这些就是司法拍卖1元水笔的动机。

现实中司法拍卖的便宜货不止水笔,媒体还发现了不少其他的:

比如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近日网拍一款起拍价为0.7元的BB机,评估价为1元,保证金0.07元,加价幅度0.01元。(《法院网拍1元水笔引热议,还有更多奇葩拍品你绝对想不到》《现代快报》)



其实只要是以指标的方式考核,就难免存在被钻漏洞的问题。该怎么评价这个做法呢?有律师的观点值得参考:

“下达执行裁定以及司法网络拍卖不是游戏,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该院如此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一种态度非常不端正的表现,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张新年律师《上游新闻》)


执行难,难在哪?

当前全国法院正处于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司法拍卖1元水笔的大背景就是这个。

正所谓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行才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没有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无从保障,法院判决就会成为法律白条。执行维护的是判决书与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法院把执行视为优先解决的工作是理所当然的。

执行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298.9万件,而同期审理民商事案件751.1万件,减去不需要强制执行的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400多万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达到85%。趋势上看,未来可能会有更高比例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国法院网·杨建)



另一个,是执行本身很难,找人难,找财物难。

在找人的能力上,法院无法和拥有侦查权和侦查手段的国家机关相比。

找钱也不容易,传统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查询等。在过去信息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光银行就得一家一家用腿跑,效率极低,难以穷尽。

而现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数不胜数,被执行人的财产更可以隐身互联网,查询、控制难度更大了。当前执行的信息化水平正不断提高,很多法官已经可以直接在办公室使用查控系统查询土地房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信息,实现线上冻结,扣划等功能,但是不稳定不完善的信息系统仍是工作效率的主要瓶颈。

执行不能不依赖强制力,但罚款、拘留、拒执罪这些手段都不是法院可以随意动用的,只有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时才可以动用,而这种完美情形并不容易遇到。

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其他不同性质单位的积极配合,包括公安、工商、民政、银行、保险、互联网企业等等。这正说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它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不是法院一家可以独立完成好的。

更重要的是,法院执行工作还不像审判工作那样有清晰的程序法作为依据。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法官形成了很多并不合理,但可能有用的工作方法,这些都亟待获得法律规范,重新梳理,实现标准化。


什么可能成为解决执行难的良药?

拍卖1块钱的水笔肯定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2013年开始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注定影响深远。

和过去只能被动找人找钱相比,信用惩戒实现了失信人因在社会寸步难行而主动现身履责的效果。征信体系的建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2014年,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2016年以来,惩戒措施扩大到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方面。

新华网报道,数据显示,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万人。

全国法院2016年以来共判处拒执罪7590人。全国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27.9万余人次,限制出境2.8万余人次。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财产申报令制度值得重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对于拒不申报、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手段就可以师出有名。

另外,应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国内个人破产制度,利于改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一种破产制度。它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一旦宣布破产,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和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破产人要在在一定期限(3-5年不等)内严格遵守一定的义务,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居住高档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承坐出租车等。同时破产者的信用也将降至最低,所有的信贷机构都会对其“敬而远之”。(《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国法院网·杨建)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的方式予以化解。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一些债权债务会成为悬而未决的“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上包袱,实质上对双方利益都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国家法律的尊严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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