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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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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5-2019 00:5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iweijiang4
1 小时前 · 8 分钟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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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失控

一,公门惨剧

几乎每日,都会有各种不同的悲剧找上门来,前几日是浙江某地的派出所里死人了,也就是一般的纠纷,被带去派出所,后来使用了约束带,当事人说头痛要去就诊,没让去,最后就突然死了,就去上海鉴定死因,警方有一定责任。人的生命,脆弱起来非常脆弱,就和压伤的芦苇一样,一折就断。这个事情来咨询的几天后,来了一个电话,说是中原某地的监察委成员的家属,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现在已经到法院。原来是纪委帮他们请了律师,现在希望自己再请一个律师。

坦白说,涉及纪委监察委里死人的案子,我大概是全国接触颇多的律师之一,办了委托手续的,连这个有五个,温州於其一,湖北黄梅钱国良,河南三门峡贾院长,西北某市监委案,这个是第五个,没有办委托手续,咨询过的,有安徽某地的。真正程序走完的,大概温州的算一个,当然,虽然浙江衢州法院让律师出庭了,(当事人家属很坚持),但也不让阅卷,不让发问,最后,老浦和吴鹏彬律师中途被赶出法院了。其他的三个案子,都被解除委托了。可见,这种案子,似乎特别怕外地律师介入。按照内部人的话说,怕失控。

作为国内此类案件有些经验的律师之一,自然想听听说法,看看是否罚当其罪。我们做反腐案件多,对某些纪委监察委办案,多少有些微辞,微辞而已,现在有的地方,审讯手段,实在是不敢恭维,但检察院,法院也不敢有任何微辞,照单全收。我们江苏某地的一个监察委办的案子,据我们的当事人当庭说,右腿被审讯椅压坏了,左耳失去听力了,一只眼睛也几乎失明了,进去之前,他有体检报告,这些都还正常。(除了有白内障)。我们要求去给他检查身体,做鉴定,结果快一年了,没有任何动作,反而检察院去调出他二十年前车祸左腿受伤的病历,我说,你有这精力,不如直接给他去做一个伤情鉴定就是了。我也很想听听监察委人员说说,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肯定有他们的理由,我也相信,不是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都会这样。要守的人,总能守住,苟且之人,必行苟且之事。

当事人的父亲,一口浓重的中原口音,很难听懂,听了半天就二点,一点是,要自己请律师,纪委花钱请的律师,虽然人不错,但自己请更放心。二是觉得自己儿子,作为县监察委被抽调去市监察委办案的,现在居然是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告,他的领导,县监察委室主任是第一被告,而市监察委的两个却是玩忽职守,两个罪名,相差很大,故意伤害罪,因为死了一个人,十年以上,而玩忽职守罪,死一个人就三年以下。他觉得自己儿子做背锅侠了。

第一个理由自然成立,第二个要看案情,一般来说,没有上面乌云密布,下面自己下大雨,把人弄死,可能性比较小。因此,看了案卷录像就知道,因为监察委的案子,都有录像。据说纪委代请的律师,也没看到录像。看来录像里面还是有蹊跷的。又听家属说,死者断了16根肋骨,我想想,这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呢。

2,八方风雨

于是本周一坐火车去了中原首府,中州一直是国家的腹地,也是人文荟萃之邦,古语说,八方风雨会中州。下火车直接去了看守所,一路上,看到少林寺,虎牢关的路标,看守所里的人很客气,办了手续,让看了会见室是否有空,然后准备提人。我看似乎有点太顺利了。结果,电脑显示,被告人不在监室,办手续的小姑娘用对讲机问了一下,说市纪委在提审。说,那你明天来吧。我说行。刚出第一道门,(看守所共三道门),善良的姑娘追出来说,你们明天也不用来了。怕你们白跑一趟。理由呢?我们又回到看守所办案窗口,理由是,这个案子纪委有名单,只能名单上的律师会见,我说,这个违法啊。看守所人笑笑,没办法。我说找所长,回答所长不在。我说找驻所检察官,说好,帮你们去找。一会儿三个检察官鱼贯而出,我们赶紧上去,结果检察官没有停步,我们说,我们来投诉的,其中一个检察官边走边说,你外面找检察院去。一会儿人全没影了。我想了想,就问看守所人,你们巩义不属于X市,怎么X市纪委管得到你们?答,省里协调的。既然如此,检察官是对的。他们确实管不了。

第二天去首府中院,法官很客气,说家属已经有二个辩护人,我说家属要求解除了,提交了解除手续,法官说要确认解除手续是否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好在委托人(当事人的妻子)从县里赶到了郑州,就在法院门口,就打电话,让她们进来。结果电话里说,她被单位的人拉住,不让进法院。我说,冲进来吧。我想起伯利克利在阵亡将士演讲中的结尾:要自由,才有幸福,要勇敢,才有自由。真冲进来了。法官确认了委托人要解除纪委介绍的两位律师之后,对我说,因为委托书上有被告人签字,需要找被告人确认,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我的手续。这个理由没话说,我说,嗯,估计被告人被做工作之后,依然会要求委托纪委介绍的两位律师。

当天上午和下午,我们事务所分别接到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和案子另一被告人家属的来电,想聘请律师。另一被告家属也认为自己的家人被顶罪背锅了。受害人家属或许认为正义尚未得到伸张。我对委托人说,各方的利益看似矛盾,实际上是一致的,大家都希望正义得到实现。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不枉不纵。被告人父亲说,对的。我家孩子在借调市里期间,回来时和我说过,他不想在借调的地方呆。我说,那你就回来吧。他说,哪有那么简单。被告人的妻子,公立学校的老师,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外国语大学毕业,孩子才小学四年级。我对她说,要做好几年内一个人带孩子的准备。

三,日光之下

第二天一早,法官来电,已经去确认过,被告人不愿意请我,仍想聘请他妻子解聘的两位律师。我说,家属不想请,里面的人想请,不知道这两位律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

协警的家人大概会认为,自己孩子是去帮忙看人的。县监委的人会认为自己去借调帮忙的。死者的家属认为,家人是被协助调查的,有什么深仇大恨,至于如此手段?监察法规定了审讯时要全程录像的。难道打人真不怕录像曝光吗?我想起一个当事人说,某人刑讯他时,对着镜头狂笑,说,法官是看不到这个录像的。果然。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能看到监委的录像的案子,不多。我在江苏某市看到,但只能看有笔录时候的录像,有很多时候,当事人认为被刑讯的录像,检察机关以没有笔录,不算审讯为由,不提供。当然,我知道就算检察机关去要,监委不同意也拿不到。不过,能看到部分,已经超出我们的想象。其次,对于行贿人的录像,更难看到,因为往往行贿人的案子,如果配合了,就不诉了。因此,录像更难看到。廉政公署讯问时,三盘录像,无死角。其中一盘给律师。

我想起原浙江省监委主任刘建超的人大发言,被问为什么监察委阶段不需要律师介入?回答的内容之一是:“不是我们怕监督,我很自信地说,被调查人的权利有保障。我们有一系列举措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被调查人的权利必须保障,但也要保障调查正常进行。刘建超还说:我们内部有几个规定:一,调查组人员自身要有监督,调查组组长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二,监察委内部有一个案件管理部门,对留置期间的所有事情进行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制止。这是内部制约机制。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对留置场所进行24小时监控。对留置场所和人员监控的一块屏幕,既有监委案件管理室在看,也有公安机关在看。这也是一个制约关系。”

我目前了解的案子,基本没有公安机关同时在看的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武警,(监察法规定似乎只能是公安机关),有的地方是协警。最终还是监委自己管自己。其实,廉政公署那个模式,真会杜绝死人。而且,也能反腐。魔鬼藏在细节中,如果法庭上,律师能调到自己想看的录像,也不会有这种悲剧发生。但虽然律师看不到,法官看不到,但上帝看得到。

在目前所有现状都没有改变之前,天花板下,可以说完全依靠办案人员的选择,人家喊头痛,你可以给他去看病,上面要办案子,也不至于把人往死里整。自己为自己考虑,也需要为他人考虑。当有同情怜悯之心,所有的办案对象,也是人子,可能是孩子的父亲,也是妻子的先生。同样,自己出事后也一样。温州於其一案,办案人员最高判刑14年,都是纪委检察院的人员。

体制内外善良的人,大家对这个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减少刑讯,少办冤案。天花板之上的事情,恐怕我们目前无能为力,但天花板之下,要有善恶是非之心,因为与人为善,也是于己为善。和黑暗同行日久,一定会成为黑暗的一分子。太阳终归要升起,黑暗必定会见光。中国人最喜欢提的历史,很多黑暗之子,无需历史,现世就可以看到报应,厚黑深长的,也会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谁也难逃审判。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从浙江到湖北,再到中原,明天谁是狼,谁是羊,或未可知。身份转换就在一瞬间,现在很多人在法律中迷失,似乎富贵险中求。但法律本良善,最终由于各种条条框框,各种利益计算,最终迷失了本性。作为依靠法律谋生谋道的人,也一样会迷失,这就是为什么法学院里纯真的理想,比不上眼下的辛辣现实。在日常熏洗之下,是要警惕,有所为不难,关键是要有所不为,不要对是非善恶失控,不要和黑暗和解,播下什么种子,收获什么果子。很多时候,你播下的种子,连你孩子都会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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