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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关于艾未未一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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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9-2011 08:0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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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博客:也谈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zz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665723

   昨天下午,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据他所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针对西方国家政府对于此事的批评,洪磊说:“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将依法办事。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尊重中国的决定。”

   艾未未涉嫌的竟然会是经济犯罪,实在是让我感到有些意外。但是,又似乎早在预料之中。用这类罪名指控社会人士,艾未未又不是第一人了。

   何为“经济类”犯罪,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分类。在《刑法》分则中,罪名分类有九个种类,与经济相关联的罪名,分散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

  经济犯罪,依罪名的不同,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其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

   艾未未是被警方带走的,说明这起经济犯罪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罪案太多,外交部发言人又没说他涉嫌的具体罪名,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家属艾未未涉嫌具体罪名,我更无法猜测到他涉嫌的具体罪名。

   有网友认为,艾未未开了一家“发课”公司,参与艺术展且有作品拍卖,那么,税务方面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税务方面的最大问题,无疑是指“逃税”了(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称“偷税”)。

   如果艾未未有“逃税”行为,为何税务机关一直发现不了,反被公安机关先给发现了呢?为何搜查他工作室时,被扣押物品是办公电脑和社会事件光盘?在我看来,如是查涉嫌“逃税”犯罪,最重要证据或涉案物品是财务账目。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特别规定,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了。

   艾未未被带走已经第七天了,从法律上来分析,公安机关一定对他采取了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否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

   如是采取刑事拘留,应在24个小时内通知家属。现在这么多天了,似乎可以排除不是刑事拘留,除非不遵守“24个小时通知”规定(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在规定时限寄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但是在“邮路”上给耽误了)。

  如没有被刑事拘留,只能是“监视居住”了。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条文规定较多,附后)。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不论是刑事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的合法住处进行,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没有合法住处,则由办案机关指定一个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有合法住处,如再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竟然没有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后,是否应通知家属的问题作出规定,这就留下了一个漏洞。

   如是把人送回家中监视居住,已经和家人在一起生活了,自然是不需要办案机关通知。但问题是,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如不将指定居所地址通知家属,家属如何知道亲人的下落,也无法到指定居所地会见。这与刑事拘留把人羁押在看守所又有多大区别呢?

  依照“监视居住”规定,如对艾未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就应将他送回家里“监视”。因为他在北京有合法住处。如果给他指定居所“监视”,就与法律和规章不相符了。

  艾未未被带走后不知身在何处,这件事从法律上分析判断会很矛盾:说是刑事拘留了吧,可家属一直没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说是监视居住了吧,为何不把他送回家里“监视”;说是把他送到指定居所“监视”了吧,这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为他在北京是有合法住处。

  外交部发言人称,将“依法办事”。我以为,“依法办事”,不仅指依事实办,更重要的是依程序办,两者缺一不可。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
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
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
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
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
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
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
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

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
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
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
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
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
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
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律师的疑虑可以打消了

查完光盘,已经追加搜查财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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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粗糙,作假也不认真。RT @zuola 佐拉 昨天外交部就声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了,今
天才从去强抢艾未未的会计室,这就是传说中的“有证据要搞,没证据要制造证据也要搞”
吧?这是整人,不知道这回是谁想向谁邀功。

今天下午4点的时候 @aiww 工作室又来了十五六个警察,称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带着搜查令
要对会计室进行搜查,会计室门是锁着的,他们自己带了会开锁的人来。前后门口都有警察
看守,任何人都不让进来。现在刚刚离去,并带走了好几箱物品。

RT @duyanpili: 今天下午搜查 @aiww 工作室搜查证落款是朝阳分局。工作室人员说法人和
主人都不在家,无法签字,但是对方强行搜查,在十几名的搜查人员中,有三名是税务人员
,对工作室部分人员进行了询问。#aiww

在今天搜查前一小时,工作室突然断电。 RT @li2nd: 怪事年年有,今春特别多。你不是说
经济犯罪吗?你他妈对人家里断电断网干吗?这是标准作业程序吗?

我听艾未未@aiww说,2009年末公安部门企图以经济诈骗的名目整他,在中国银行查过他的
帐,后来此事不了了之。这次艾未未又要配合调查了,但从传唤、抄家的动作不规范看来,
这个案件或许已给领导添麻烦了,没有过硬的犯罪证据,最后不得不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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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不能因艾未未“被带走”而批评中国

艾未未被警方带走后,引起国际媒体广泛关注,但是国内媒体一直保持沉默,没有一家媒体对此作过报道。

    没想到的是,  4月6日《人民日报》旗下《环球时报》终于打破了沉默,就艾未未被警方带走之事发表了社评。

   我难以理解的是,艾未未被带走之事,《环球时报》没有作新闻报道,国内其他媒体也没有作新闻报道,怎么就搞出了一个社评来了呢?

       警方还没有公布案情,连艾未未涉嫌什么犯罪都不知道,《环球时报》就急匆匆地抛出发一篇社评,这种评论有说服力吗?文章以推测之语,称艾未未触犯了“法律红线”,依据何在呢?

      不知道艾未未被带走原因,我难以对他的行为作出评论。在此,我只想谈谈艾未未“被带走”涉及到的法律程序问题。

      4月3日上午,艾未未在北京国际机场出境时被边检人员拦下,此后再也没有任何消息。

      当天中午,警方对他工作室进行搜查。艾未未妻子称,搜查证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扣押电脑等物品的清单是朝阳公安分局出具,艾未未工作人员是朝阳公安分局带走作调查。

     据此分析,艾未未的被带走,工作室遭搜查,是北京警方统一行动。

     警方要带走一个公民,除非已经作出拘留决定书。不能,要把人给带走,法律上有三种方式(注:只分析刑事案件),传唤、拘传、继续盘问。

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个小时;对在十二个小时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依照法律规定,在上述时限内,如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反之,如没有证据就应立即放人。

对犯罪嫌疑人采对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如今,艾未未被带走已是第四天,家属还没有接到警方通知。由于信息不公开,国际媒体纷纷在猜测。

     在国际媒体报道中,有些报道把艾未未被带走说成是“失踪”。我不认同“失踪”说法,其理由如下:

     一、艾未未在北京国际机场出境被“边检”拦下,有与他一同出境的助手证实。

  而“边检”执行的只是拦截任务,如某人是被限制出境的人,边检把他拦下后,会向有关部门请示,如不同意其出境,就把他留置在询问室,等到飞机起飞后,恢复其人身自由,让他离开询问室返回。我曾有过这样的经历。

     据说,艾未未这次是以“手续不全”被拦下,后被失去联系。当天中午,警方到了他工作室和家中,在出示搜查证后,搜查扣押电脑等物品,并出具了警方扣押清单,还把他工作人员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这也说明是警方的统一行动。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对一个公民的住所或工作地进行搜查,必须要先对他进行立案。

   也就是说,立案在先,搜查在后。如警方对艾未未立案了,在出境时将他拦下后,“边检”就会将他交给警方。

    三、艾未未被带走后,引起国际媒体广泛关注。假如他被“边检”拦下后,没有交给警方带走,而是在自行离开时被社会人员带走,北京警方定会高度关注他的失踪问题。如是被社会人员带走而“失踪”,当天中午也就不可能会有警方到工作室进行搜查的行动。

    四、现《环球时报》对艾未未被带走发表了社评,称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红线”,这也说明是警方把他带走了。《环球时报》是人民日报旗下的子报,如艾未未是被社会人员带走失踪,他们敢这样写评论吗?

    既能确定了带走艾未未的是北京警方(市局或朝阳分局),我以为,这就不是属于“失踪”了,除非警方向家属表明,不是他们带走了艾未未。

  但也有人质疑,既能是警方带走的,为何在法定期限内,还不通知他的家属?

  我以为,只要能确定是警方带走的,他们没有按规定通知家属,这是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但不能以此否定,他是被警方带走的事实。

    艾未未是一个艺术家,在国内外都有名气,他还是一个公众人物。 我以为,艾未未被警方带走之事,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就应当尽早向社会通报案件情况。

     不论是普通人涉嫌犯罪,还是名人涉嫌犯罪,不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特殊案件,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定。不能以“敏感”案件为托词,在法律程序上打折扣。

      艾未未因何事被带走,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愿象《环球时报》所称的“很快会明了”。

   我们期待着!


附: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3857&meta.deliver_by=daitui.com
不能因艾未未“被带走”而批评中国
原题:法律不会为特立独行者弯曲
作者:环球时报社评
来源:环球时报
来源日期:2011-4-6
     被称为“前卫艺术家”的艾未未据信近日被中国警方“带走”,西方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人权机构”迅速出面干预,要求中方立即释放艾未未,并将此事上升为中国“人权恶化”,艾未未则被称为“中国人权斗士”。

  在没搞清楚真相的情况下,就将中国司法的一个具体案例上纲上线,并用激烈的评论攻击中国,这是对中国基本政治框架的轻率冲撞,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无视。西方这样做,是故意把一个简单的案例放到国家政治甚至国际政治的不相称位置,扰乱中国社会的注意力,并试图修改中国公众的价值体系。

  艾未未是近年来十分活跃的“行为艺术家”,也常被称“前卫艺术家”,是中国社会的特立独行者。他反艺术传统,喜欢出“惊人之语”和“惊人之举”,也喜欢在“法律的边缘”活动,做一些普通人搞不太清楚“算不算法律上出格”的事。4月1日他出境取道香港去台湾,有报道称他“手续不全”,具体情况不详。

  由于艾未未喜欢我行我素,经常干“别人不敢干”的事,而且他的身边聚集了一些类似的人,他本人大概清楚,他很多时候离中国法律的红线不远,或许他喜欢这样的感觉。客观说,在如何对待他这样的人的问题上,中国社会的经验并不多,法律的判例也不多。但只要艾未未不断“往前冲”,他有一天“触线”是很可能的事。

  十三亿中国人中,有几个艾未未这样的桀骜不驯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艺术可以强调无数例外,法律却强调对例外行为的限制和管束。没有艾未未这样的人,或法律不给他们的“突破”设立边界,这样的中国都是不真实,也不可能存在的。

  西方在无视中国司法运行的复杂环境,也无视艾未未个人行为的复杂特点,将他“被带走”这件事,用一句简单的政治口号说成是中国的“人权恶化”。“人权”真成了西方政客和媒体手里拎的一桶漆,见什么抹什么,他们在抹掉这个世界各种细致的分辨率。

  “人权”这么基本的概念,被西方搞成了仿佛同中国如此伟大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互不相容的东西,这是天大的笑话,也是西方在所谓“人权”问题上向中国施压时,遭到中国民众厌恶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民生在发展,公权力受到的监督越来越多,公众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蔚然成风,这些都是能抹杀的吗?艾未未一个人的际遇,包括其他几个中国特立独行者的际遇,与中国的人权发展和进步,根本就摆不到同一个天平上。

  艾未未“被带走”的具体事情估计很快会明了。但总的说来,艾未未如果选择与普通人不同的对法律的态度,法律不会因为西方舆论的批评,就在一些“特殊的人”面前绕弯,做让步。历史将对艾未未这样的人做出评判,在这之前,他们有时会为自己的特殊选择付出一些代价,这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一样的。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前进,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整个民族去适应他个人的好恶,这跟是否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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