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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耕身:跪着的暴动与自焚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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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8-2011 16:2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时间:2010-01-20 18:37 作者:杨耕身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92次
仿佛有什么被打开了,有关拆迁的新闻呼地一下呈井喷状。仅仅以最近数日的报道来看,就有“上海事件”,上海闵行区一户主因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区政府强拆。面对多人的强拆队,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是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成都事件”,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胶州事件”,胶州市新城区居民张霞在挖掘机面前,一边往后退,一边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当地公安过去抓她,她就点燃了打火机,致皮肤大面积坏死。


  你有你的狼牙棒,我有我的天灵盖。没有什么能够挽回这一切。曾经飘扬在重庆钉子户楼顶的五星红旗,同样飘扬在成都唐福珍家的楼顶,但这一次,这样的一面旗帜,并没有给唐福珍带来像重庆最牛钉子户户主杨武那样的“好运气”。当汽油当头淋下,当火机点起,她已经不得不死去。在《东方早报》上,熊培云将唐福珍自焚事件,称为“屋顶上的矿难”,他说他“看到绝望站在高处,看到高处不胜寒”。但这是一种怎样让人绝望的寒冷,以及让人寒冷的绝望?唐福珍以燃烧生命的最惨烈方式,也没能阻挡一种推向自己房屋的钢铁意志,甚至她这种方式本身,也成为了“暴力抗法”的罪证。同时,出于对“暴力抗法”的坚决打击,唐的丈夫被刑拘,数名亲人受伤入院。

  我不太能确定,将自焚定义为一种暴力,将公民维护私有财产定义为一种犯罪,是否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声音”,成为这个时代最动人心魄的结论。不过作为更直接的证据,是记者在成都现场的视频资料中注意到,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的时候,现场指挥人员用喇叭向她大喊:“你要想想你的子女,这样做是犯罪的。”而在上海事件中,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政府拆迁,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同样在“胶州事件”中,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荆振亮如此评价张霞的行为:“我们是依法拆除的,张霞这个行为肯定是妨碍公务、阻碍施工。”——因为有一种暴力是依法的,所以有一种死亡与抗争就是非法的了。

  为什么我们不能安静地呆在我们自己的屋子里,为什么我们的家园总是不安地生存在挖掘机的阴影之下,为什么所有誓死守护的东西到死也没能守住?不得不含泪地说,这真的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当自焚成为一种暴力,它总有一种“钩沉”的力量,让人不禁想起曾经有一个说法叫做“跪着的暴动”。据称,某地村民饱受当地村干部的盘剥,在上告无门的情况下,值地区副专员来村视察之际,全村三百老少,齐刷刷跪在专员的专车前请愿,岂料那位专员不但不分青红皂白,反而指斥村民是“跪着的暴动”。从“跪着的暴动”到“自焚的暴力”,有一个逻辑是如此清晰,那便是当人们不再逆来顺受于一种暴力,不再自愿配合于一种掠夺之时,就成为了一种非法,一种犯罪。

  如此强大而永恒的权力意志,如此卑贱而无力的公民权利。《物权法》以来,多少人曾经为之欢呼。但《物权法》也依旧被推土机碾得粉身碎骨,被自焚者的汽油烧得遍体鳞伤。有人将这样的情形,归咎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一个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可能显得软弱无力,成为‘无权法’。”但是我总在怀疑,既使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我们又真的可能一改权力与权利的生态?事实上从法理而言,《物权法》乃上位法,拆迁条例乃下位法,它应该服从于上位法。它服从了么?所以我想强调的只是,当一个社会或者观念中,当权力总是居于金字塔的顶端,总是那么睨视众生,恃权傲物,我们怎么能指望它在某一方面可以降尊纾贵、平易近人起来?

  只有整个权利与权力生态的改善,才可能有一间房屋、一垄地、一个小地摊的安全与保障,才可能有一部法律、一种规则、一种公序良俗的确立与保证,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跪着才可能被还原为悲情与诉告,而非暴动,自焚才可能被还原为无助与绝望,而非暴力。

  不论是唐福珍,还是张霞,两个弱女子在最绝望时刻的那一举手,以及她们在烈焰中的挣扎,或许正是甘地所说的“非暴力不合作”?那么,就让我们在这样一片过火的、神奇的土地上,重温甘地的这一段话:“我的意思是我们绝不杀死他们,相反,我要你们承受暴力的打击!我们要用自己的肉身来承受暴力的打击。如果肉身不做反抗并能够承受暴力的打击,那说明暴力不能征服我们!说明我们拥有比暴力更加强大的力量!”让我们从一种卑贱而悲情之中,去感受这样的一种力量。

来源:共识网网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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