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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首次全面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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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2009 20:2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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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8/200901/20090105223836_12872.html


联合国首次全面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维权网提议五个关注重点
作者:维权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 更新时间:2009-1-5 22:38:36  



维权网CHR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网站:http://crd-net.org 信箱: crdnetwork@gmail.com  


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

联合国首次全面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维权网提议五个关注重点



“维权网”发布



2009年1月5日




【按语】这里公布的这份简短报告,是维权网2008年8月25日向联合国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提出的五点简明建议(限于联合国方面将民间递交报告篇幅限制在五页)。维权网希望工作组在今年二月全面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时,特别关注五个方面的人权问题,建议工作组将这些重点列入审查议程,并就每一个方面的人权状况向中国政府代表提出针对性的问题,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去落实对相关人权的保护。这五个方面是:



(1)中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际《禁止酷刑公约》。

(2)中国必须废除所有任意拘禁的制度和设施。

(3)中国必须结束以言定罪、结束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压制。

(4)中国必须停止党和政府对司法机构的控制。

(5)中国必须履行承诺,保护人权捍卫者。



中国官方最近也向联合国提交了政府报告:http://lib.ohchr.org/HRBodies/UPR/Documents/Session4/CN/A_HRC_WG6_4_CHN_1%20China%20national%20report.pdf。



读者对官方报告的评论和意见,可以直接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发送电子邮件:uprsubmissions@ohchr.org, 也可以把邮件发送到本网信箱:crdnetwork@gmail.com  我们会把收集到的意见递交给“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  



我们现在特此公布维权网的民间建议书,以期扩展民间参与“普遍定期审查”过程、推动中国政府有效落实其保护人权的承若。下面就这五个方面进行逐一阐述。



提交: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提交者:维权网,非政府民间组织



提交日期:2008年8月25日(联合国截至日期:2008年9月1日)



(1)中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公约》



尽管1988年中国政府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后,已经采取了一些落实措施,尤其是在立法领域,但是仍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执行问题,而且新的值得关注的领域亦已经出现。酷刑仍然被当局用来实现其官方目标。官方决定进行调查和处查的几个酷刑案件,都严重缺乏透明度。自白仍然被视为获取证据最有效的形式,犯人经常在胁迫状态下自白。在狱警的教唆下,某些特权囚犯使用暴力手段惩罚和胁迫不合作的其他囚犯,这种状况一直在拘留所等拘禁场所盛行,而且这种暴力几乎从来没有被起诉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访者[1]的遭遇近年来严重恶化了。“截访”[2]往往意味着对上访者的人身暴力,无论实施的是政府官员本人,抑或由其雇用的、秉承其意志的打手。一种新形式的非法拘禁――“黑监狱”――已经出现。在“黑监狱”内,酷刑和虐待行为十分普遍,甚至已经成为常态。上访者被送往的“黑监狱”,其条件往往极端恶劣。据上访者的律师提供的材料,已经发生了数起“黑监狱”内的酷刑导致上访者死亡的案件。但是,即使是这些已经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暴力行为,仍然完全没有受到惩罚。在所有维权网关注的多起案件中,没有一个政府官员因为折磨上访者而被调查或起诉。在许多案件中,上访者因为试图披露他们自己或其家庭成员所遭受的酷刑而被强行拘押、折磨、虐待。(如需详细材料,请参看维权网的报告:《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25132_7506.html)



在许多案件中,执法人员和雇用的打手相互勾结。执法人员既不阻止、也不去调查那些野蛮殴打示威者、上访者、人权捍卫者和人权律师的不明身份的人。在许多时候,这种袭击就发生在执法官员的眼皮底下,他们却没有去进行任何干预。在少数案件中,甚至发生了个人被杀害的事件。



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为证据的案件仍然被法院受理。更严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甚至不去区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仍然把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认定为决定性证据。法院经常阻止辩护律师向法庭呈递有关刑讯逼供事实存在的证据,也不允许辩护律师向对起诉方呈交的证据是否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得到的进行质询。(请参阅:《体制性弊病是酷刑继续泛滥的温床 ——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民间报告》/Article/Class1/200811/20081105005109_11558.html) 



建议:



维权网建议,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公约》。



?澄清根据中国法律以下作法是否属于酷刑:长时间地不让人睡觉;强烈的灯光直接照射人的眼睛;迫使个人坐在非常低的小凳子上无法伸展身体达几个小时之久;强迫个人呆在烈日下几个小时;强行蒙住眼睛和剥光衣服;威胁个人家庭成员的安全;以及其他虐待手段。



?在法律上规定明确的标准,以对使用酷刑的案件展开调查,无论涉及的是身着制服的警察、便衣人员还是官方雇用的打手。

?要求明确: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政府是否有计划取消律师接触其客户的限制?律师与客户会面是否不再需要警察或看守在场?要求确立一个透明的程序,来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限制律师行为的决定进行审查。



?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



?提出明确而具体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在所有已知类型的拘禁设施中可能发生酷刑和虐待。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所有拘禁场所中的酷刑、虐待和犯人间的暴力侵犯,起诉对这种暴力行为负有责任的官员。



(2)中国必须废除所有任意拘禁的制度和设施



在2003年,中国政府取消了“收容遣送”。但是一些形式更“古老”的拘禁,如劳动教养已经卷土重来,继承了原本由“收容遣送”承担的职能,用以惩罚和限制持不同政见者、人权维护者,以及揭露官员腐败的人和因蒙受不公而寻求救济的人。而且,如上所述,更新形式的拘禁形式――“黑监狱”,也已经出现了。



“黑监狱”是非法的拘留设施,通常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如司法部门)设置,专门用来扣押上访者,以阻止他们向更高级的官方组织举报涉及当地官员的案件。上访者未经起诉或审判就被关押起来。这种拘禁场所的条件往往极端糟糕,就好像它是专门为了虐待而设置的。 维权网的报告《“开放奥运”城里的黑监狱--各地信访办在京私设非法拘留所、严重违法违宪侵犯人权》/Article/Class1/200709/20070921150942_5738.html)。



政府还任意地把上访者拘留在其他设施内,如劳动教养场所和精神病院(参见维权网的报告《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25132_7506.html)。



把人权活跃人士,宗教信仰者和上访人士拘禁在劳动教养场所、“黑监狱”和精神病院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方法。除此之外,任意拘禁还有其他一些常见的作法,比如用来扣留妓女和嫖客的收容教育;比如各种与人口控制政策有关的非正式的拘留――如果谁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就可能被拘押在村支部的办公室或其他官方设施,如当地的学校内。



另一种完全不受监督的拘留类型是“双规”,根据规定,党或政府的官员,只要涉嫌贪污或渎职就可能被拘留。“双规”完全脱离了刑事司法系统。维权网认为,在“双规”设施内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建议:



维权网建议,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



?制定一个时间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和“双规”。任何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必须纳入刑事法律制度,得到程序上的保障;



?立即废除所有非法拘禁设施,并提供所有被非法拘禁的上访者、人权捍卫者和持不同政见者的有关信息;



?提供以“双规”名义被拘禁的人士的安全情况的有关信息。



(3)中国必须结束以言定罪、结束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压制。



中国政府继续利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去迫害行使自己基本人权的人――特别是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个人。《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维权网(CHRD)的报告《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14225037_7587.html)



现行的《刑法》第105条第2款,十分容易导致对表达自由的惩罚。首先,法律条文是模糊的,它不要求行为表现出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效果,以证明所谓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因此,所谓的“证据”往往只是个人的文章,或者他/她传播了某些异议意见;而无须证明,这种言论表达有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颠覆效果。这就是说,言论本身就被解释为构成“煽动颠覆”。其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界定“颠覆”和“国家政权”这两个关键概念,没有准确地指明什么行为构成了“颠覆”、什么是“国家政权”。因此,任何要求结束一党统治、批评腐败的言论都被解释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建议:



维权网建议,定期普遍审查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



?澄清和准确界定《刑法》第105条第2款所涉及的这些术语的含义:“煽动”、“颠覆”和“国家政权”,并明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一个和平的言论表达行为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当然,无可疑问,任何非暴力地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为,包括以言论批评政党和政府当局,不可能符合这些条件。



(4)中国必须停止党和政府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中国法律体制的改革几乎没有任何进展。导致司法独立性缺乏的各种根本的结构性、体制性原因仍然一如既往,特别是控制着各级法院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地方法院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受到当地政府的监督,其法官由当地政府任命。律师、人权捍卫者和公民行使监督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努力经常会遭到这些机构的报复。与此同时,中国的媒体涉及司法和执法机构的报导仍然受到官方审查和有关国家机密的法律法规的限制,这就削弱了媒体的潜在力量,它本来有助于建立透明度更高、更可信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律师仍然缺乏真正独立的专业协会,以保护、支持他们的工作。经常受理人权案件的律师,给人权被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自己会成为受害者:以致无缘无故地失踪,被殴打,受到骚扰、恐吓和监控,一些人甚至被剥夺执业资格。政府这种针对法律专业人士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律师正常执业所需的独立性、个人自由和安全。



建议:



维权网建议,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



?停止对司法的政治干预,提高律师和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其人身安全和执业自由。



?提供是否将采取措施废除政法委员会的信息。尽管废除它是最可取的,但如果在可以预见的时间还不能废除,那至少要改革政法委的权力配置,以利于当地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提供进一步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有关计划 。首先,《律师法》应予以修订,允许并明确规定律师协会作为自治专业组织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其次,《律师法》第37条应予废除,因为它规定国家可以认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构成恶意诽谤和扰乱法庭秩序。第三,政府应该根据其支持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修订《律师法》和《刑法》,以确保律师享有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并有权建立和参与管理代表自身利益的、自己的专业组织。



(5)中国必须履行承诺,保护人权捍卫者



最近几年,人权捍卫者在中国遭受了严重的政治迫害。(见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2006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情况的民间报告” /Article/Class1/200705/20070511141521_4275.html,和“关于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情况的民间报告” /Article/Class1/200804/20080427092150_8130.html)。



尤其是在敏感的政治事件期间或之前的一段时间――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当局会加紧监视、骚扰和迫害人权捍卫者。他们被拘留审问、或被监视居住或软禁,他们的家园受到监视,他们出行被警察和其他保安人员跟踪。他们的个人通信和通讯,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话进行的通信,被“网络警察”监听。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被拘留或判刑。许多人都经历过被警察搜查私人住宅、财物被非法没收的情况。其中一些人被据信与官方有关的身份不明者的残酷殴打。一些人已被送往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监禁。



对人权捍卫者来说,特别重要的两种权利――表达自由权和结社集会权――进一步恶化了。过去十年里,一系列法律法规被通过,继续加强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当局加强了对活跃人士和非政府组织的监视和监控。政府对集会和示威游行的禁令更加严格了。政府还开发了更先进的工具来控制和限制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和电信通讯自由。



我们注意到有一些趋势尤其令人担忧,包括:



(1)利用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泄露国家机密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有关的法律条文 ,来惩罚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权的行为;



(2)发生在司法职权以处的非法拘禁设施,如劳动教养场所和“黑监狱”的任意拘押行动,以及



(3)有针对性地迫害农民领袖和劳工组织领袖、人权律师、独立作家和新闻记者。

建议:



维权网建议,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在对上述事项提出质询以外,要求中国政府:



?列出在互联网上限制表达自由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结束对网络人权活动的迫害。政府应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展开违宪审查,因为大部分规定显然违反了表达自由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要求一个组织团体必须有一个政府“监督单位”的规定,限制了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侵犯了公民的结社和集会自由,使他们无法参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活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违宪审查。与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相反,该法在实践中已被政府利用为禁止集会和示威游行、并对申请游行示威许可的个人进行惩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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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访者”是那些向上级政府申诉对下级政府不满的公民。“上访”是一种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大多数中国政府都设有信访部门处理从上访者那里收到的投诉。

[2] “截访”指政府部门为防范、阻止上访者上访而采取的一切行为,以及政府对坚持上访的上访者的惩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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