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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花哥:规则与边界--对韩寒事件的个人总结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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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2012 18:5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引子

数日前,冯唐发表了一篇长文,我认为冯唐的态度和表达分寸是适宜的,既不枉顾事实,又不上钢
上线,既不失个人立场,又不失体面和善。同为流行作家圈中人,冯唐并没有被小圈子左右,但是
倒韩的说他奸酸城府,挺韩的又说他落井下石。

同一件事,被不同的人解读定位的差异如此之大,究其原因,是标准不同。往往并不是立场决定标
准,而是标准决定立场,规则的缺失在小是小非上尚且引发冲突,何况大是大非?

我今天此文,就是从整个事件各方的角度,从法理、伦理、道德几个方面,分析权责边界,重申规
则的重要性。


一、有争议,更应该有规则

1、公众质疑的法理支持

为什么要质疑韩寒?很简单,第一韩寒是作家,他的作品同时也是商品,是商品就有让消费者评论
的义务,这是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韩寒作为公众人物,他的收益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他的公众形象,
也就是公众关注度,被公众评价是一个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义务。

关于公众人物与合理质疑,此处不再做过多解释,目前中国法律对此尚未完善,因此我试图从现有
法律中找依据,从权责关系入手。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次质疑的焦点,不是批评韩寒作品的好坏,也不是评价他的私生活
与他的公众形象间的差异,而是从分析其作品和成名过程中存在的大量疑点、矛盾中,公众怀疑其
“少年天才作家”的身份和“青年领袖”的形象,与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即这个“韩寒”
有可能是伪造的。

这个第三点,被一些挺韩派人士,特别是一些公知,包括所谓的法学专家,称为“构陷”。这就有
意思了,构陷,是指以虚构的材料对被害人进行诬陷,并试图通过司法机构致命被害人获罪的行为
,一个尚未被公众判断为刑犯罪的事件,先被支持一方划到刑事犯罪中,你说你们是不是缺心眼?

公众质疑韩寒造假,或所谓“代笔”,其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公众对于涉及“公共道德”的“公共
事物”有话语权,不论是挺韩还是倒韩,双方都是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评价,所以如
果这场辩论始终在无统一标准下进行,谁也说服不了谁,就是一场混战。

实际上,涉及公共道德或公共伦理的大范围公众讨论在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正常程序会作为立法
提案交给立法机构,或以民事争议诉讼的方式走上法庭,或建立规则,或完善规则。但是由于中国
的法制化程度低,从司法机构到公共治理机构到民众,都没有将争议上升到权责之争的观念,没有
规则、不重视规则,是一切冲突和矛盾无法正常解决的原因。

2、公共事务辩论中的规则和界限

我是以法理派主力被定位为挺韩派阵营的,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一直强调着规则的重要性和质疑的
独立性。在我最早被韩粉攻击后,我表明态度,我希望这是一场理性的、建设性的辩论,是一场保
卫自由与私权的战斗,不论是公众的话误权,还是当事各方的私权,都应该是被尊重的。如果有一
天这场辩论成为乌合之众的狂欢,我会第一个倒戈。

早期的质疑是有成效且积极的,很多草根知识分子发表了大量的文章,涉及各种知识的普及,一些
长期霸占话语权、混淆视听的媒体和公知现形败走。在一个国家政治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个人
认为民众的理性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型的成败,这场辩论初期的表现让我看到了这个国家的希
望。

但是接下来,事情慢慢变了,质疑韩寒,变成了倒韩和倒方同时进行的混战,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混
在一起,于是倒韩者必挺方,倒方者必挺韩,成了划分阵营的附加条件,事情变得复杂而混乱。越
来越多的理性质疑者退出了,我则枪打两头,韩粉方粉都对着干。为此我被视为变节者,甚至于有
人用对方舟子“不忠”这个词,在此我就不骂人了。

对于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我个人的看法是,方舟子是这个扭曲社会的一朵奇葩,这一观点在韩寒事
件开始之前和之后并没有改变。方舟子的打假和科普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意义,但不是正常社会的正
常现象,同时对于他的观点和方式我个人是持同不意见甚至反对的。

我一再申明我的不群不党,同时出于大局,没有对质疑派出现的细节过失批评,我只约束我自己,
对转发的各种质疑材料负责,如果转发材料中有争议或是明显错误的,我会加以解释,自己没有分
析过或是不能准确判断的,都会说明转发供考或只转不评。最重要的,所有的文章,我都以材料、
疑点、疑似证据这样的词,而不是用证据或是铁证。在我的观念里,除了经执法机构认定的证据,
方可成为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此之前都为可举证材料。我不能要求所有的质疑者都如此严
谨,但是我也不认为目前有任何的铁证。

这是我第一次跟踪了方舟子的打假全程,我曾经感动于他的理想情怀,也曾为他和他的家人被威胁
抹黑而愤怒,甚至于我曾经感叹过,我越来越理解方舟子的偏执,这是一种与邪恶交手后不断被拉
进黑暗深渊的感受。也正因为如此,我警示着我自己,不能因愤怒而站到自己反对的那一边,我也
多次公开提示方舟子,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和核心人物,他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更负责,也有道义引导
、规劝他的支持者,客观理性地支持他,而不是惟方舟子正确。

因为这场辩论我的被站队,很多方粉和方黑同时关注我,再加上韩粉,我每发表一个自己的观点,
都会受到不同各方的攻击。开始我还能以温和幽默的方式回击,无视那些恶意漫骂,对于看似讲道
理的我也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但是慢慢我发现,很多人的预设立场是完全无法改变的,讲道理变
成了一件折磨人的事,我不光要面对逻辑上的乱来,更要面对对概念的完全错误的理解,还要纠缠
于恶意攻击,于是慢慢我从话痨变成了战神,成为质疑派的骂战主力。

对于我的骂,我有自己的解释,在别人地盘上,除非有人骂我,我不撒野,双方对骂的,都会在我
的页面上显示。我骂的人,一种是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被攻击者还击无力,还有一种是直接
对我的攻击,我的回骂也是保卫私权的一种方式,在法理上,这叫私法选择权,即我选择了以对等
的方式进行自卫,而不是通过司法机构获得救济。

这几天围脖的评论功能暂时关闭,在功能上与Twitter一样了。在这场混战恶骂中,我近来在试图
区分围脖言论的权责关系,发现律己在我们这儿完全没办法实现,Twitter的设计是否也考虑到了
言责自负的私权界定?

3、法律高于道德,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标准,自由有边界,权责应对等

前面讲了这么多过程,我反复说的都是一件事,那就是规则。权利与责任是共生的,有权就有责,
什么权对应什么责,这就是规则,大到法律小到纪律,都是规则,是必须遵守违反必究的。但道德
不是,因为道德没有明确的标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尺。道德是用来律己,而不是
束人,公共道德除外。

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只有法律法规才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
和惩罚,但是道德是没有这种强制约束力的。对于某些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众有权利进行谴责
,但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对他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或攻击,更不能以单一的高道德标尺评价或干涉他
人的私生活,这是对他人私权的侵犯。

举例,韩寒借4月1日这个特殊的日子,以纪念张国荣为名,重返围脖。

韩寒,我们不谈文笔和动机,只说事实:1、你不记得的事很多,可你记得03年4月1日那个白天的
所有细节,彼时张国荣尚未离去;2、你在06年一篇博客中说“张国荣没有死磕,但磕死了”,博
客已删,网上有你的粉丝以前的总结 3、这篇<写给张国荣>是你的新书<光明与磊落>前言。

这几个事实,只关乎道德,不关乎法律,所以对你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同时作为你与青年领袖
的形象相去甚远的佐证之一。道德的界每个人标准不同,但是法律的界限是清晰明确的,中国刑法
中对于诈骗罪的解释,不包括商业宣传的夸大,造假就不同了,它超过了代笔的私人契约关系,这
就是界!

文学是可以杜撰的,日期也是可以记错的,文笔好坏非核心,观点不同也当尊重,如果自己要标新
立异,又不容批判的声音,这就是双重标准,是另一种强权,韩寒事件最初的争议焦点就在此。
韩寒,我质疑你,我是在保卫自己对公众人物的质疑和对文学作品、同时也是商品批评的权利,这也
是在保卫你的权利,我们管它叫“自由”,是你在你的作品和你的公众形象中一直在强调和表现的。

最开始,我希望你能站出来,保卫自己的个人声誉,如果你确实是无辜的,你尽可以理直气壮的走
进法院,拿出你的事实依据,以你的清白来证明对方的怀疑不成立。这个被告可以不是方舟子,可
是任何网上质疑你的人,也可以是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不论最后法院是否判定对方侵权,至少会
有结论,你是清白的,所有人对韩寒的质疑都是不成立的,那时候,你会赢得所有人的尊重。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站出来,或是做适当的回应,这种回应可以是对你作品的解释,叙述你的创
作过程,你的构思和观点,你对写作的感悟,你通过与公众的沟通,或是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这
样一个信息:你得到的回报,金钱的、声誉的,与你的作品和你的影响力是一致的,你是一个名符
其实的文学天才和青年榜样,你以你个人的努力成为另外一种成功的范例,这叫权责对等,因为你
从你的写作和公众形象中获取了利益,对你的质疑与批评就是公众的权利。

但是很遗憾,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们看不到,那个文风放肆言语犀利的韩寒哪儿去了?那个掉书袋
博学广闻的韩寒哪儿去了?那个对任何热点都有着自己独特观点的韩寒哪去了?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在博客中攻击质疑者的暴发户,一个与小圈子联手携同媒体公知对批评者质疑
者打击恐吓的利益链,一个将对普通文学作品的正常批判上升为政治清洗的阴谋者,一个藏在老父
与娇妻背后的无法准确形容的疑似未成年人。这样的你,与你的作品和你过往表现的特立独行实在
是天壤之别。

其实你和你的朋友及支持者的表现,与你在韩三篇中对民主和自由的混乱理解如出一辙,你分不清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自由,你更不明白自由是有边界的,是权责对等的,是相对的,是双边的,
你在享受自由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这叫权责相倚。

当你自己享有自由的时候,别人也享有同等的自由,如果你只把这种自由作为标签贴在自己身上,
但是拒绝自由背后的责任,甚至于禁止别人也享有这种自由,往小里说叫新自由主义左派小清新,
往大里说叫强权,如果与作为公器的媒体媾和,再加上你的无知粉丝的盲众效应,这就是典
型的舆论暴力。

4、正义无绝对,良善成秩序,规则与边界之外还有中间地带,它是社会矛盾的缓冲

无论是挺韩还是倒韩,挺方还是倒方,每一方、每个人都以自己的道德来定义正义的标准,每一方
都试着建立自己的规则体系,并以此来打击和说服对方。实际上,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无视现代
社会治理规则的表现,是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的缺失,深层则是自由与民主意识的缺失。所有人追
求的、强调的,正是你们现在无视的甚至反对的,在此我们必须先澄清几个概念:

正义不是绝对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伦理观的改变而变化的,即便是同一时期,不同的人对于
正义也有自己不同的定义,正如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道德标准一样。终极正义即真理,由于人的认
知限制,人类永远无法掌握终极真理,也就无法行使绝对正义。法律是履行正义的途径,正义则是
法律的基石与目标,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唯一的每个人必
须遵守的规则。

什么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个人认为,良善是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是高于公平的,良善即最大化
保障每个个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又以不侵害他人为前提,集体或群体利益弱化,社会资源的分配与
平衡出于自愿。而最大的平等,就是可以自由的选择不平等的差异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权力、财
富、学识、智商、外貌,都不再是评价一个人的社会价值的标准。

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在此之前,人类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
的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方式尽量趋利避害,维护社会的最基本稳定、保障经济的最基础运转,这种
秩序,就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论是什么样的体制,能达到上述目的,就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在没
有找到更好的方法之前,维持现状则是对每个个体的最大尊重。

当下的中国就是这样,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处在转变之中,但是符合社会秩序基本正常的要
求。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尽管有欠缺,但不会是大恶之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
解决问题,才是遵守规则与边界的方式。如果每个个体对于规则和法律都漠视,相信我,这个国家
找不到任何一条进步的出路。

我对质疑派的最大意见,就是很多人在感性热情趋使下,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并且试
图以自己的道德集合一些支持者来压倒、甚至于惩罚他们眼中的不道德。实际上,这种自我道德至
上并强加于人,其实已经是不道德的表现,一但演变为乌合之众,其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我对方舟子及他的支持者最大的反对,一是方舟子的打假本身就已经有代位公权力的嫌疑,是现代
社会应该警惕的现象,尽管在现阶段有其积极意义。二是方舟子的打假方式和手段,有些是我所不
认同的,比如向公权力举报,这让人对他的代位角色产生错觉。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方舟子
的自己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缺陷,导致其思维和行事方式不重视规则和法律,其规则多数是来要求他
人的,对他自己则显得界限模糊,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让人对他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另外值得警惕的是,我不知道何时开始,方舟子的支持者们正在建立自己的一套规则和标准,并在
网络上以此标准强迫他人接受,比如凡反对转基因和信中医的都是科学盲,凡方舟子说的都是对的
,方舟子错了也是对的因为他更正了,只权在某件事上支持方舟子就被视为方的追随者并且要在任
何事情上和方舟子保持一致,此为效忠。我不清楚方舟子本人是否清楚这种情况,但是我认为公众
应该清楚,我也希望方舟子能公开静态,把自己和这种近乎邪教的崇拜者区分开来。

所谓倒韩,就是反对造神,我们不需要倒掉一个神,再竖起一个神。



二、韩寒涉嫌造假的法律分析

本次质疑逐渐演变为一场公开打假,公众以各种公开信息为根据,找出了韩寒的作品和他成名过程
中众多的疑点,通过这些材料和他在此事件中的表现,我个人自由心证的判断和依据如下,并作出
相关法理和伦理分析:

1、作品和博客差异大,出自不同写作者

韩寒的作品各时间段表现差异很大,特别是出版作品与博客的差异,如果出版作品尚有文风意境的
争议,那么韩寒博客上所表现的则是基本写作能力的欠缺,甚至于说,是作文能力和基本表达能力
的欠缺,何谈写作?对于一个产量如此大又自称爱惜自己文字的写作者来说,这种差异不是用是否
认真、风格是否随意来解释的,我唯一的结论就是,它们出自不同的写作者。

2、知识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需要积累的,这是常识,但是在韩寒身上这个常识被颠覆

关于韩寒的成名作品<三重门>,网友有专门的分析和统计文章,书中所涉及的英文小段子和其他文
学作品中的典故,显示出创作者有超强的记忆力和海量的阅读积累,那些英文之偏和引深的寓意,
确实要到英语专八的水平,而那些文学作品的总量,凭一个十七岁的少年,而且是一个各门功课都
很差连语文都差的高一辍学生,在那个年龄段是无法完成的,何况要把这些段子用到文中恰当的地
方,更何况你还要面对日常的学习压力,还要小小年纪谈恋爱。

你说你有一个小本子,专门抄段子用,你会为了用到这些段子编出一些作品的内容,你称之为卖弄
。但是那个小本子呢?如同你的原稿一样,没有人看到,你出版了<光明与磊落>也无法证明,除非
原稿得到鉴定。

我们退一步说,<三重门>是你的原创,后经他人修改润色,这个修改润色的程度有多大?如果这些
知识点都是后添加的,那么少年天才又从何而来?

更重要的是,从你的公开谈话视频中,我真的看不到你有知识积累,谈到赛车和女人你的语言能力
相当好,谈到你的作品时,你的呆滞和无知,着实让人看着蛋疼。知识是需要学习、消化和积累的
,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这是常识。基于此,我认为<三重门>不是你本人独立完成。

现在有知情人说在你所述的本书写作时间之前,就听说过这本书在托关系出版,这也是疑点之一,
作为前面结论的补充。

3、那封作为反驳质疑的家书疑似伪造

你最早出示的证据--那封十几年前的家书,是我对你的创作和成名过程坚定怀疑的开始,那封家书
是与你宣布要诉讼方舟子同一天后半夜公布的,看到那家书我就笑了,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先不
说关于那封信真伪的技术细节,它最大的问题是,一封十几年前的家信,居然一条不漏的回答了当
时网友质疑的几个重点,包括:比赛通知如何丢失、你是个真正的掉书袋你看了很多书、你是钱钟
书的铁杆粉丝,连家信都有民国范儿,顺道还显摆了一下你的硬笔书法以证明你的文采和你的小幽
默,这几点被精巧地、不露痕迹地编排在那张不大的纸和信封上,真穿越啊!

大家的质疑是分散的,甚至于没有重点,各说各话,而一封十几年前的家书竟然有一剑封喉的功力
,一边是散点分布的质疑,一边十几年前的涵盖重点的回答,这种巧合,概率上接近零。还有,当
年能写那样顺畅家书的少年,现在怎么越活越抽抽啊?谈到自己的作品不是忘了就是记不得,语言
组织能力明显不足,只有一个结论,此韩寒非彼韩寒,或者韩寒这人是假的,或者那信是假的。

4、作文比赛有违规嫌疑,“少年天才作家”疑似有计划的造假

关于那当年那场让你成名的比赛,网友发掘出的各种材料,越来越多的在倾向于一种可能性,就是
比赛存在着违规行为。韩寒的成名全部因那次比赛获奖源起,借着少年天才作家的名义你出版了<
三重门>,因此他的成名不仅仅是<三重门>,重点在于少年天才,如果是个普通写作者,这本书可
能都卖不出去,所以这本书卖的不是内容,不是文学,不是趣味,它卖的是一个少年天才作家的神
话。

5、关于代笔的私权解释及其与造假的区别

代笔确实是一种私人契约,这种契约也受法律保护,但是多数情况下的代笔是这样的,名人自己署
名的自传或回忆录,已经成名的公众人物将别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以提高声誉,或是成名作家
雇佣写手按自己的思路写作,这几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被代笔者已有声誉在先,社会公众
因认可其已存在的声誉而购买其作品,这是合法的私权范围,公众仍有权对其作品进行批评或是质
疑,但是作为消费者其利益并未受到侵害,于是不涉及被侵权。

还有可能就是有钱闲的蛋疼,想出名,买别人的作品署名出版,这种情况下完全是花钱买名声,并
不能从出版售卖中实际获利,购买者的判断源于作品本身而不是署名者的声誉,因此也不构成对消
费者的侵权。

但是韩寒的“代笔”性质就不同了。如果前述疑点经过法庭调查取证,证明韩寒当年的比赛获奖,
或<三重门>确非他本人创作,那么少年天才作家的结论就不成立,是伪造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并
非源自文学作品本身,而是作者的被伪造的声誉,是被欺骗的,而且造假者从这种欺骗行为中获得
了经济利益,在法律上则已构成诈骗罪,二人以上为团伙诈骗,从重处罚。

6、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
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
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
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假设韩寒的作文获奖或<三重门>的创作有一条是伪造的,他作为少年天才作家的要件就不成立,比
赛获奖是官方对其写作能力的肯定,<三重门>的出版是对其天才写作能力的证明,缺一不可。这两
点如果其中一点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都是有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就是“少
年天才作家”,这个错误认识的目的是卖书,即让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即买书。

卖书侵害的是购买者权力,此后韩寒利用公众形象获得的代言收益,侵害的是商家的权利,因为商
家将为其未来的负面影响受损。如果商家明知韩寒名实不符,则有背商业诚信原则,消费者有权要
求退货,且商家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7、民事侵权与刑事诈骗的界定

刑法中还规定,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
,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认定<三重门>是否为造假,是夸张还是伪造,作品的原创性是本事件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分界点。如
果作品主要创作者为韩寒本人,少量为他人修改补充,但与其少年天才作家的宣传有出入,则属于
违反<广告法>。消费者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超过修改润色的
界限,大部分为他人创作或完全是他人的创作,以韩寒的名义出版,这就是刑事诈骗。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
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
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以上这些法律条款,都对韩寒作品的购买者和其代言产品的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论据,无论是质
疑、打假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韩寒造假能否成立,刑事定罪的关键就是作品的原创性,这个原创性与其宣传的事实之间是否让一
般人产生错误认识。至于是否超出社会容忍范围,如果韩寒自始至终就是造假造出来的神话,先不
说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便你是韩寒的粉丝,你对于一个没有真才实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
,通过这场造假获得了数千万的财富,你是否能够容忍?不过不需要说服你,大量质疑韩寒造假的
公众也是证据。

韩寒当年参加作文比赛获奖是少年天才作家这一卖点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如果获奖完全是伪造的
,但是韩寒的出版作品并没有造假,则主办方参与者涉嫌职务犯罪的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招生舞弊罪
。在之后的完全中也涉嫌违反<广告法>。

假设这确是一个骗局,当年作文比赛的主办方和上海作协有关人员也参与此次造假,在法律的适用
上目前空缺,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作协是事业单位,作协领导有行政职称,在职公职人员在自己
的权属内,利用公权力参与共同诈骗,个人认为属职务犯罪中的荀私舞弊的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应
从重处理,因为公权力在此案中已不是被利用或是贩卖,而是犯罪的旗号,是对国家机器和公众利
益的最大损害。这点需要法律界人士的进一步探讨。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民事侵权和诈骗罪的法律解释全部基于假设前提,并非本人认定造假事实成立
,适用的法律条文仅供参考。

8、关于证据

假设消费者对韩寒提起民事诉讼,哪些可以作为举证证据呢?下面这几条供大家参考。这不代表我
本人有裁决权,而是说这些判断或质疑的材料可作为证据,有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证据法>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初步表面可信情形,是指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或反驳理由,提出证
据证明或说明其主张或反驳理由真实存在,使一个通常的、善良的、合理的第三者认为其主张或理
由真实存在,事实审理者即认为其真实存在而依法对该事实做出暂时的心证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证据,不能仅因其含有自相抵触之处,或有前后不一致事项,即认为它不具有证
据能力,或不足以采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其认为可信部分而拒绝其他部分。但应当对采信或拒绝
的理由予以充分的说明。

我前面所述的1-4条,网友已经找到了大量的公开资料,只要这些资料能够证实或推理出一个事实
即可,并不要求所谓的铁证。如果再有证人证言,则证据更加充分,比如那位称在韩寒所述写作日
期之前即知道<三重门>在寻求出版之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知识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需要学习的”,这是常识。<三重门>中所涉的海量知识来源不明,即
可作为作品非其本人创作的证据。韩寒要反驳这条证据,或拿出原始书稿进行司法鉴定,或当庭证
明文中所涉知识在其17岁时已获取。

如果在案件进行中,民事证据成立,这个程度是否严重到造假并涉嫌诈骗,需要法官来认定。如果
证据显示此案的性质已涉嫌刑事犯罪,会转移到检察院立案侦察,进一步依法审判。

总结:

规则建设与完善、对违法违规者问责和惩处,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是所有公共辩论的最终目的。
辩论中的各方都应当遵守辩论规则和权利边界,不得以自己的道德或行为标准要求或强加于他人,
更不能法外自治或代位公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才是寻求真相辩明是非的最终途径。

如果韩寒作品的购买者通过集体提起民事诉讼,就能够在庭辨中得到进一步证据,并通过法庭对韩
寒及其关联方的行为作出最终的裁决。不论是夸大宣传的民事侵权,还是官商勾结的团伙诈骗,这
场涉及公共道德的辩论都将得到最终结论,一个在法律框架下的公平、正义的结果,一次维护社会
诚信与良知的全民教育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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