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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斌律师:卫生部发言人的顽固与卫生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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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12 17:0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卫生部发言人的顽固与卫生部的进步
(2012-05-09 0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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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肖氏反射弧
卫生部
新闻发言人
科技成果
杂谈
        分类: 法眼观天下

            卫生部发言人的顽固与卫生部的进步

                       

                      —— 评析《财新网》新闻:《卫生部:从未批准肖氏反射弧手术临床应用》

   



     今天下午,通过《财新网》微博看到一则有关“肖氏反射弧”的新闻:《卫生部:从未批准肖氏反射弧手术临床应用》http://china.caixin.com/2012-05-08/100388020.html 该文报道卫生部5月8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对“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最新表态,主要在以下部分:

    “在5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指出,此前对肖传国两个医疗技术的评定都是作为科技奖申报的评定,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这两个医疗技术可以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邓海华表示,2011年4月份,卫生部再次组织专家对“肖氏反射弧手术”进行论证,专家的意见非常明确,该医疗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还缺少循证医学的证据,不适合作临床应用,希望他进一步收集相关的病例进行分析,得出进一步的科研成果,再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批,只有通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在临床上进行应用。

  “专家的意见说是可以推广,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邓海华说。

  对于卫生部还没有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原因,邓海华回应称,“我们还是希望医疗技术能够造福人类,有许多临床医疗技术需要去通过科技创新、临床创新去解决病患的痛苦,卫生部是鼓励这样的科技创新的,但是一定要按照科研的规范去做”。

      在此,作为发出该报道所提及的“关于肖氏反射弧手术致卫生部陈竺部长的律师函”的律师,试图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角度,对上述报道予以评析。



      一、发言人所称“此前对肖传国两个医疗技术的评定都是作为科技奖申报的评定,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这两个医疗技术可以在临床上推广使用。”的内容,不符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与两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记载内容不符。



    1、“肖氏反射弧”手术通过的是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并且获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不是“医疗技术评定”。发言人在此偷换概念,有扭曲事实误导以舆论之嫌疑。



     2、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科技成果的鉴定的目的就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也规定:“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肖氏手术的科技成果鉴定目的与上述规定一致,而不是发言人宣称的为了科技评奖的申报评定。


     3、《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九条规定:“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肖氏反射弧”两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记载的鉴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和“先天性脊柱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重建”两个鉴定委员会都是由卫生部依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临时机构。卫生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专业意见代表卫生部,其鉴定意见即为卫生部科教司的官方意见。两份鉴定中“推广应用”,“尽快推广应用”的指示,与卫生部的行政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发言人称“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这两个医疗技术可以在临床上推广使用。”完全不顾事实,也违背基本的行政组织原则的基本常识。

   

     二、发言人所称:“2011年4月份,卫生部再次组织专家对“肖氏反射弧手术”进行论证,专家的意见非常明确,该医疗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还缺少循证医学的证据,不适合作临床应用,希望他进一步收集相关的病例进行分析,得出进一步的科研成果,再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批,只有通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在临床上进行应用”,“专家的意见说是可以推广,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以上发言反映了卫生部目前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包括发言人在你的工作人员对科技法规、规章的陌生以及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



    1、《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第三十三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肖氏反射弧”成果是由卫生部自行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不是卫生部授权其他机关或者中介机构鉴定的科技成果,如果确有错误,那么只有国家科委才有权责令卫生部及时纠正。如果确需重新论证,卫生部应当报请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而不是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对已有鉴定结论的科技成果的进行论证,相当于对科技成果进行重新鉴定,应当比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规定进行。此次论证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参加成员是否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是否抽样调取全国各地医院两千余例“肖氏反射弧手术”病案?是否经过科学的调查统计得出该手术有效率与原有鉴定结论的有效率之间有重大误差的数据(即使方舟子等几年来孜孜不倦地征集的“受害者”也不到一百人,哪怕全部是无效患者,也不到两千余病例的20%.更何况媒体调查已经证明其中若干患者是受到误导、怂恿甚至收买而无理取闹)?有无医疗技术鉴定机构认定“肖氏反射弧手术”实施过程中由于该技术的不足出现医疗事故的病例?有无得到医学界普遍认可的论文论证“肖氏反射弧手术”不符合医学原理?是否和国外从中国引进该技术的医疗机构与组织沟通,调取相关资料与数据?

    以上论证的组织、病案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实地考证、会审评定等工作根本不可能在十余天时间内完成。卫生部在4月份组织“专家论证”,4月12日新闻发布会就宣布“该医疗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还缺少循证医学的证据,不适合作临床应用”的结论显然草率,根本不是对待科学技术成果应有的态度与方法。如果几个行政官员坐在会议室泛泛而谈一通就可以否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就可以宣布已经写进高校本科教材作为常规手术向医学本科学生普及的临床医疗技术不适合临床应用,那么这个行政机构必然是科技进步的绊脚石。



     3、在卫生部的44项行政许可目录中,医疗技术的行政许可只有放射诊疗、辅助生殖技术、戒毒脱瘾治疗等少数医疗技术需要行政许可,所谓“肖氏反射弧手术”只有通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在临床上进行应用的说法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常识。而新闻发言人称“专家的意见说是可以推广,卫生部从来没有说过。”这句话可以不用再进行法律分析了。新闻发言人是在昭示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是如何不尊重科学?如何不重视专业?新闻发言人自己对卫生部组织的专家论证的性质与以及这些专家与行政机构的关系浑然不知,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几无概念,可谓奇葩!建议卫生部向中央政治局学习,定期请法律专业人士给官员们讲讲法律课。  

   

     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这次透露的一个积极信息是:卫生部还没有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原因,邓海华回应称,“我们还是希望医疗技术能够造福人类,有许多临床医疗技术需要去通过科技创新、临床创新去解决病患的痛苦,卫生部是鼓励这样的科技创新的,但是一定要按照科研的规范去做”。  

         

      卫生部并没有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无论媒体还是与肖传国有个人恩怨的方舟子以及同伙们,所谓“卫生部”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噪音可休矣!本人在致卫生部陈竺部长的《律师函》中提到:“阁下所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迄今为止并没有发布任何行政决定文件作出停止已经开展十余年临床应用的“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决定,而贵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该手术“不允许开展临床应用”的信息,属于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实信息。”今天发言人透露的信息反映了卫生部决策层从善如流的态度,还反映了决策层对依法行政和对科技创新的重视。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更为积极的信息是,估计是卫生部领导及时发觉了今天新闻发言人有关“肖氏反射弧手术”相关内容的不当,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发布的《2012年5月8日新闻发布会实录》中,删除了有“关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全部问答内容。(出于对《财新网》专业的信任,我相信他们的记者亲历现场并有相关采访证据,相关内容绝非凭空编造。)这对于广肖传国以及众多开展 “肖氏反射弧手术”的医疗机构、广大患者来说是一个福音。



   据了解,“肖氏反射弧手术”在美国的临床试验即将结束,很快会通过相关评估与鉴定而正式进入临床应用。北美洲、欧洲医学会等国外医学组织对中国卫生部以往的处理方式也大为不解,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卫生部建言。如果叫停该手术,既有可能出现我国禁止临床应用,而从我国引进该技术的医学发达国家通过临床试验之后正式临床应用该手术的尴尬局面。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出现的话,堪称科技史上的丑闻。



    的确,医疗新技术必须按照科研的规范去做。我国的科研规范是什么?是《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相关配套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在的问题是——“肖氏反射弧手术”的临床试验、科技成果鉴定、临床应用一直按照相关规范实施,卫生部部分官员对相关科研的规范却极为陌生,同时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干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最后还是以本人发送的《律师函》内容作为本文的结尾“本律师希望部长阁下对以上意见予以高度重视,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核历史档案,调查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更正新闻发言人的错误言论以严肃政纪,避免对深圳神源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推广应用国家科技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附: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陈竺部长的律师函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7da0e0102e4a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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