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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王工律师83岁寿宴后所想到的……
文/李蒙
王工律师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一批律师,也是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在1988年3月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闭幕式上,政府工作报告结束后,大会主席习仲勋问"哪位代表对报告还有意见",话音刚落,王工便举手站了起来说:"我要发言!"当大多数代表在小组讨论时还习惯以"我学习了政府工作报告后很受启发"来开头时,王工能在全体会议上即席对报告提出意见,的确是"石破天惊"的。而在后来的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后,他再次站起来即席发言,要求全国人大监督"辽宁台安三律师案"。在中国律师的参政议政史上,他写下了精彩的一页,至今还没有后续者。
一,有关律师参政议政。
王工是最早进入人民大会堂参政议政的律师。在"李庄案"之前,人们认为,中国律师要想参政议政,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代表、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王工无疑就是律师以这种方式参政议政的标志性人物,可称为"王工模式"。
但人大的"法律工作委员会"只有法学学者,律师即使能进入,也只能是以专家学者的身份;政协委员中没有"律师"界别,也没有"法律"界别,律师都是以"无党派""青联"等其他身份成为委员的。王工所在的第七届全国人大有4名律师代表,而20多年的今天,律师代表委员的数量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只有20名左右,而在省、市、县级各级人大政协,以这种方式参政议政的律师更多一些,但总的看来,除以全国20万律师的分母,参与的人数还是很有限的。
"李庄案"改变了这种局面。李庄案本身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直接关系到重庆当年的"打黑唱红"运动和"重庆模式"的正义性。通过李庄案的第一季、第二季甚或还有将来的第三季诉讼,中国律师以"参与有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的方式实现了第二种模式的参政议政。
李庄案之后,北海杨在新案、常熟六民工案、贵州黎庆洪案,律师组团作战,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博客等网络方式传播,发出自己的声音,进行了在舆论影响上远远超出当年"王工模式"的参政议政。这种参政议政模式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湖南律师杨金柱,我将其称作"杨金柱模式"。
我为何以杨金柱作为第二种模式的代表人物呢?因为他身上的"草根性"是与王工模式的"庙堂感"恰成反照的。他的特立独行起到了其他律师难以起到的独特作用,全国律师也通过对他的认可与同情表达着对中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重大缺陷的不满。
杨金柱模式与王工模式比较,有以下不同:
其一,不需要代表委员的政治门槛,参政议政的律师人数迅速扩大。只要取得或没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就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敏感案件的诉讼,参政议政,甚至在虽没有律师证但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律师职业认同度时,也可以参政议政。如杨金柱在发起北海杨在新案之初,有段时间被吊销了旧证还没有办好新证;李庄出狱后已经没有律师证,但因较高知名度仍被看做是律师。
其二,参与的律师成分复杂,但领袖人物多为成功的商业律师转型为刑辩律师。如参与李庄案的陈有西、斯伟江,参与北海案的杨金柱,之前多是成功的商业律师。
其三,律师"抱团"的色彩明显。这种抱团现象,既有因案件本身被告人众多而自然形成的律师人数众多的因素,也有因律师被抓捕引起全国律师普遍产生危机感的因素。
其四,主要依靠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扩大其政治影响力。在王工模式中,其政治影响力主要来源于代表委员身份和议政场所,媒体报道只起辅助作用;而在杨金柱模式中,杨金柱主要靠他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的著名博客,陈有西主要靠他的"陈有西学术网"和在媒体上发表文章,通过媒体网络传播来提高所代理案件的公开性、透明度,进而揭露司法黑幕,参政议政。
在这两种模式中,迟夙生律师既当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又在贵阳黎庆洪案中被驱逐出庭,目前是践行了这两种模式参政议政的第一人。她在第一种模式中向全国人大提出过许多石破天惊的议案,尚且没有被驱逐,却在第二种模式中被驱逐了。但如果没有她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她的被驱逐所产生的政治影响,不会这么大。相信在她之后,如果还涌现出两种模式兼而有之的律师,法庭再想驱逐,会慎重得多。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参政议政,恐怕是未来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方向,种子已经种下,必然会生根发芽,破土而出。
二,体制。
在贵阳黎庆洪案一审的尾声阶段,陈有西律师的一句"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引起争议。在我看来,是否有"健康力量"是毋庸争议的,因为中国知识分子进入体制然后发挥政治影响,是古往今来的首选,法律人要想发挥政治影响,恐怕主要要在体制内。
孙中山首先想到是上书李鸿章,就是想进入体制发挥作用,进入不了体制,后来才成为革命党的领袖。而辛亥革命后,真正立得住的政治领袖还是北洋军阀中的体制内领袖,袁世凯倒了,还有段祺瑞、徐世昌、曹锟、冯国璋、吴佩孚等人相继主宰中国政治,中国一段短暂的宪政,恰恰是在北洋军阀时期。
试想一下,王工律师当年如果不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他就无法在人民大会堂发出"我要发言"的声音,他的历史贡献和主要功劳,都是在进入体制内完成的。参加他的83岁寿宴的江平先生,当年的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全国人大常委的身份,也都是体制内身份,没有这些身份,也很难想象他会取得今天的影响和成就。
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法律人,不会那么愚蠢,自动放弃在体制内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法治进程的艰辛努力,而只是在体制外痛快地喊两嗓子,写几篇痛贬时弊的文章,过一把嘴瘾。只有在体制内才能更有力地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法治进程,这恐怕是比较浅显的政治常识。
杨金柱模式给了一些律师可以在体制外参政议政的错觉,但全国律师中的大多数人头脑一定是清醒的,他们不会放弃进入体制的机会,更不可能不与体制合作,或者如张青松律师所说,律师其实都在体制内,因为每年都要参加律师证的年检,接受司法局的管理。
按照这种逻辑,律师不仅在体制内,而且是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如果否定体制内有"健康力量",其实就是否定了律师本身。
三,"抓律师"案。
在王工律师当年呼吁过的案件中,"台安三律师案"是影响深远的一件。1983年,辽宁台安律师王力成、王志双等三律师因在一起强奸案中为被告人辩护,被指控犯"包庇罪",蒙冤四载,经全国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终于在1989年平反。
这起案件同李庄案、北海杨在新案一样,都是律师因辩护入罪的案件。不同的事,当年的台安三律师案,通过全国人大信访局能反映到全国人大,彭真、万里、王汉斌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等多人关注此案并做出过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长邹瑜、全国律师协会当年都在此案的平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反观李庄案、北海案,已经没有这么多领导人关心批示律师因辩护入罪的个案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法治似乎倒退了。
许多法律人得出了中国法治大倒退的结论,还不仅仅是因为律师因辩护入罪的个案,也包括其他案件,是日常办案和观察整个司法环境的切身感受。
但进步与倒退是同步发生的。猴子进化为人,许多方面进步了,但退化的方面也很多。猴子的跳跃能力人就没有,任何一只猴子都可以到奥运会拿跳远冠军。从跳跃能力来看,人是倒退了,但从整体上看,人比猴子进步得太多了。
让领导人来关心、批示、影响个案,本身就是信访思维,是非法治的思维,不是法治思维。我们从李庄案、北海案、常熟案、贵阳案等案件中欣喜地发现,律师在遏阻冤假错案时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对体制内既有权力格局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使得法律终于开始于权力抗衡,这难道不是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吗?
我认为,总体上说,中国法治有倒退的地方,甚至有大倒退的地方,但进步的地方也很多,总的来看,恐怕还是在大踏步地进步。可能我们以前没有网络,没有微博,看过去的历史总是从《新闻联播》里看到了光明,而看当下的现状总是从微博里看到了黑暗。而看半天微博,需要看一周《新闻联播》来疗伤,由此,就得出了法治大倒退的感受。
四,"维权律师"。
在王工老师的寿宴上,有一个热门话题,就是有个叫袁鹏的学者最近抛出了一篇文章,将"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概括为"核心",认为美国会通过他们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这五种人,已经被网友戏谑地称为"新黑五类"。
在北海案、贵阳案中,我们可以听到公检法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将律师称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在他们看来,这个字眼对律师是不好的,是给律师涂抹上"异见人士"的政治色彩,是在法庭控辩对抗中在法律上陷入困境之后,妄图政治上突围的一种表现。
既然"人权"在2004年就被写入《宪法》,我国每年还要发表《中国人权报告》,"维权""人权"早已不是政治敏感词汇,为什么好多人还有这种政治错觉呢?
这也是进步与退步、进化与退化同时存在的表现。当非洲的猴子已经进化为人的时候,亚洲的猴子可能还没有进化。同理,当北京对人权、维权等词已经不敏感的时候,广西、贵州可能还很敏感,还是G点,这用不着过分惊奇或紧张。可能好多学者的学术思想与时俱进,已经与国际接轨,而也有些学者还未进化,还在耍猴,也没必要过度解读,随它去吧。
一些感想,拉拉杂杂随手写下,不再赘言。
祝王工律师健康长寿,为中国法治再立新功!
2012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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