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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
liu6...@gmail.com
什邡警方扣押艾未未助手物品不出具清单,违法!
04月 4, 2009 at 3:25 am · Filed under 法制评论
艾未未博客中有一篇博文,讲述了他的三个助手在四川省什邡市作调查的经历。
三个年轻人在什邡市调查遇难学生名单,当地警察把他们带到派出所盘查询
问,扣押他们的物品也不开具清单。
出于职业习惯,我首先想不到的是,警察如此执法有什么依据?扣押物品不给
清单是不是违法等问题?
还是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9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
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
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
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
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
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
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
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按照该法条规定,什邡警方把三个年轻人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必须要符合
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肯定不符合,因为没有人指控他们有犯罪行为;第二种情形
也不符合,没有在现场作案嫌疑;第三种情形同样不符合,他们没有作案嫌疑,且
当场出示了身份证,不属于身份不明之人;第四种情形似是而非,规定太笼统了。
警察也可说你身上零花钱都是赃物,把带你去派出所继续盘问。
当场盘问时,他们向警察说明了调查目的并亮明了身份,警察也知道他们是来
做调查,在这种情形下还将人家带去派出所盘查12个小时,这难道不是在滥用职权
行为吗?
遇难学生人数和名单,这不属于国家秘密,没有哪部法律禁止公民对此作调
查。那么,我们就要质问了,警察凭什么对作调查的公民进行盘查?
在盘查程序中,警察还有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就是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也
不给清单凭证。
这三个年轻人,不论是涉嫌治安违法,还是涉嫌刑事犯罪,什邡警方扣押他们
的物品,都必须开具清单。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
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
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
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
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待有人,一份交给
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
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
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
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
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该规定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
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
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
检举权,这三个年轻人要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附:“非那条法,到时候我们会告诉你们” 09.04.02(2009-04-03 07:44)
文人被抓为哪般?(2009-04-0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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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
1.
pearlher said,
1
04月 4, 2009 @ 11:03 am 0 0
TMD, 这些人疯了!
2.
廖飞 said,
2
04月 4, 2009 @ 11:16 am Vote: Add rating 0 Subtract rating 0
这个国家还有法吗?
3.
sky said,
3
04月 4, 2009 @ 12:33 pm Vote: Add rating 0 Subtract rating 0
这个国家有法,不过由党来诠释.记得”文化大革命”后复出任人大主席的彭
真,被记者问到”党大还是法大?”时的回答吗? 他说”我也说不好.” 那实在是一句大
实话!
4.
tecel said,
4
04月 4, 2009 @ 7:05 pm Vote: Add rating 0 Subtract rating 0
某裆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现实。所以,必须将它关进法律的笼子,才不
至于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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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130.203.0.0]
※ 修改:.Fenlix 于 Sep 30 01:06:55 修改本文.[FROM: 169.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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