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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刺死暴力拆迁的恶徒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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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09 11:5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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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轻敲键盘闲聊天 提交日期:2009-4-2 12:08:00 访问:10763 回复: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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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在腾讯评论中看到了这惊人的一幕,《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 律师称系正当防卫》
  
  
   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今年27岁的张剑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
  
  
  2006年5月,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但是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
  
  
  为此,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拆迁,据一些拆迁户称,华厦公司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实施野蛮拆迁。而事实上,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 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华厦公司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规拆迁。
  
  
  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当年5月14日上午,华厦公司主管“山水人家”项目拆迁事宜的王维臣、周孟财带领拆迁人员来到张剑家。事后,目击事情经过的拆迁户在警方的笔录中称,当时的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
  
  
  拆迁人员来到现场后,约有十人左右强行进入张剑家中。据张剑的妻子信艳事后回忆,见到王维臣等人进屋后,她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王维臣拦住。随后,信艳被对方中的一人强行拽到屋外,拖拽的过程中,她还被打了几个耳光。
  
  
  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旁边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
  
  
  事后得知,当时被张剑扎伤的人名叫赵君,为本溪市华厦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与“山水人家”拆迁项目并无直接关系,但王维臣等人事后的口供都称,赵君是与他们一起到张剑家谈拆迁的。他们在口供中否认曾动手殴打过张剑和他的妻子。
  
  
  张剑逃走后,王维臣立即组织附近工地的工程车,将张剑家的房屋强行拆除。
  
  
  两天后,赵君不治身亡。
  
  
  2008年6月16日,逃至北京的张剑向宣武区公安机关投案。6月19日,张剑被本溪市公安局刑拘,一周后即被批准逮捕。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法院。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张剑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华厦公司动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操起炕上的水果刀,向赵君胸部、腹部连刺几刀,致其于两日后死亡。
  
  
  在3月30日的庭审中,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和王令为张剑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的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免受破坏,以及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了自力救济行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该案没有当庭判决。开庭当日,本溪上百名居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其中有许多人与张剑一样,属于被拆迁户。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张剑的父亲张志国、母亲白艳娇曾多次向本溪市、明山区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王维臣、周孟财等人违规强行拆除他们房屋的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至今未获答复。
  
  下面转来几个观点,大家评判一下:
  
  1、问:杀死人了,还能叫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胁和侵害时,良民拥有无限度防卫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灭”匪徒。
  
  2、问:正当防卫,就一定要杀人吗?张剑不杀人,不能防卫吗?
  答:在被多人同时施暴情况下,如果还用手脚还击,不仅不能阻止对方对他的不法侵害,反会增加对方斗志,使自己受到更大伤害。假如在挥舞刀具时缺乏力度,手中刀具就会被对方抢夺过去,被刺的就可能是他本人。舞刀的主观目的不是伤人,而是不让对方按住自己,避免家人遭受持续伤害。
  
  3、问:拆迁队员毕竟不是匪徒,还能说杀就杀?
   答:几年前,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美国一家私宅,因言语不通主人开枪将其杀死,而主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4、问:国外私闯民宅者可杀,国内还没相关法律,怎么办?
   答:我们可以谴责陋法,要求修改法律,并在法律漏洞完善以前,从常识出发。否则,当一个人连容身之屋都被外人凭借武力侵犯时,怎么能让老百姓平心静气地相信法律?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
  
  5、问:在法律修改前,是不是会犯故意伤害罪?
    答: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则不存在故意伤害罪一说。我们在防卫时当然知道这会对歹徒造成伤害,依此就定为故意伤害罪,那岂不是所有防卫都是故意伤害罪......
  
  个人观点:张剑无罪!只要是闯入家门的,伤害我家人的,来多少杀多少!这是底线,关鸟法律什么事!来的人怎么不考虑法律?就我们考虑法律!合着法律都是给我们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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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4-8-2009 12:49:22 | 只看该作者

挑动群众斗群众 文化大革命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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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被杀的,都是老百姓。

百姓话坛 大都市的怒吼里第一集,段春芳评论说:

我爸爸想想想不通,因为他们都八十岁的人嘛,想想在旧社会,在国民党,在国共,在日本人侵犯中国的时候,都没有这样,现在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受到了监控,还像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挑动群众斗群众。

上次看杨佳案一审法院外的群众评论录像,人们也愤怒地说,“實際上和文化大革命的揪斗差不多,實際上是我们的文化大革命翻版。”

老百姓都知道,文革根本没有结束。这里一帮坐在空调房间里的知识分子少爷们却认为,中共比文革进步了。


※ 修改:.lihlii 于 Apr  8 16:53:55 修改本文.[FROM: 8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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