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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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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7-2009 06:3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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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7:31  只看该作者
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辩护词


Keyword: 范二军的伪证


作者:张思之


合议庭:


一审判决不顾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不考虑控方的所有主要证据经质疑或被否定或
被推翻的客观事实,居然大体上抄录“起诉书”的内容改为法庭的“审理查明”,认定
张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此后“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
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该判决断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
认。”我们反复地研究了案卷材料和一审庭审的实际,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统观
案情,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掺杂了臆测,所持的理由充斥着武断,所谓
证据经质证之说,更是在基本方面远离了庭审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该判决持否
定性评价。以下详予辨析,为张宏海辩护——先说证据。


一审判词列举的证据包括手稿及日记(证据第13项、14项)及“户籍证明”(证据第
20项)共20项,详尽无遗,我们仅就其中的主要几项再次提出以下质疑:关于三份
证言(即前三项证据):(一)黄海霞证言。她的证词据判词所引除叙述了杨子
立、徐伟的个别言行之外,重点交代了“新青年学会成立的目的是要改变现行的政
治、经济体制,改变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权,建立新型的民主体制,动摇共产党领
导的地位,动摇共产党的威信。”这里暂且不论个人的言行与“学会” 的言行应加区
别,也不论黄海霞所说的“目的 ”不见于该“学会”的章程,我要着重说明的是:她
在作证之后,不久就向一审主审法官发了题为《关于我的证词》的声明,指出:“我
的证词中提到的他人思想的内容,都是我根据个人印象作出的推测。”请注意,是
“推测”,而不是亲见、亲闻的事实。她还说:“我们中任何一个人从来都没有在公
共场合下明确地说要推翻政权的原话,我们从不用‘推翻’这个词。”这就从根本上
推倒了上述证言的内容。然而这份重要的关于本人证词的修正声明,一审始终隐而
不发,从不出示,更未质证,待到一审案结,方在卷中发现。我们可以不问一审的
违规与不公,但问:依据这份声明,一审确认的黄海霞证言,除了说明控方在取证
方面的瑕疵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对于前证涉及的情况和问题,还有什么证明力呢?


(二)李宇宙证言。李作为“线人”,他对于张宏海等人的揭发,自始有他明显的摆
脱自我、戴罪立功的倾向,当庭受到4名被告人的一致质疑与彻底否定。李宇宙证
言与黄海霞证言互不一致,大有出入,也暂且不论。他本人在逃亡国外、异国避难
之后,就一再通过互联网发表声明,推翻了他前此对国安局作出的一切证言。我们
一再要求李宇宙出庭质证,辩明真伪,一审法官避而不答,未置可否,二审予以否
决,令人遗憾。可是,未经合法程序质证的证言,怎么能作为证据,据之定人以罪呢?


(三)范二军证言。据控方提供复经一审判决确认的范二军证词是:“张宏海全盘
否定共产党,在聚会时的言论中有推翻共产党的意思。”这个证词,不仅被方才宣
读的范耳军今年十一月的新证和黄海霞的声明所否定。细审检方所举的这个证词的
内容,更不难发现问题。人家言论中有什么“意思”,是否有“推翻”谁的意思,见仁
见智,是听者按照个人的领会或推测而发出的一种感悟,即出自主观上的断定,怎
么可以用感悟所得的“意思”加罪言者处以严刑?范二军还证明说:“归纳起来,学
会成员两种观点,都是要用不同的形式去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中国现在的道
路。”哪两种观点呢?范二军没有出证,他那“都是”的判断又证明着不存在两种观
点。哪些“不同的形式”可以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呢?范二军也没能出证,证明着他自
己或者说不清楚或者根本没有其事。用这样的证词来证实“颠覆案”的成立,有什么
证明力呢?这样的证词毫无证据的价值显而易见。必须指出:范二军当初之所以要
这样作证,与他在案中的身份关系密切。他应属“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至于是否另
行立案,如何处理,或者是否立案处理,判词并不涉及,也与他的“同案”的身份无
关,那时有没有被人威逼或者急于立功、摆脱自我的情况,请一并予以审查。


综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份证词,无一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张宏海有罪,无可争辩。


二、“工作说明”。


这是一审判词列举的一项重要证据。我们在一审列举充分理由详细说明该“工作说
明”不是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控方对此在法庭上未能作出哪怕是一语的辩
驳,一审判词也未能作出哪怕是一句的否定,但却列为证据之第19项,证明“各被
告人在几次集会时的言论及观点”,什么言论,哪些观点,又统统不能实指,这是
在证明什么呢?我们更有理由质疑:即使发表了言论。阐释了观点,又何罪之有?
难道在与时俱进的今日又恢复了“思想犯罪”、“以言治罪”的极其落后的刑事制度了
么?这一点,相信合议庭不会准许。


三、涉及“新青年学会”(下称“学会”)的证据,分列6项,综合申辩如下:(一)
判词给“学会”定性的证据有章程草案、宣言未定稿和誓词,主要是前两项。关于章
程,判词只有一句话,即“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研究章程,宗旨问题当
然是关键。卷中另有一份《章程草案》,其宗旨是“解放自己,改造社会。”内容多了
自我解放一条。客观地考察这两条宗旨,这既是公民对自我的积极要求,又是对社
会承担并力图实现的责任,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构不成对政权的“ 颠覆”。关于宣
言,判决书与起诉书一致,在它的那段“经审理查明”的主要断语中都不涉及,而在
证据的第11项中指出:该宣言证明:“学会对现政权不满,并煽动广大青年要有所
行动”。对此,有四点质疑:第一,控方在一审中并未出示宣言的原件进行质证,
卷中材料又不见宣言全文,显然是胎死腹中的未定稿,不是正式宣言;第二,该未
定稿中根本没有涉及对现政权好或不好的看法,不涉及满意或者不满意的问题;第
三,所谓“有所行动 ”,是判词强加于人的空帽子,而据该宣言未定稿的文字无非
是要“从自身做起,解放自己,解放青年,勇敢地担起改造社会,建立新世界……”。
试看这些行动果然实施有什么不好,又何罪之有呢?第四,判词中的“煽动”之说,
不知来自何处,根据什么?列举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煽动青年”的罪行,而又写不出
“煽动”的事实,于是不得回避“煽动”的罪名,使证词与判词完全游离,这怎么能判
定被告人有罪呢?


(二)关于所谓“讨论议题主要包括斗争策略及成为执政党的近远期规划”,列为证
据之9,检方名为“无标题议题”,认为出自张宏海。这份“议题”,原件上没有题
目,张宏海方才也断然否认看到过,当然更不是他的手笔。查其内容,应是一份很
重要的材料,可是,问题在于:其中的所谓“斗争策略”与“远期规划”看似惊人,与
“学会”无涉,与张宏海无关。应当指出:本案在起诉之后一再退侦,不知何以对它
不作笔迹鉴定,却硬要强加给张宏海,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建议二审补救。


(三)关于“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这是一审判词的认定。但暗语的符号、标识
及其内容都是什么?何时规定?又为何在20项证据中竟无一项涉及?证据中只有李
宇宙一句“会员曾提出过使用化名”的证词,即使该证成立,“使用化名”与“使用暗
语”作为策略岂不是风马牛?怎么可以用捕风捉影的手法形成判决治人以罪!


(四) 一审认定,张宏海等人于2000年5月“非法成立新青年学会组织”,“8月以
来多次秘密聚会”,对此有两点申辩:第一,非法成立组织,与成立非法组织有原
则性的区别。一审判决认定张宏海等人非法成立组织,无非是指他们的学会未经注
册登记,然而这仅属违规,构不成犯罪,这是常识,更何况学会存在不足五个月就
自动宣告解散,违规行为已自我纠正!第二,“秘密聚会”之说与实际不符。学会仅
有的5次聚会,无一没有非会员参加,其中大多还在会上就研讨的学术问题或社会
现象发表了意见,仅据卷载的就有熊晋仁、何忠州、刘军宇等十一人,如此松散
的、群众性的“聚会”,从哪个角度说都没有理由称之为“密”,这是常理。两种情事
都易判明,诸位法官定会明察。


以上是关于证据问题的申辩。应当补充说明的是:一审不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证
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请二审予以补救。


再说案涉的被告人言论与观点等问题。分四点:一、首先应着重说明:判词中涉及
的“言论”与“观点”,除学会的章程与宣言外,都分属于各被告个人,不是也不能视
之为四被告人的统一的言论与观点,更不是“学会”的言论与观点。举如判词提出的
《怎么办》、《做新公民,重塑中国》两篇文章,出自个人,第一篇甚至不是学会成员
的著作,至于文中的观点,四被告人并不一致。卷有记载,2001年6月14日,预审
员问作者:学会会员对你的文章中的观点有什么看法?他明确答道:“杨子立对此
不是很赞同。”这就充分证明我们的立论符合实际情况,判词的断法不合事理。


二、关于“积极探索社会之道”以及“假民主”和“结束老人政治”等三个观点与言论,
我们在一审辩词中已详予辨析,说明被告人的无辜,不作重复。


三、关于“重新建立一个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所谓“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是一审判
词的概括性提法,语出第17项证据之中。而张宏海、杨子立等人的提法仅限于自由
主义,并非“自由化”。他们是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来探讨的。众所周知,自由
主义既是一种学说,又是一种哲学思想,或是一种经济观点,有时也用来说明一种
社会政治制度,总之不是一个局限于政治范畴的概念,更不好引申为政治上的“自
由化”而视为异端邪说予以讨伐,甚至加人以罪。富有激情的青年人,对这一人类
历史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即使在探讨过程中有其失误,即使他们的
观点不能为人所容,似也应予以鼓励与引导而不宜约束与惩治!陈寅恪大师倡导的
“ 自由思想,独立精神” 是治学的圭臬,做人的准则,至今熠熠生辉,光照后代。
多少代人向往着、追求着自由!几个青年人追求一点自由,主张一下自由主义,怎
么就该诉诸法律,予以严惩呢?相信各位法官能以明鉴。


四、关于“ 提出改变现政权”。这个提法也出自一审判词的概括。所谓“改变”与“颠
覆”决非同义。“改变现政权”更是意思含混、极不明晰的一个没有确切含义的概
念。“ 颠覆政权”则不同,它在法律上有着确定的含义与法定的条件,一审判决任
意换置概念假人以罪,是真的应予推翻的。请求改判,理在其中。


最后陈述本案焦点,提请审查。


审判长:根据全案材料客观地研究案情之后,可知本案焦点在于几个青年草创了一
个学会即“组织”,又曾在网上和5次聚会中发表了关于社情与国情的言论,此外别
无行为或行动。这就产生了三个问题:第一,该学会始终没有一个正式的章程,因
而还不能认为是一个正式的社团。第二,一个学会是否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应从其宗旨与会员构成和他们的言行中具体加以分析,方能得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考察“新青年学会”,是几个青年基于热情而成立的、以学习与研究为主要活动方式
的、极其松散的小小团体的雏形,他们在成立之后总共有5次聚会,讨论关于社
情、国情的学术性问题,目的在于“ 探索社会改造之道”。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
开放以来,举国上下,正在为实现“振兴中华”的目标而努力。振兴的提出,说明诸
事待兴。而在这“待”与“振”的过程中必然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探索。试以本案为
例,宪法明定的结社自由不正需要人们去探索实现之道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
不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第三,各会员即本案被告人的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也应
从言者的动机、目的审慎考察,有些言论、有些思想观念,有人有权断为“反动”,
但退万步说即使是“思想反动 ”,也还是思想性质的问题,毕竟同犯罪无关,按照
政策,只能予以教育或者批判,决不该绳之以法,严予镇压。这是在研究本案的犯
罪构成要件时必须把握的原则性界限,万万不能混淆或者偏离。一审判决的错误明
显,恳请纠正,另作明断。


合议庭: 本案超期羁押、超越审限,极为严重,至盼二审对此给予关注,切实维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指望二审能够排除干扰,秉公执法。


张宏海辩护人:张思之 阎如玉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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