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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操!》贴后,有读者挺身而出,用讲道理操福田法院:
有些绝望 [65.49.14.*] @ 2009-5-3 3:53:17
宋老师的文章,写的有些脾气,说理的地方少。福田,虽名为司法机构,也没有讲理——但是,我还是想说说理:
1、程序问题,陈公民提交的上诉状,是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只是通过一审法院转交,法律赋予一审法院的职责,只是“转交”。陈公民此时,已经由一审当事人,成为了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即使他侮辱了一审法官,此时场上的“主裁判”已经不是一审法官——福田无权处罚二审当事人!
2、实体问题,陈公民在上诉状,事实与理由栏大书一个“操”字,叫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似乎还勉强够得上,司法工作人员是不能操的。但“严重妨碍民事诉讼 ”从何谈起呢?作为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措施,排除司法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需要考虑“适当性”吗?有没有其它手段,排除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足够?
3、对于公职人员,将手中权力发挥至极致,不能赢得相对人尊重,也不会赢得其他人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恐惧,不过是没有机会报复的仇恨。
4、福田法院的某些人,将自己降到了当事人之下,听任自己的愤怒发作而僭越法律——你和当事人比谁更尊重法律呢?还是和当事人比谁有权力?这侮辱法律之举,比当事人侮辱法官,恐怕更严重。
那个看过《Boston Legal》的朋友,即使法官已决裁定,不得更改——法官行为本身,事后仍然可以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这样的行为,能说是合理、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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