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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5月5日新华社)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亮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的举报。
从打黑除恶到整治贪腐,从治理商业贿赂到清查“小金库”,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到打击盗版,为打击各种腐败犯罪问题,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对举报人许以重奖。金钱奖励当然是必要的,但对大多数举报人而言,更重要的其实是精神奖励——在我看来,彻查腐败、问责到底才是对举报人最好的奖赏。
大多数人之所以敢于举报腐败问题,而且不惧报复、百折不挠,主要还是出于对丑恶的憎恶,出于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初衷。相比于他们可能遭遇的打击报复,几万乃至几十万的举报奖金并不一定就能弥补。相比于金钱奖励,对大多数举报人而言,没有什么能比恶人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更让他们感到高兴。遗憾的是,一些举报人不仅没有看到恶人得到惩罚,连自己也遭遇到了打击报复,这样举报的结果,恐怕是每一个举报人都不愿意看到。
鉴于此,政府部门显然有必要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在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通过顺藤摸瓜,将每一条举报线索用彻底,将每一个腐败问题彻底查清。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处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重奖举报当然是好事,但若不能彻查腐败,让涉事人员特别是涉腐官员真正付出代价,即便奖金再高,恐怕也难以激发举报人的积极性。不信,可以问问王帅、吴保全等举报人,有谁是为了奖金而来举报的。(作者:刘义昆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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