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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兹利特《一课经济学》(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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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9 15:4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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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政府管制价格

我们已经谈过了政府把商品价格限定在自由市场水平之上的做法,看到了由此造成的一些影响。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政府将商品价格限定在自然水平之下的做法及其结果。

这种限定价格的做法,各国政府在战时几乎都实施过。战争期间,整个经济由国家来掌控是必须的,我们在这里不会去探究战时管制价格的学问,要去探究就必须考虑战时的复杂状况,这会使我们远离本书所关注的主题。不过,不管战时管制价格的做法明智与否,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在实施价格管制,即使当初启动价格管制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战时通货膨胀压力是政府启动价格管制的主要理由。本书撰稿时,大多数国家安享和平,每遇到通货膨胀压力升高,各国政府总会萌发管制物价的念头,即便有的国家并未立即实施。虽说管制物价在经济上一定有害(无论破坏还是损害),不过对于政府官员至少具有一项政治上的好处——管制价格等于暗示物价上涨应归咎于企业家的贪婪,官员们往往只字不提政府实行的货币政策才是造成通货膨胀压力的主要原因。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以低于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限定单一商品、或者一小部分商品的价格时,会发生什么事。

政府准备只管制一小部分商品的最高价格时,通常会选择那些关系到民生的必需品,官员们会说,确保穷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买得起他们必需的面包、牛奶和肉类,这比什么都重要。

压低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说法,往往是这样提出来的:如果我们任由市场去决定牛肉的价格,价格会被争相购买的消费者推高,这样一来,只有富人才买得起。人们得到的牛肉只与他们的购买力成比例,而与他们的基本需要不成比例。如果我们压低牛肉价格,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一份。

请注意,如果搬出“基本需要”来说事,那么政府完全可以把价格降到底。例如,政府打算把牛肉价格从每磅2.25美分降到1.50美分,若借口是前者由购买力决定,后者由基本需要决定,这就说不通。因为,只要牛肉还需要拿钱去买,所谓“由购买力而非需要决定”(purchasing-power- rather-than-need)的论调,把价格定在哪一档都说得过去。只有在牛肉免费奉送时才不适用。

政府出台限定最高价格的措施时,往往强调是为了“维持生活费用不再上涨”。这个说法预设了有个 “正常” 的或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定价格存在。这个特定价格或以前的低价格,被视为“合理”,比它高的任何价格都“不合理”,而不去管特定价格设定之后,生产或需求状况所发生的变化。

在讨论这个主题时,我们必须假设市民的购买力大于商品的供给,并且政府限价低于自由市场价位。因为,要是假设政府把价格刚好限定在自由市场价位,那就和根本不实行价格管制没有两样。

当商品价格被人为限制在它的市场价位之下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个结果。第一是导致受控商品的需求增加。由于该商品变得便宜,图便宜的人会更多,人们也买得起更多。第二是导致受控商品供给减少。由于人们买得更多,该商品势必供不应求。但是生产积极性却遭到打击,降价致使该商品收益率降低,甚至做不出利润。边际生产者被迫出局。即使最有效率的生产者也可能亏本经营。这种事情就曾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过,当时的屠宰场在美国的物价管理部门要求下,以低于购买活牛和雇用屠宰加工工人的成本的售价,持续屠宰和加工肉制品。

如果政府暂不采取其他措施,价格限制将造成受控商品缺货。这恰好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本意背道而驰。因为那些被选定的限价商品,都是政府最希望其保持充足供应的商品。然而价格管理部门的做法却有问题。价格限制直接限制了生产者能赚取的工资和利润,间接限制了受控商品的产量。当受控商品只包括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奢侈品或其它非必需品时,政府其实是在鼓励厂家放弃生产必需品,转向去生产非必需品。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迟早会认识到这一点。为避免产生上述结果,他们接下来会采取其他各种办法和管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配给制、成本管制、补贴和全面管制价格。我们来一一讨论这些措施。

当限价政策致使一些商品出现明显的短缺时,多占多得的人肯定会遭到围攻。例如,有钱人被指控得到的必需品“超过公平份额”;要是受控商品是生产用的原材料,就有公司会被指责为“囤积居奇”。鉴于此,政府会推出一套规则,规定谁有优先购买该商品的特权,或者由政府机关决定分配给谁,分配多少,如何分配。如果实施配给制度,就意味着定量供应,每位消费者最多只能得到自己那份定量,想多购买都不行。

总之,一旦采取了配给制度,就意味着政府采取的是双重价格体系,或者是双重货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位消费者除了持有一定数量的钱币,还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票券或“额度”,才能买到东西。换句话说,政府限价市场试图通过配给,去执行自由市场通过价格所做的部分工作。之所以说只是“部分工作”,是因为配给只限制需求,并不刺激供给,而价格上涨即能限制需求,又能刺激供给。

为了保证受控商品实现持续供应,政府可能扩大管制受控商品的生产成本。比方说,为了压低牛肉的零售价格,政府可能限定牛肉的批发价格、屠宰场的牛肉价格、活牛的价格、饲料的价格、农场工人的工资。为了压低牛奶的价格,政府可能限定牛奶送货司机的工资、奶品包装的价格、农场的牛奶价格、饲料价格。为了压低面包的价格,政府可能限定面包房工人的工资、面粉的价格、粮食加工企业的利润、小麦的价格等等。

当政府继续扩大受控商品范围的时候,无非是扩大了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价格管制的后果。假使政府有魄力有能力去限定受控商品的成本,成本控制也只会导致受控商品的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工、饲料、小麦等等)出现短缺。这么一来,政府不得不继续扩大受控商品的范围,最终走向全面的价格管制。

为避免陷入上述困境,政府也可能采用补贴的办法。例如,政府可能发现,当把牛奶或黄油价格限定在市场价位之下,甚至与其他受控商品价格相比较都偏低,短缺就可能发生。因为生产牛奶或黄油的工资及收益率,还比不上生产其他商品。政府为了补救这种现象,对牛奶和黄油的生产者进行补贴。我们假设补贴已被顺利批下来,并且假设补贴刚好足够确保牛奶和黄油得以持续生产,很明显,虽然补贴付给了生产者,但真正得到补贴的却是消费者。因为,生产者拿到补贴后的收入,与受控前按市价销售的收入差不多;而消费者却能买到便宜。两者的差价,正是他们获得的补贴金额——也就是政府表面上付给生产者的补贴金额。

现在,除非接受补贴的商品也实施配给,否则购买力最强的人会买得最多。这意味着,他们得到的补贴会比购买力较低的人更多。到底谁补贴了消费者,取决于政府如何征税。如果既是纳税人又是消费者,便是自己补贴自己。若接受补贴的商品很多,要辨别谁补贴谁就让人晕头转向了。请不要忘记补贴的钱必须由某人来买单,因为我们还无法让整个社会都享受补贴。

价格管制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在战争时期,它会一度运作得很好,其间因爱国意识和危机感使价格管制获得支持。但是时间越长,实施难度就越大。当价格被政府强制压低后,需求会长期超过供给。我们已经看到,要是政府为了防止受控商品供应短缺,进而去降低其生产成本,即压低其劳工、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使这些生产要素的供给也出现短缺。照这样下去,政府不仅会发现沿产品线“纵向”扩大价格管制不可避免,也会发现有必要对不同产品线“ 横向”扩大价格管制。一方面,配给制让消费者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消费者仍可能拥有过剩的购买力,他们一定会转向购买其他某种替代品。换句话说,随着实施配给的每件商品日益短缺,仍未实施配给的商品一定会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持续性的价格管制,一定会迫使政府将越来越多的商品配给的范畴(这里假设黑市还没有壮大到足以影响法定限价市场的程度)。并且,政府不可能只限于对消费者实施配给。例如,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除对消费者实施配给外,政府首次对生产者实施原材料配给。

旨在将某种历史价格水平永久化的全面价格管制,最后自然会制造出一个完全受管制的经济体。工资必须像物价那样,被强制压低。劳工必须像原材料那样,被强制纳入配给。到那时,每一位消费者能拥有多少商品,要政府来配给;每一家制造商能拥有多少原材料、能够雇用多少劳工,要政府来配给。到那时,厂商竞价购买原材料不被允许,竞价招揽劳工也不被允许。结果会形成僵化的集权经济,每家工厂、每个劳工都在政府的摆布之中,最后则是放弃我们曾经拥有的全部自由。正如汉密尔顿两个世纪前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一书中所指出的:“控制一个人生计的权力,就是控制一个人意志的权力。”

这就是价格管制的最终结局,曾几何时,价格管制被人称为“完美”、长效和“无关政治”。政府管制酿成的一些大错,有一部分被黑市所化解。这个现象在一个又一个国家得到证实,尤其是在二次世界大战时和战后的欧洲各国。在有些国家,黑市不断成长壮大,破坏并在实质上取代了法定的限价市场。贪恋权力的政治人物,抱定形同虚设的法定价格不放,以此向国人表明他们的立意完全正确,只是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即便黑市最终取代了法定的限价市场,但黑市毕竟是黑市,不可能对国人不造成任何伤害。这伤害既有经济上的,也有道德上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历史悠久、商誉良好的大公司却因为遵纪守法而遭到限制,甚至被迫停产。取而代之的,是那些靠违法乱纪突破限制的新公司。跟老公司相比,这些新公司不仅经营效率差,产品粗劣,而且成本高出许多。而此时的老公司,为求生存,不得不把成本降到最低。诚信吃亏,欺瞒获益。这些新公司依靠钻法律空子来求得生存和发展,顾客和它们沆瀣一气;道德败坏深入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此外,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很少真正做出努力去维护现行的价格水平。一开始,他们声称旨在努力“维持现有水平”。然而,他们很快就会以消除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名义,着手实施歧视性的价格管制政策,结果是政治力量强大的群体得到政策倾斜最多,其他的群体则得不到政策照顾。

投票票数多的,政治力量就强,这是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总喜欢讨好劳工和农民的原因。价格管制之初,官员们的说法是,不要把工资和物价的联系看得那么紧,即便产品价格降了,你们工资也可以涨。当涨工资势必牺牲利润时,官员们的说法是,反正利润本来都高,价格要维持、工资要涨,生产者仍可以获得“合理的利润”。各个企业的利润各不相同,对利润一刀切的做法势必将收益能力最差的公司一举淘汰出局,进而导致若干商品的产量减少或停产。这就意味着失业、生产萎缩、生活水平下降。

政府限定最高价格,为什么这么费力不讨好呢?首先是他们误解了致使价格上涨的原因。价格上涨的真正原因,是商品匮乏或货币过剩。法定价格上限根本无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这只会加剧商品短缺。至于货币过剩如何应对,我们会在后面章节讨论。有一种谬见支持着限价政策,这是本书的所关注的。政府官员抬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时,他们一心顾及生产者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样,政府官员压低某些商品的价格时,他么一心顾及国人作为消费者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国人作为生产者的利益。公众同样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稀里糊涂支持那些政策。人们当然不想花更多的钱去购买牛奶、黄油、鞋子、家具、戏票、钻石,去支付房租。任何时候,这些东西的价格一上涨,消费者就开始愤慨,感觉遭人敲竹杠。

对于每个人来说,惟一该涨价的,是他自己生产的东西;这是一个人理解并赞成价格上涨的原因。不过,人人都觉得自己的产品才应该最应该涨价。他会找出诸如此类的理由:“我的企业现在情况相当特殊,一般人根本不了解。一方面人工成本在涨;原材料价格也在涨;这种或那种原材料不再进口,而国产货生产成本又比较高。另一方面,我的产品是供不应求,应该允许我把价格调高一点,这样才能加大供应和生产,去满足市场需求。”每个人作为消费者时,会买很多不同的东西;作为生产者时,通常只生产一样产品。若自己的产品的价格被压低,他会觉得很不公平。正如每家厂商都希望他自己的产品价格能够上涨,每个工人都希望自己的薪酬能够调高一样。每个人作为生产者时,都看得出价格管制限制了自己的生产。但是几乎每个人都不愿将观察到的这个事实推己及人,因为这意味着他会付更多的钱去买别人的产品。

简单地说,我们每个人都具备多重经济角色。每个人都是生产者、纳税人,消费者。他所支持的政策,取决于当下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他有时是矛、有时是盾。作为生产者时,他希望涨价(因为顾及自己的服务或产品);作为消费者时,他希望降价(因为顾及自己的钱口袋)。作为消费者,他可能主张或者默许政府实施补贴;作为纳税人,他反对政府实施补贴。每个人都心照不宣想从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中获利,例如让自己产品涨价而不让原材料涨价,或者作为消费者支持价格管制。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在自欺欺人——利用政治力量操纵价格,注定得不偿失;因为管制价格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和破坏就业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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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房租管制的后果

政府对公寓和院宅房租的管制,是价格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大部分后果跟一般的物价管制很像,但仍有几点需要特别考虑。

房租管制政策有时附属于一般物价管制,多数时候则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的。政府常在战争初期实施房租管制。有些城镇房租上涨是因为部队驻扎,当地旅馆业者提高房价,公寓和院宅的业主提高租金,往往引起民众不满。有些城镇房租上涨,可能是因为轰炸毁了房舍,同时房源得不到补充,因为原材料和劳工已被征去生产武器装备和其他急需物资。

房租管制论调最初的依据是房屋供应缺乏“弹性”,即便房租涨得再高,房荒问题也不可能得到解决。有人因此提出,如果政府禁止房租上涨,可以保护租户不会被敲竹杠,同时不会对业主造成实质的伤害,也不会打消建造新房屋的积极性。

即便房租管制实施时间不是很长,这个论调也有缺陷。它忽视了对租户产生的立即影响。不存在管制的时候,房租上涨反映出居住空间供不应求,反映出通货膨胀的现状,这个情况下,个别租户就会精打细算,租用比较小的空间,或与人合租。相同数量的住房,就可以供更多的人居住,直到房荒得到缓解。

房租管制的做法鼓励租户浪费使用本来就紧张的居住空间,它造成一种差别待遇——对已经占有院宅或公寓的租户有利,却牺牲了四处找房的求租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租金上涨到自由市场的水平,则可以让所有的租户或求租人享有同等的机会,竞价争取居住空间。在通货膨胀或房源短缺的状况下,如果允许房租随行就市,也就是谁出价高谁承租,那么租金肯定会上涨。

实施房租管制的时间持续越久,结果越糟。新的房子不会盖出来,没有经济动力就没有人愿意建造新住宅。随着建筑成本升高(通常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以前的房租水平将不会再有利润。即使政府最后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不把新房屋的租金纳入管制范围,对兴建新住宅的激励,以及建造数量,还是会少于完全不实施房租管制的情况。新房屋的租金可能是同等大小旧房屋的10~20倍不等,具体要看旧房屋租金的价位,以及旧房屋租金管制以来的货币贬值程度(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在这样的状况下,住在老房子中的租户,不管家庭人数增加多少,或者目前的房屋多么破旧,都不愿意搬迁。

由于旧建筑的房租被法令固定在低价位,已经住在里面的租户可以放心浪费占用的空间,不论家庭人数是多是少。如此一来,住房紧张的压力都集中到了旺盛的新需求与数量相对较少的新建筑上。所以,新房屋的租金,在管制初期往往超出了完全自由的市场中应有的价位。

不过,此类高房租不足以激励新住宅的建设。因为老房子的建筑商或业主,可赚取的利润受到限制,甚至处于亏损,他们可能拿不出资金去建造新房屋。此外,他们或其他的贷款人有钱也不敢投,因为担心政府随时另找借口,突然对新房屋实施房租管制。现实中经常发生这种事。

我们知道,房屋在使用中是需要维修的。管制所引发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业主不会自找麻烦修缮公寓或做其他方面的改善,除非政府把房租适度调高。事实上,在房租管制和现实严重脱节,价位打压过猛的情况下,房东甚至不会对租出去的院宅或公寓给予必要的维修。他们不仅没有经济动力,甚至没有足够资金去维修。房租管制法也造成房东与房客之间关系恶化:房东被迫接受最低的回报率、甚至不赚反赔,租户则抱怨房东连起码的维修都不管。

迫于压力,国会往往接着取消“高档”住宅的房租管制,但继续维持中低档住宅的房租管制。他们的理由是:富人负担得起较高的房租,穷人却负担不起。

然而,这种歧视性措施的长期影响与其预期正好相反。高档住宅的建筑商和业主得到鼓励和更好回报;而需求更为迫切的低租金房屋,其建筑商和业主反而受到限制和惩罚。前者可以自由地赚取供需状况所允许的最大利润;后者却没有动力(甚至没有资金)去建造更多的低租金房屋。

这项措施鼓励了业主对高档住宅的维修和改善,鼓励了新建住房都向政府规定的高档标准靠拢。另一方面,人们没有动力去建造新的中低档房,甚至没有动力去维修现有的低租金房屋。由此导致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质量每况愈下。由于低租金房屋的数量无法增加,随着人口增长,低租金房屋的破败程度和短缺程度越来越严重。甚至严重到许多房东不仅赚不到钱,反而被迫月月赔钱。一些老房子卖也卖不掉,业主为逃避税负干脆抛弃房产。当住宅的供暖和其他的基本服务无人管理时,租户也只有另找住处。越来越多社区成了无人居住的陋巷。近年来,在纽约市经常可见整片小区都是废弃的公寓建筑,有的窗户被打破,有的用木板钉死以防遭人进一步破坏。纵火案比以前增多,嫌疑人竟然就是房屋业主。

房地产价值持续缩减,使得市政收入的税收基础持续萎缩,那些入不敷出的市政最终破产,那些紧缩开支的市政则无法继续提供基本的服务。

当这些糟糕的结果引起广泛关注时,那些实施管制的人当然不会承认他们犯有过错。他们会一口咬定这是由于资本主义体系的问题,私人企业再度“失灵”,惟利是图的“私人企业不可能把事情做好”,只有政府介入,一肩担起兴建廉租房的重任。

那些参与过二次世界大战国家,以及那些为了平抑通货膨胀而实施房租管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走上了这条路。

于是乎,政府推出规模浩大的廉租房兴建计划(当然是拿纳税人的钱去做这件事)。当然,廉租房的房租,根本不足以弥补房屋的建造和营运成本。不足部分通常由政府每年拿钱出来补贴,无论是通过收取低廉的房租来直接补贴租户,还是以各种名义补贴廉租房的承建商和物业公司。政府廉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其他纳税人帮租户支付一部分租金。这些租户是被政府选中的接受优待的一群人。对于优待特定的一群人的各种政治可能性,明眼人一看即知,无需多说。一个压力集团将由此形成并壮大,进而相信它有权接受纳税人的补贴。这样下去就只有实行全面性的福利国家制度。

实施房租管制,最具讽刺的一点,在于它越是背离现实、手段越严厉、越不公平,支持继续管制的政治呼声越强烈。我们来看,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约为自由市场租金的95%,这时不公平的程度较轻,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遇到的政治阻力不会太大,毕竟租户只需要多负担约5%的房租。但是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只相当于自由市场租金的10%(或许因为通货膨胀严重,或者房租管制法十分严厉,总之跟现实大幅脱节),巨大的不公平让业主和房东受损、让租户受益,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要租户转而支付高租金就会引起非常强烈的反对。反对者会说,突然加重租户房租负担,未免过于残酷和不合情理。鉴于这种情况,反对实施房租管制的人往往妥协,认为取消管制必须慎重、渐进、慢慢来。而实际情况则是,原本反对管制房租的人迫于压力,就连逐步取消管制也不敢提。极少有人怀有政治上的勇气和经济上的远见。总之,房租管制越是不切实际、不公正,取消管制在政治上的可行性越小。许多国家,即使其他的价格管制形式已经取消了好多年,为害不小的房租管制依然照旧在实施。

继续实施房租管制的政治借口容易迷惑公众。法律有时规定,当“空房率”高于某个数字时,可以取消管制。执行房租管制的官员总是提醒公众,空房率还没有达到那个数字。这当然是不会达到的。事实上,政府把法定房租压得远低于市场价位,人为增加需求的同时,限制了供应的增加。因此租金上限越低,出租房源供应越可能出现持续“匮乏”。

施加给房东的不公平很多是公然进行的。大家不要忘了,房东们是被迫补贴租户一部分市场租金的,为此他们往往给背负着很大的净亏损。享受补贴的租户,也许会比补贴他们的房东还富有。因为大家都同情租户,政治人物忽视了这一点。其他行业的人也跟着支持实施或者维持房租管制,因为他们绝不会自找麻烦,建议通过税收承担一部分的补贴份额。全部的负担落到一小群邪恶的拥有出租房屋的家伙身上。

有些陋巷业主被人蔑称为恶房东。恶房东是些什么样的人呢?这些人拥有的房子,并不是坐落在黄金地段的豪宅,而是位于贫民窟的破旧老屋。那里的房租是最便宜的,能否收到租金是最不确定的。我们很难想象这些恶房东全都天生一副恶相,是管制政策让他们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罢了。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施加在面包等日用消费品上的时候,面包店只要停止烘焙、停止出售面包就行。面包马上就会供不应求,迫使政治人物提高价格上限,甚至取消价格管制。房租管制则有所不同。一方面,房东除了继续把房子租出去,通常没有别的选择,因为在扣除税金和抵押贷款利息之后总还有点净收入,尽管无力维修。另一方面,由于房屋经久耐用,可能要住上好几年,租户才会开始感受到房东无力维修的苦果。也许再过数年,人们才会意识到房荒与房屋设施恶化,与房租管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普通价格管制取消多年之后,房租管制仍在继续,因为政治人物知道租户的票数比房东的票数更多。

回到我们的基本课程。房租管制迟迟不能取消,其压力来自于只顾某个群体短期利益的那些人。如果我们考虑每个人(包括租户本身)受到的长期影响,我们就会认识到房租管制徒劳无益,就会认识到管制手段越严厉、实施时间越长,它的破坏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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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最低工资法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预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破坏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工资,也会造成类似的破坏。这不足为奇,因为工资其实就是劳工提供服务的价格。很不幸,这种价格竟然取了个与其他的价格迥然不同的名称,这会让人思维不清楚。大多数人因此不了解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是由同样的原则在支配。

一说起工资,众人的思维就变得情绪化和政治化,这使得大多数讨论都忽略了上述这个最简明的原则。在价格问题上,有不少人会站出来驳斥“以人为力量抬高商品价格,可以带来繁荣”的说法;会站出来指出最低价格法可能适得其反,给它们想要帮助的行业造成最大的伤害。可是这些明白人仍会力挺最低工资法,并会毫不犹豫地指责持反对意见的人。

最低工资法的出发点是要消灭低工资,但事实表明,这样的法律不但在保护劳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于利的程度和其目标成正比。最低工资法越激进,试图照顾的劳工数量越大,试图拉动的工资涨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举例来说,要是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106美元,那么,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劳动价值够不上这106美元的劳工,他们将统统被雇主开掉。法律虽然规定雇主给雇员开的工资达不到这106美元就算违法,但法律并不能保证雇来的人的劳动价值一定够得上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只不过剥夺那些能力、条件较差,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的工作权利;使得这些人没办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挣到相应的工资。法律同时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价服务。简单地说,这不过是用失业取代低工资,由此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一大群劳工所领的工资全都低于市场价值的状况是个例外。这种状况要么极其少见,要么情况非常特殊,要么是发生在自由竞争受到限制的地区。但是这些特殊的情况大多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方式予以解决,这种方式比法律条例更灵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某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那个行业可采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工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然而,以人为的力量调高工资的后果,不是转嫁就能消化掉的,况且,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转嫁出去的。硬性提价往往行不通,因为消费者会转而去买同类进口产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费者还在购买该行业的产品,但较高的价格将迫使他们买得比从前更少。结果会是,该行业的某些劳工能从高工资中受益,其他的劳工将被迫失业。另一方面,如果工资涨而价格不涨,这个行业的边际制造商将破产倒闭;所以这另一条路也会造成产量减少和失业。

讲到这里,有人会说:“讲得好!如果X行业全靠低工资吊命,那用最低工资法把这个行业淘汰掉岂不更好。”话说的够激进,却忽视了现实。首先,它忽视了如果某些产品停产,消费者将蒙受损失。其次,它忘了X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会就此失业。它还忽略了一点,即便X行业的工资很低,却是业界劳工的最佳选择;否则,那些劳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业因为最低工资法而糟淘汰,先前的业界劳工会被迫转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业。求职竞争会更激烈,其他行业的工资也会被压低。总之,最低工资法必定造成失业增加,在这点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结论。

此外,若为了扶助因最低工资法造成的失业人群而制定救济政策,还会引发出令人费解的问题。比如,法律把每小时最低工资定为2.65美元,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106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7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70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90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同时使他们的收入比不上其劳动所得。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106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而且,救济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状况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106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其实,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106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4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106美元。

为避免上述结果,有人在考虑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济”;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工作救助意味着我们付给受惠劳工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这里还必须提及政府“制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问题。政府总在搞一些再就业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劳工往往得不到专业培训,因为政府担心这些人和已经拥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竞争,甚至引发工会之间的对立。虽然我不建议补贴,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补贴那些拿低工资劳工,也许害处会更少。可是政府这样做又会自找政治麻烦。

这个问题就此打住,再谈就跑题了。请记住,在我们考虑实施最低工资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资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救济的困难和后果。

最后要提一下主张立法规范最低工资的另一种论调。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垄断某一行业,它不用担心竞争,可以用低于市价的工资去雇用员工。其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垄断”公司在形成过程中必须以高工资从其他行业吸引员工。形成垄断之后,理论上它的工资率涨幅可以不如其他行业,并以“低于标准”的工资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该公司,以及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衰退阶段,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如果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兴盛或扩张阶段,该公司仍必须继续用比较高的工资才可能扩增其员工人数。

经验告诉我们,那些被指责为垄断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最吸引人。而绩效较差的小公司迫于竞争压力,支付的工资往往最低。但是无论公司大小,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支付够高的工资,才能留住员工,才能吸引人才。

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规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其实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的方式。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法提案,倡导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我们没办法让全体劳工工资长期高出他们创造的价值。

因此,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引进新的发明和改进;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激励更加勤奋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个别劳动者产出越多,全社会的财富增加越多。雇员产出得越多,对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生产,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应该给雇主增加更多负担,而应该鼓励他们创造利润;鼓励他们扩张经营,通过添置更新更好的机器来提高劳工的生产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资本积累,而要鼓励资本累积,并以此来增加就业、提高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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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5-9-2009 15:46:40 | 只看该作者

黑兹利特《一课经济学》(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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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政府管制价格

我们已经谈过了政府把商品价格限定在自由市场水平之上的做法,看到了由此造成的一些影响。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政府将商品价格限定在自然水平之下的做法及其结果。

这种限定价格的做法,各国政府在战时几乎都实施过。战争期间,整个经济由国家来掌控是必须的,我们在这里不会去探究战时管制价格的学问,要去探究就必须考虑战时的复杂状况,这会使我们远离本书所关注的主题。不过,不管战时管制价格的做法明智与否,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在实施价格管制,即使当初启动价格管制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战时通货膨胀压力是政府启动价格管制的主要理由。本书撰稿时,大多数国家安享和平,每遇到通货膨胀压力升高,各国政府总会萌发管制物价的念头,即便有的国家并未立即实施。虽说管制物价在经济上一定有害(无论破坏还是损害),不过对于政府官员至少具有一项政治上的好处——管制价格等于暗示物价上涨应归咎于企业家的贪婪,官员们往往只字不提政府实行的货币政策才是造成通货膨胀压力的主要原因。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以低于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限定单一商品、或者一小部分商品的价格时,会发生什么事。

政府准备只管制一小部分商品的最高价格时,通常会选择那些关系到民生的必需品,官员们会说,确保穷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买得起他们必需的面包、牛奶和肉类,这比什么都重要。

压低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说法,往往是这样提出来的:如果我们任由市场去决定牛肉的价格,价格会被争相购买的消费者推高,这样一来,只有富人才买得起。人们得到的牛肉只与他们的购买力成比例,而与他们的基本需要不成比例。如果我们压低牛肉价格,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一份。

请注意,如果搬出“基本需要”来说事,那么政府完全可以把价格降到底。例如,政府打算把牛肉价格从每磅2.25美分降到1.50美分,若借口是前者由购买力决定,后者由基本需要决定,这就说不通。因为,只要牛肉还需要拿钱去买,所谓“由购买力而非需要决定”(purchasing-power- rather-than-need)的论调,把价格定在哪一档都说得过去。只有在牛肉免费奉送时才不适用。

政府出台限定最高价格的措施时,往往强调是为了“维持生活费用不再上涨”。这个说法预设了有个 “正常” 的或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定价格存在。这个特定价格或以前的低价格,被视为“合理”,比它高的任何价格都“不合理”,而不去管特定价格设定之后,生产或需求状况所发生的变化。

在讨论这个主题时,我们必须假设市民的购买力大于商品的供给,并且政府限价低于自由市场价位。因为,要是假设政府把价格刚好限定在自由市场价位,那就和根本不实行价格管制没有两样。

当商品价格被人为限制在它的市场价位之下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个结果。第一是导致受控商品的需求增加。由于该商品变得便宜,图便宜的人会更多,人们也买得起更多。第二是导致受控商品供给减少。由于人们买得更多,该商品势必供不应求。但是生产积极性却遭到打击,降价致使该商品收益率降低,甚至做不出利润。边际生产者被迫出局。即使最有效率的生产者也可能亏本经营。这种事情就曾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过,当时的屠宰场在美国的物价管理部门要求下,以低于购买活牛和雇用屠宰加工工人的成本的售价,持续屠宰和加工肉制品。

如果政府暂不采取其他措施,价格限制将造成受控商品缺货。这恰好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本意背道而驰。因为那些被选定的限价商品,都是政府最希望其保持充足供应的商品。然而价格管理部门的做法却有问题。价格限制直接限制了生产者能赚取的工资和利润,间接限制了受控商品的产量。当受控商品只包括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奢侈品或其它非必需品时,政府其实是在鼓励厂家放弃生产必需品,转向去生产非必需品。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迟早会认识到这一点。为避免产生上述结果,他们接下来会采取其他各种办法和管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配给制、成本管制、补贴和全面管制价格。我们来一一讨论这些措施。

当限价政策致使一些商品出现明显的短缺时,多占多得的人肯定会遭到围攻。例如,有钱人被指控得到的必需品“超过公平份额”;要是受控商品是生产用的原材料,就有公司会被指责为“囤积居奇”。鉴于此,政府会推出一套规则,规定谁有优先购买该商品的特权,或者由政府机关决定分配给谁,分配多少,如何分配。如果实施配给制度,就意味着定量供应,每位消费者最多只能得到自己那份定量,想多购买都不行。

总之,一旦采取了配给制度,就意味着政府采取的是双重价格体系,或者是双重货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位消费者除了持有一定数量的钱币,还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票券或“额度”,才能买到东西。换句话说,政府限价市场试图通过配给,去执行自由市场通过价格所做的部分工作。之所以说只是“部分工作”,是因为配给只限制需求,并不刺激供给,而价格上涨即能限制需求,又能刺激供给。

为了保证受控商品实现持续供应,政府可能扩大管制受控商品的生产成本。比方说,为了压低牛肉的零售价格,政府可能限定牛肉的批发价格、屠宰场的牛肉价格、活牛的价格、饲料的价格、农场工人的工资。为了压低牛奶的价格,政府可能限定牛奶送货司机的工资、奶品包装的价格、农场的牛奶价格、饲料价格。为了压低面包的价格,政府可能限定面包房工人的工资、面粉的价格、粮食加工企业的利润、小麦的价格等等。

当政府继续扩大受控商品范围的时候,无非是扩大了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价格管制的后果。假使政府有魄力有能力去限定受控商品的成本,成本控制也只会导致受控商品的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工、饲料、小麦等等)出现短缺。这么一来,政府不得不继续扩大受控商品的范围,最终走向全面的价格管制。

为避免陷入上述困境,政府也可能采用补贴的办法。例如,政府可能发现,当把牛奶或黄油价格限定在市场价位之下,甚至与其他受控商品价格相比较都偏低,短缺就可能发生。因为生产牛奶或黄油的工资及收益率,还比不上生产其他商品。政府为了补救这种现象,对牛奶和黄油的生产者进行补贴。我们假设补贴已被顺利批下来,并且假设补贴刚好足够确保牛奶和黄油得以持续生产,很明显,虽然补贴付给了生产者,但真正得到补贴的却是消费者。因为,生产者拿到补贴后的收入,与受控前按市价销售的收入差不多;而消费者却能买到便宜。两者的差价,正是他们获得的补贴金额——也就是政府表面上付给生产者的补贴金额。

现在,除非接受补贴的商品也实施配给,否则购买力最强的人会买得最多。这意味着,他们得到的补贴会比购买力较低的人更多。到底谁补贴了消费者,取决于政府如何征税。如果既是纳税人又是消费者,便是自己补贴自己。若接受补贴的商品很多,要辨别谁补贴谁就让人晕头转向了。请不要忘记补贴的钱必须由某人来买单,因为我们还无法让整个社会都享受补贴。

价格管制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在战争时期,它会一度运作得很好,其间因爱国意识和危机感使价格管制获得支持。但是时间越长,实施难度就越大。当价格被政府强制压低后,需求会长期超过供给。我们已经看到,要是政府为了防止受控商品供应短缺,进而去降低其生产成本,即压低其劳工、原材料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使这些生产要素的供给也出现短缺。照这样下去,政府不仅会发现沿产品线“纵向”扩大价格管制不可避免,也会发现有必要对不同产品线“ 横向”扩大价格管制。一方面,配给制让消费者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消费者仍可能拥有过剩的购买力,他们一定会转向购买其他某种替代品。换句话说,随着实施配给的每件商品日益短缺,仍未实施配给的商品一定会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持续性的价格管制,一定会迫使政府将越来越多的商品配给的范畴(这里假设黑市还没有壮大到足以影响法定限价市场的程度)。并且,政府不可能只限于对消费者实施配给。例如,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除对消费者实施配给外,政府首次对生产者实施原材料配给。

旨在将某种历史价格水平永久化的全面价格管制,最后自然会制造出一个完全受管制的经济体。工资必须像物价那样,被强制压低。劳工必须像原材料那样,被强制纳入配给。到那时,每一位消费者能拥有多少商品,要政府来配给;每一家制造商能拥有多少原材料、能够雇用多少劳工,要政府来配给。到那时,厂商竞价购买原材料不被允许,竞价招揽劳工也不被允许。结果会形成僵化的集权经济,每家工厂、每个劳工都在政府的摆布之中,最后则是放弃我们曾经拥有的全部自由。正如汉密尔顿两个世纪前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一书中所指出的:“控制一个人生计的权力,就是控制一个人意志的权力。”

这就是价格管制的最终结局,曾几何时,价格管制被人称为“完美”、长效和“无关政治”。政府管制酿成的一些大错,有一部分被黑市所化解。这个现象在一个又一个国家得到证实,尤其是在二次世界大战时和战后的欧洲各国。在有些国家,黑市不断成长壮大,破坏并在实质上取代了法定的限价市场。贪恋权力的政治人物,抱定形同虚设的法定价格不放,以此向国人表明他们的立意完全正确,只是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即便黑市最终取代了法定的限价市场,但黑市毕竟是黑市,不可能对国人不造成任何伤害。这伤害既有经济上的,也有道德上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历史悠久、商誉良好的大公司却因为遵纪守法而遭到限制,甚至被迫停产。取而代之的,是那些靠违法乱纪突破限制的新公司。跟老公司相比,这些新公司不仅经营效率差,产品粗劣,而且成本高出许多。而此时的老公司,为求生存,不得不把成本降到最低。诚信吃亏,欺瞒获益。这些新公司依靠钻法律空子来求得生存和发展,顾客和它们沆瀣一气;道德败坏深入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此外,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很少真正做出努力去维护现行的价格水平。一开始,他们声称旨在努力“维持现有水平”。然而,他们很快就会以消除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名义,着手实施歧视性的价格管制政策,结果是政治力量强大的群体得到政策倾斜最多,其他的群体则得不到政策照顾。

投票票数多的,政治力量就强,这是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总喜欢讨好劳工和农民的原因。价格管制之初,官员们的说法是,不要把工资和物价的联系看得那么紧,即便产品价格降了,你们工资也可以涨。当涨工资势必牺牲利润时,官员们的说法是,反正利润本来都高,价格要维持、工资要涨,生产者仍可以获得“合理的利润”。各个企业的利润各不相同,对利润一刀切的做法势必将收益能力最差的公司一举淘汰出局,进而导致若干商品的产量减少或停产。这就意味着失业、生产萎缩、生活水平下降。

政府限定最高价格,为什么这么费力不讨好呢?首先是他们误解了致使价格上涨的原因。价格上涨的真正原因,是商品匮乏或货币过剩。法定价格上限根本无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这只会加剧商品短缺。至于货币过剩如何应对,我们会在后面章节讨论。有一种谬见支持着限价政策,这是本书的所关注的。政府官员抬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时,他们一心顾及生产者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样,政府官员压低某些商品的价格时,他么一心顾及国人作为消费者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国人作为生产者的利益。公众同样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稀里糊涂支持那些政策。人们当然不想花更多的钱去购买牛奶、黄油、鞋子、家具、戏票、钻石,去支付房租。任何时候,这些东西的价格一上涨,消费者就开始愤慨,感觉遭人敲竹杠。

对于每个人来说,惟一该涨价的,是他自己生产的东西;这是一个人理解并赞成价格上涨的原因。不过,人人都觉得自己的产品才应该最应该涨价。他会找出诸如此类的理由:“我的企业现在情况相当特殊,一般人根本不了解。一方面人工成本在涨;原材料价格也在涨;这种或那种原材料不再进口,而国产货生产成本又比较高。另一方面,我的产品是供不应求,应该允许我把价格调高一点,这样才能加大供应和生产,去满足市场需求。”每个人作为消费者时,会买很多不同的东西;作为生产者时,通常只生产一样产品。若自己的产品的价格被压低,他会觉得很不公平。正如每家厂商都希望他自己的产品价格能够上涨,每个工人都希望自己的薪酬能够调高一样。每个人作为生产者时,都看得出价格管制限制了自己的生产。但是几乎每个人都不愿将观察到的这个事实推己及人,因为这意味着他会付更多的钱去买别人的产品。

简单地说,我们每个人都具备多重经济角色。每个人都是生产者、纳税人,消费者。他所支持的政策,取决于当下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他有时是矛、有时是盾。作为生产者时,他希望涨价(因为顾及自己的服务或产品);作为消费者时,他希望降价(因为顾及自己的钱口袋)。作为消费者,他可能主张或者默许政府实施补贴;作为纳税人,他反对政府实施补贴。每个人都心照不宣想从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中获利,例如让自己产品涨价而不让原材料涨价,或者作为消费者支持价格管制。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在自欺欺人——利用政治力量操纵价格,注定得不偿失;因为管制价格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和破坏就业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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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房租管制的后果

政府对公寓和院宅房租的管制,是价格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大部分后果跟一般的物价管制很像,但仍有几点需要特别考虑。

房租管制政策有时附属于一般物价管制,多数时候则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的。政府常在战争初期实施房租管制。有些城镇房租上涨是因为部队驻扎,当地旅馆业者提高房价,公寓和院宅的业主提高租金,往往引起民众不满。有些城镇房租上涨,可能是因为轰炸毁了房舍,同时房源得不到补充,因为原材料和劳工已被征去生产武器装备和其他急需物资。

房租管制论调最初的依据是房屋供应缺乏“弹性”,即便房租涨得再高,房荒问题也不可能得到解决。有人因此提出,如果政府禁止房租上涨,可以保护租户不会被敲竹杠,同时不会对业主造成实质的伤害,也不会打消建造新房屋的积极性。

即便房租管制实施时间不是很长,这个论调也有缺陷。它忽视了对租户产生的立即影响。不存在管制的时候,房租上涨反映出居住空间供不应求,反映出通货膨胀的现状,这个情况下,个别租户就会精打细算,租用比较小的空间,或与人合租。相同数量的住房,就可以供更多的人居住,直到房荒得到缓解。

房租管制的做法鼓励租户浪费使用本来就紧张的居住空间,它造成一种差别待遇——对已经占有院宅或公寓的租户有利,却牺牲了四处找房的求租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租金上涨到自由市场的水平,则可以让所有的租户或求租人享有同等的机会,竞价争取居住空间。在通货膨胀或房源短缺的状况下,如果允许房租随行就市,也就是谁出价高谁承租,那么租金肯定会上涨。

实施房租管制的时间持续越久,结果越糟。新的房子不会盖出来,没有经济动力就没有人愿意建造新住宅。随着建筑成本升高(通常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以前的房租水平将不会再有利润。即使政府最后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不把新房屋的租金纳入管制范围,对兴建新住宅的激励,以及建造数量,还是会少于完全不实施房租管制的情况。新房屋的租金可能是同等大小旧房屋的10~20倍不等,具体要看旧房屋租金的价位,以及旧房屋租金管制以来的货币贬值程度(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在这样的状况下,住在老房子中的租户,不管家庭人数增加多少,或者目前的房屋多么破旧,都不愿意搬迁。

由于旧建筑的房租被法令固定在低价位,已经住在里面的租户可以放心浪费占用的空间,不论家庭人数是多是少。如此一来,住房紧张的压力都集中到了旺盛的新需求与数量相对较少的新建筑上。所以,新房屋的租金,在管制初期往往超出了完全自由的市场中应有的价位。

不过,此类高房租不足以激励新住宅的建设。因为老房子的建筑商或业主,可赚取的利润受到限制,甚至处于亏损,他们可能拿不出资金去建造新房屋。此外,他们或其他的贷款人有钱也不敢投,因为担心政府随时另找借口,突然对新房屋实施房租管制。现实中经常发生这种事。

我们知道,房屋在使用中是需要维修的。管制所引发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业主不会自找麻烦修缮公寓或做其他方面的改善,除非政府把房租适度调高。事实上,在房租管制和现实严重脱节,价位打压过猛的情况下,房东甚至不会对租出去的院宅或公寓给予必要的维修。他们不仅没有经济动力,甚至没有足够资金去维修。房租管制法也造成房东与房客之间关系恶化:房东被迫接受最低的回报率、甚至不赚反赔,租户则抱怨房东连起码的维修都不管。

迫于压力,国会往往接着取消“高档”住宅的房租管制,但继续维持中低档住宅的房租管制。他们的理由是:富人负担得起较高的房租,穷人却负担不起。

然而,这种歧视性措施的长期影响与其预期正好相反。高档住宅的建筑商和业主得到鼓励和更好回报;而需求更为迫切的低租金房屋,其建筑商和业主反而受到限制和惩罚。前者可以自由地赚取供需状况所允许的最大利润;后者却没有动力(甚至没有资金)去建造更多的低租金房屋。

这项措施鼓励了业主对高档住宅的维修和改善,鼓励了新建住房都向政府规定的高档标准靠拢。另一方面,人们没有动力去建造新的中低档房,甚至没有动力去维修现有的低租金房屋。由此导致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质量每况愈下。由于低租金房屋的数量无法增加,随着人口增长,低租金房屋的破败程度和短缺程度越来越严重。甚至严重到许多房东不仅赚不到钱,反而被迫月月赔钱。一些老房子卖也卖不掉,业主为逃避税负干脆抛弃房产。当住宅的供暖和其他的基本服务无人管理时,租户也只有另找住处。越来越多社区成了无人居住的陋巷。近年来,在纽约市经常可见整片小区都是废弃的公寓建筑,有的窗户被打破,有的用木板钉死以防遭人进一步破坏。纵火案比以前增多,嫌疑人竟然就是房屋业主。

房地产价值持续缩减,使得市政收入的税收基础持续萎缩,那些入不敷出的市政最终破产,那些紧缩开支的市政则无法继续提供基本的服务。

当这些糟糕的结果引起广泛关注时,那些实施管制的人当然不会承认他们犯有过错。他们会一口咬定这是由于资本主义体系的问题,私人企业再度“失灵”,惟利是图的“私人企业不可能把事情做好”,只有政府介入,一肩担起兴建廉租房的重任。

那些参与过二次世界大战国家,以及那些为了平抑通货膨胀而实施房租管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走上了这条路。

于是乎,政府推出规模浩大的廉租房兴建计划(当然是拿纳税人的钱去做这件事)。当然,廉租房的房租,根本不足以弥补房屋的建造和营运成本。不足部分通常由政府每年拿钱出来补贴,无论是通过收取低廉的房租来直接补贴租户,还是以各种名义补贴廉租房的承建商和物业公司。政府廉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其他纳税人帮租户支付一部分租金。这些租户是被政府选中的接受优待的一群人。对于优待特定的一群人的各种政治可能性,明眼人一看即知,无需多说。一个压力集团将由此形成并壮大,进而相信它有权接受纳税人的补贴。这样下去就只有实行全面性的福利国家制度。

实施房租管制,最具讽刺的一点,在于它越是背离现实、手段越严厉、越不公平,支持继续管制的政治呼声越强烈。我们来看,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约为自由市场租金的95%,这时不公平的程度较轻,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遇到的政治阻力不会太大,毕竟租户只需要多负担约5%的房租。但是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只相当于自由市场租金的10%(或许因为通货膨胀严重,或者房租管制法十分严厉,总之跟现实大幅脱节),巨大的不公平让业主和房东受损、让租户受益,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要租户转而支付高租金就会引起非常强烈的反对。反对者会说,突然加重租户房租负担,未免过于残酷和不合情理。鉴于这种情况,反对实施房租管制的人往往妥协,认为取消管制必须慎重、渐进、慢慢来。而实际情况则是,原本反对管制房租的人迫于压力,就连逐步取消管制也不敢提。极少有人怀有政治上的勇气和经济上的远见。总之,房租管制越是不切实际、不公正,取消管制在政治上的可行性越小。许多国家,即使其他的价格管制形式已经取消了好多年,为害不小的房租管制依然照旧在实施。

继续实施房租管制的政治借口容易迷惑公众。法律有时规定,当“空房率”高于某个数字时,可以取消管制。执行房租管制的官员总是提醒公众,空房率还没有达到那个数字。这当然是不会达到的。事实上,政府把法定房租压得远低于市场价位,人为增加需求的同时,限制了供应的增加。因此租金上限越低,出租房源供应越可能出现持续“匮乏”。

施加给房东的不公平很多是公然进行的。大家不要忘了,房东们是被迫补贴租户一部分市场租金的,为此他们往往给背负着很大的净亏损。享受补贴的租户,也许会比补贴他们的房东还富有。因为大家都同情租户,政治人物忽视了这一点。其他行业的人也跟着支持实施或者维持房租管制,因为他们绝不会自找麻烦,建议通过税收承担一部分的补贴份额。全部的负担落到一小群邪恶的拥有出租房屋的家伙身上。

有些陋巷业主被人蔑称为恶房东。恶房东是些什么样的人呢?这些人拥有的房子,并不是坐落在黄金地段的豪宅,而是位于贫民窟的破旧老屋。那里的房租是最便宜的,能否收到租金是最不确定的。我们很难想象这些恶房东全都天生一副恶相,是管制政策让他们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罢了。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施加在面包等日用消费品上的时候,面包店只要停止烘焙、停止出售面包就行。面包马上就会供不应求,迫使政治人物提高价格上限,甚至取消价格管制。房租管制则有所不同。一方面,房东除了继续把房子租出去,通常没有别的选择,因为在扣除税金和抵押贷款利息之后总还有点净收入,尽管无力维修。另一方面,由于房屋经久耐用,可能要住上好几年,租户才会开始感受到房东无力维修的苦果。也许再过数年,人们才会意识到房荒与房屋设施恶化,与房租管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普通价格管制取消多年之后,房租管制仍在继续,因为政治人物知道租户的票数比房东的票数更多。

回到我们的基本课程。房租管制迟迟不能取消,其压力来自于只顾某个群体短期利益的那些人。如果我们考虑每个人(包括租户本身)受到的长期影响,我们就会认识到房租管制徒劳无益,就会认识到管制手段越严厉、实施时间越长,它的破坏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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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最低工资法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预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破坏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工资,也会造成类似的破坏。这不足为奇,因为工资其实就是劳工提供服务的价格。很不幸,这种价格竟然取了个与其他的价格迥然不同的名称,这会让人思维不清楚。大多数人因此不了解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是由同样的原则在支配。

一说起工资,众人的思维就变得情绪化和政治化,这使得大多数讨论都忽略了上述这个最简明的原则。在价格问题上,有不少人会站出来驳斥“以人为力量抬高商品价格,可以带来繁荣”的说法;会站出来指出最低价格法可能适得其反,给它们想要帮助的行业造成最大的伤害。可是这些明白人仍会力挺最低工资法,并会毫不犹豫地指责持反对意见的人。

最低工资法的出发点是要消灭低工资,但事实表明,这样的法律不但在保护劳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于利的程度和其目标成正比。最低工资法越激进,试图照顾的劳工数量越大,试图拉动的工资涨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举例来说,要是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106美元,那么,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劳动价值够不上这106美元的劳工,他们将统统被雇主开掉。法律虽然规定雇主给雇员开的工资达不到这106美元就算违法,但法律并不能保证雇来的人的劳动价值一定够得上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只不过剥夺那些能力、条件较差,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的工作权利;使得这些人没办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挣到相应的工资。法律同时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价服务。简单地说,这不过是用失业取代低工资,由此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一大群劳工所领的工资全都低于市场价值的状况是个例外。这种状况要么极其少见,要么情况非常特殊,要么是发生在自由竞争受到限制的地区。但是这些特殊的情况大多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方式予以解决,这种方式比法律条例更灵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某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那个行业可采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工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然而,以人为的力量调高工资的后果,不是转嫁就能消化掉的,况且,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转嫁出去的。硬性提价往往行不通,因为消费者会转而去买同类进口产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费者还在购买该行业的产品,但较高的价格将迫使他们买得比从前更少。结果会是,该行业的某些劳工能从高工资中受益,其他的劳工将被迫失业。另一方面,如果工资涨而价格不涨,这个行业的边际制造商将破产倒闭;所以这另一条路也会造成产量减少和失业。

讲到这里,有人会说:“讲得好!如果X行业全靠低工资吊命,那用最低工资法把这个行业淘汰掉岂不更好。”话说的够激进,却忽视了现实。首先,它忽视了如果某些产品停产,消费者将蒙受损失。其次,它忘了X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会就此失业。它还忽略了一点,即便X行业的工资很低,却是业界劳工的最佳选择;否则,那些劳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业因为最低工资法而糟淘汰,先前的业界劳工会被迫转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业。求职竞争会更激烈,其他行业的工资也会被压低。总之,最低工资法必定造成失业增加,在这点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结论。

此外,若为了扶助因最低工资法造成的失业人群而制定救济政策,还会引发出令人费解的问题。比如,法律把每小时最低工资定为2.65美元,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106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7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70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90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同时使他们的收入比不上其劳动所得。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106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而且,救济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状况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106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其实,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106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4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106美元。

为避免上述结果,有人在考虑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济”;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工作救助意味着我们付给受惠劳工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这里还必须提及政府“制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问题。政府总在搞一些再就业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劳工往往得不到专业培训,因为政府担心这些人和已经拥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竞争,甚至引发工会之间的对立。虽然我不建议补贴,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补贴那些拿低工资劳工,也许害处会更少。可是政府这样做又会自找政治麻烦。

这个问题就此打住,再谈就跑题了。请记住,在我们考虑实施最低工资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资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救济的困难和后果。

最后要提一下主张立法规范最低工资的另一种论调。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垄断某一行业,它不用担心竞争,可以用低于市价的工资去雇用员工。其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垄断”公司在形成过程中必须以高工资从其他行业吸引员工。形成垄断之后,理论上它的工资率涨幅可以不如其他行业,并以“低于标准”的工资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该公司,以及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衰退阶段,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如果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兴盛或扩张阶段,该公司仍必须继续用比较高的工资才可能扩增其员工人数。

经验告诉我们,那些被指责为垄断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最吸引人。而绩效较差的小公司迫于竞争压力,支付的工资往往最低。但是无论公司大小,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支付够高的工资,才能留住员工,才能吸引人才。

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规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其实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的方式。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法提案,倡导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我们没办法让全体劳工工资长期高出他们创造的价值。

因此,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引进新的发明和改进;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激励更加勤奋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个别劳动者产出越多,全社会的财富增加越多。雇员产出得越多,对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生产,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应该给雇主增加更多负担,而应该鼓励他们创造利润;鼓励他们扩张经营,通过添置更新更好的机器来提高劳工的生产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资本积累,而要鼓励资本累积,并以此来增加就业、提高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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