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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对邓玉娇刺淫官案情况通报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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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19-2009 18:4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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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就邓玉娇刺杀邓贵大等人一案,正式对外发布了情况通报。我看到这个新闻后,在博客中予以转帖并加以点评。对巴东县公安局的正式通报,我的网易博友提出了不少质疑意见。现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予以转发,如大家有新的观点和看法,请在博文后跟帖留言。

     *质疑一下《通报》中“陪他人”的说法。
      通报称:“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这个“陪他人”说法,让人明显感到别有用意。 据媒体开始披露的情况,案发当日,除邓贵大、黄德智以外,“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这样的3个人同去梦幻城消费,何来谁陪谁的问题?要说“陪 ”,也只能是下级(工作人员)陪领导(邓大贵)。但是,通报却把邓贵大和黄德智说成是“陪他人”。显然,这个“陪他人”的说法,在有意淡化邓贵大、黄德智是寻求特殊消费的“主体”身份。
    巴东公安若想使“陪他人”的说法成立,那么巴东公安应该拿出“陪”的根据,即:被“陪”的这个“他人”是谁?是谁够得上由招商办主任来“陪”?否则,巴东公安的《通报》“陪他人”的说法不是个客观的说法,而是在有意歪曲事实。日后为邓贵大和黄德智开脱责任,“陪他人”的说法是伏笔之一。

   

     *既然是"陪他人",那么作为一个重大刑事案件,这个"他人"理应有所交待.
   

     *通报称:“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 这个“误认为”用得太好了,谁都明白,“误”字是开脱责任的最好理由,加了一个“误”字,《通报》的倾向性跃然纸上。再有,“特殊服务”变成了“洗浴服务 ”(谁知道这个洗浴服务都是什么内容)。再有,“按倒”变成了“推坐”。不同的表述,足以显示着《通报》试图改变案件性质的意向。
    再有,通报开始承认邓玉娇“报警”,到后面则把“报警”认做是邓玉娇的“投案”行为,煞有介事地说“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这表明:巴东警方已经否定了那几个污吏的犯罪嫌疑,而单单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巴东警方这份字斟句琢的《通报》,过份了,看似用词够严谨,却有点弄巧成拙了。
关注案件的最后结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先抛个气球探探风,如果“上头”默认不干涉,“屁民”屈服不发飙,就这么判了!

   

    *巴东公安局明显在造案。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案牵扯出其他问题。从死者出入的场所和行为中可以看出,当地官僚作风和治安确实很有问题。

   

    *“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公安机关不能自圆其说,还留了一条后路,说明后面还有变数,那就继续折腾编造吧!

   

     *请律师们考虑,“特殊服务”要看怎么表述。同样的表述,说者和听者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女孩到这里上班只有一个月时间。另外,如果真的只是要洗浴,有必要拿一打钱来摆吗?

另附博文: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2009-05-18 17:05:09)
     修脚女水果刀背后的社会隐忧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5-18 05:42:27)

记者采访:邓玉娇在医院哭诉“爸爸,他们打我------”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5-17 20:36:26)
    邓玉娇的“自述”(2009-05-17 13:39:27)
    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尽快作出认定(2009-05-17 10:03:24)
    邓玉娇在精神病院观察治疗(2009-05-17 07:43:16)
    网友对巴东女抗强暴事件的评论(2009-05-16 08:34:18)
    为巴东刺官女一声喝彩(2009-05-16 07:56:27)
    邓玉娇刺死好色公务员,妇联请站出来说话!(2009-05-15 07:44:44)
    巴东女刺死要“特殊服务”的官员,属于正当防卫(2009-05-14 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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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9-2009 18:58:12 | 只看该作者

Re: 刘晓原:对邓玉娇刺淫官案情况通报的质疑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我也认为争论是“自首”还是“投案”就是在混淆视听。邓女侠手刃强奸犯,然后报警,这才是妥当的说法。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就邓玉娇刺杀邓贵大等人一案,正式对外发布了情况通报。我看到这个新闻后,在博客中予以转帖并加以点评。对巴东县公安局的正式通报,我的网易博友提出了不少质疑意见。现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予以转发,如大家有新的观点和看法,请在博文后跟帖留言。
:      *质疑一下《通报》中“陪他人”的说法。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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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19-2009 18:41:20 | 只看该作者

刘晓原:对邓玉娇刺淫官案情况通报的质疑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就邓玉娇刺杀邓贵大等人一案,正式对外发布了情况通报。我看到这个新闻后,在博客中予以转帖并加以点评。对巴东县公安局的正式通报,我的网易博友提出了不少质疑意见。现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予以转发,如大家有新的观点和看法,请在博文后跟帖留言。

     *质疑一下《通报》中“陪他人”的说法。
      通报称:“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这个“陪他人”说法,让人明显感到别有用意。 据媒体开始披露的情况,案发当日,除邓贵大、黄德智以外,“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这样的3个人同去梦幻城消费,何来谁陪谁的问题?要说“陪 ”,也只能是下级(工作人员)陪领导(邓大贵)。但是,通报却把邓贵大和黄德智说成是“陪他人”。显然,这个“陪他人”的说法,在有意淡化邓贵大、黄德智是寻求特殊消费的“主体”身份。
    巴东公安若想使“陪他人”的说法成立,那么巴东公安应该拿出“陪”的根据,即:被“陪”的这个“他人”是谁?是谁够得上由招商办主任来“陪”?否则,巴东公安的《通报》“陪他人”的说法不是个客观的说法,而是在有意歪曲事实。日后为邓贵大和黄德智开脱责任,“陪他人”的说法是伏笔之一。

   

     *既然是"陪他人",那么作为一个重大刑事案件,这个"他人"理应有所交待.
   

     *通报称:“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 这个“误认为”用得太好了,谁都明白,“误”字是开脱责任的最好理由,加了一个“误”字,《通报》的倾向性跃然纸上。再有,“特殊服务”变成了“洗浴服务 ”(谁知道这个洗浴服务都是什么内容)。再有,“按倒”变成了“推坐”。不同的表述,足以显示着《通报》试图改变案件性质的意向。
    再有,通报开始承认邓玉娇“报警”,到后面则把“报警”认做是邓玉娇的“投案”行为,煞有介事地说“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这表明:巴东警方已经否定了那几个污吏的犯罪嫌疑,而单单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巴东警方这份字斟句琢的《通报》,过份了,看似用词够严谨,却有点弄巧成拙了。
关注案件的最后结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先抛个气球探探风,如果“上头”默认不干涉,“屁民”屈服不发飙,就这么判了!

   

    *巴东公安局明显在造案。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案牵扯出其他问题。从死者出入的场所和行为中可以看出,当地官僚作风和治安确实很有问题。

   

    *“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公安机关不能自圆其说,还留了一条后路,说明后面还有变数,那就继续折腾编造吧!

   

     *请律师们考虑,“特殊服务”要看怎么表述。同样的表述,说者和听者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女孩到这里上班只有一个月时间。另外,如果真的只是要洗浴,有必要拿一打钱来摆吗?

另附博文: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2009-05-18 17:05:09)
     修脚女水果刀背后的社会隐忧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5-18 05:42:27)

记者采访:邓玉娇在医院哭诉“爸爸,他们打我------”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09-05-17 20:36:26)
    邓玉娇的“自述”(2009-05-17 13:39:27)
    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尽快作出认定(2009-05-17 10:03:24)
    邓玉娇在精神病院观察治疗(2009-05-17 07:43:16)
    网友对巴东女抗强暴事件的评论(2009-05-16 08:34:18)
    为巴东刺官女一声喝彩(2009-05-16 07: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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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东女刺死要“特殊服务”的官员,属于正当防卫(2009-05-14 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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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9-2009 18:58:12 | 只看该作者

Re: 刘晓原:对邓玉娇刺淫官案情况通报的质疑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我也认为争论是“自首”还是“投案”就是在混淆视听。邓女侠手刃强奸犯,然后报警,这才是妥当的说法。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就邓玉娇刺杀邓贵大等人一案,正式对外发布了情况通报。我看到这个新闻后,在博客中予以转帖并加以点评。对巴东县公安局的正式通报,我的网易博友提出了不少质疑意见。现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予以转发,如大家有新的观点和看法,请在博文后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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