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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中的权利之争/蓝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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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26-2009 17:3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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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每一场公共事件都会从事实的争议演变为权利之争。湖北巴东邓玉娇杀官员一案也不例外。

湖北人的狡猾让我有充分的领教,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能搞得如此扑朔迷离,想必也跟这边的民风有关系。邓玉娇,一个漂亮、高挑的小镇姑娘,记者们一顿挖掘,调查出来她是一个类似于贾樟柯电影里“小武”的形象,不是淑女,而是“飞女”。在野三关,认识她的人不少,有人说她“癫”,有人说她性格刚烈,她朋友也说她暴躁。

  可是暴躁不等于精神病,“飞女”也不等于会无缘无故地杀人。

而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个招商办官员呢?没啥背景,土生土长的野三关人,普普通通的乡镇干部。比如邓贵大顶替父亲进了乡政府食堂“办饭”,从工人转成的干部,真的是太一般了。不过他们倒是雄风宾馆的常客,毕竟是招商办主任,身份不同。

可是,他们的平庸并不能说明他们搞不出强奸未遂的花头。

一切要还要以事实说话。还记得我的一位同行对我说:“要是这个案子是强奸,我从10楼上跳下来。”他认为两人在水疗室只呆了一分钟,可能发生什么事?第二,公安机关采集证据必须选择跟案情相关的,不能满屋子都采集。我不能不说,两个说法都欠缺法律常识。对一个强奸案来说,别说一分钟,更短的时间都可能发生;性侵犯和杀人案有直接的关联,属于是公安机关勘验刑事案件的取证范围。

但无论如何,在手上的信息还没有得到多方校验和甄别时,不能轻易认为自己就找到了真相。

到5月25日,我手上终于有了控辩双方对案情不同的披露。

警方爆出案情内容(12日巴东警方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称水疗室黄德治和邓玉娇二人只说了4句话:

黄德智:你们这里有没有特殊服务?

邓玉娇:我是2楼KTV服务员,不是这里的服务员,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你不是这里的,在这里搞么子?滚出去!”

邓玉娇(起身,拿起包走出水疗室,边走边说):出去就出去,你吼啥子吼?

黄德智追出去一直追到服务员休息室……

  从常理判断,这不是事实。为何?黄邓二人是梦幻城的常客,只有风月场所的生瓜蛋子才会问出“你们这里有没有特殊服务”那样的蠢话。他的提问表示他不知道这里是干嘛的,但是第二句“你不是这里的,在这里搞么子”又表明他很清楚这里是干嘛的。拜托,就是编,也不能这么自自相矛盾吧?

  昨天律师的披露(见夏霖博客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很复杂,不贴在这里)跟上述细节有很大不同,相信网友们自有判断。我不认为邓玉娇对律师说了假话,因为这关系到她的生命和自由,她对律师做虚假陈述对自己不利。第二天,警方再次提讯邓玉娇,邓5分钟就发作了至脱水。我更加相信,邓对警方有强烈的不信任。

到这种地步,对案情事实,我也有我的判断。但我仍然认为,法律认定的强奸(未遂)要等法官来认定。何况,在这个案子中有那么多可探讨的细节。

然而,随着案件越来越偏离法律轨道,我发现此案的真相成了一个被搁置的东西,因为控辩双方程序权利的严重不对等。广义的控方包括了巴东警方、政府乃至恩施、湖北的警方和政府。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脱离法律轨道,动用整个官僚机器来玩这场游戏,法律游戏玩不赢了,政治游戏总玩得赢。而辩方,只有两位律师,以及一群随时可能被勒令撤回的记者,和网络上不明真相就乱下判断,胡乱骂人的网民。典型的鸡蛋碰石头。

  刑事诉讼法33条的规定,更加决定了这件事几乎只能朝一个方向发展。该混蛋法条规定,只有审查起诉时才能请辩护人,律师没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就没有调查取证权。该权利为警方独享,人家对证据就想怎么着怎么着。我宁愿相信,此案中对邓玉娇内衣裤证据的忽视,仅仅是一个思维惯性。因为事情发生在娱乐场所,这种事多了去了,不值一提;第二,好歹死伤的人是官员,能遮点就遮点丑。

  但这种忽视被放大到如此地步是我没有想到的。邓妈妈将衣服洗了,看起来很巧合,我也宁愿相信这是巧合。但第三天巴东政府却越俎代庖,替邓妈妈发布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的声明,就有点恬不知耻了。接下来,换上本地的律师,无他,本地司法局管着律师的执业年检,听话。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就这样滚雪球似地滚成了一场权利争夺战。网民最初是抽象化地看待案件的当事人,然而这些缺乏事实依据的判断居然惊人地准确。这种奇迹似的巧合让人感到意外,又在意料之中。这也证明,官员群体给民众形成的概念化印象是多么准确。

  控辩双方平等的权利在邓玉娇案中没有得到体现,辩方的权利通过非法律手段剥夺,这比真相淹没更可怕。因为没有程序权利保障,实体公正就只能是碰巧,而不是必然。从巴东政府的这些作为,我不得怀疑他们对媒体保持开放态度的诚意。

  这篇文章写之前,我接到通知,与邓玉娇有关的报道停止,在现场的记者撤回。于是,我刚写完的八千字的稿子淹死在电脑里,我的透过新闻稿件对此事的看法也淹死在电脑里。是的,律师们在办案时先要争取调查取证权、信息发布权;而我们,也从对新闻真相的挖掘退回到权利之争。只不过,在权利的争取过程中,我们的脊梁从没有挺直过。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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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26-2009 17:33:59 |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案中的权利之争/蓝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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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每一场公共事件都会从事实的争议演变为权利之争。湖北巴东邓玉娇杀官员一案也不例外。

湖北人的狡猾让我有充分的领教,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能搞得如此扑朔迷离,想必也跟这边的民风有关系。邓玉娇,一个漂亮、高挑的小镇姑娘,记者们一顿挖掘,调查出来她是一个类似于贾樟柯电影里“小武”的形象,不是淑女,而是“飞女”。在野三关,认识她的人不少,有人说她“癫”,有人说她性格刚烈,她朋友也说她暴躁。

  可是暴躁不等于精神病,“飞女”也不等于会无缘无故地杀人。

而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3个招商办官员呢?没啥背景,土生土长的野三关人,普普通通的乡镇干部。比如邓贵大顶替父亲进了乡政府食堂“办饭”,从工人转成的干部,真的是太一般了。不过他们倒是雄风宾馆的常客,毕竟是招商办主任,身份不同。

可是,他们的平庸并不能说明他们搞不出强奸未遂的花头。

一切要还要以事实说话。还记得我的一位同行对我说:“要是这个案子是强奸,我从10楼上跳下来。”他认为两人在水疗室只呆了一分钟,可能发生什么事?第二,公安机关采集证据必须选择跟案情相关的,不能满屋子都采集。我不能不说,两个说法都欠缺法律常识。对一个强奸案来说,别说一分钟,更短的时间都可能发生;性侵犯和杀人案有直接的关联,属于是公安机关勘验刑事案件的取证范围。

但无论如何,在手上的信息还没有得到多方校验和甄别时,不能轻易认为自己就找到了真相。

到5月25日,我手上终于有了控辩双方对案情不同的披露。

警方爆出案情内容(12日巴东警方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称水疗室黄德治和邓玉娇二人只说了4句话:

黄德智:你们这里有没有特殊服务?

邓玉娇:我是2楼KTV服务员,不是这里的服务员,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你不是这里的,在这里搞么子?滚出去!”

邓玉娇(起身,拿起包走出水疗室,边走边说):出去就出去,你吼啥子吼?

黄德智追出去一直追到服务员休息室……

  从常理判断,这不是事实。为何?黄邓二人是梦幻城的常客,只有风月场所的生瓜蛋子才会问出“你们这里有没有特殊服务”那样的蠢话。他的提问表示他不知道这里是干嘛的,但是第二句“你不是这里的,在这里搞么子”又表明他很清楚这里是干嘛的。拜托,就是编,也不能这么自自相矛盾吧?

  昨天律师的披露(见夏霖博客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很复杂,不贴在这里)跟上述细节有很大不同,相信网友们自有判断。我不认为邓玉娇对律师说了假话,因为这关系到她的生命和自由,她对律师做虚假陈述对自己不利。第二天,警方再次提讯邓玉娇,邓5分钟就发作了至脱水。我更加相信,邓对警方有强烈的不信任。

到这种地步,对案情事实,我也有我的判断。但我仍然认为,法律认定的强奸(未遂)要等法官来认定。何况,在这个案子中有那么多可探讨的细节。

然而,随着案件越来越偏离法律轨道,我发现此案的真相成了一个被搁置的东西,因为控辩双方程序权利的严重不对等。广义的控方包括了巴东警方、政府乃至恩施、湖北的警方和政府。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脱离法律轨道,动用整个官僚机器来玩这场游戏,法律游戏玩不赢了,政治游戏总玩得赢。而辩方,只有两位律师,以及一群随时可能被勒令撤回的记者,和网络上不明真相就乱下判断,胡乱骂人的网民。典型的鸡蛋碰石头。

  刑事诉讼法33条的规定,更加决定了这件事几乎只能朝一个方向发展。该混蛋法条规定,只有审查起诉时才能请辩护人,律师没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就没有调查取证权。该权利为警方独享,人家对证据就想怎么着怎么着。我宁愿相信,此案中对邓玉娇内衣裤证据的忽视,仅仅是一个思维惯性。因为事情发生在娱乐场所,这种事多了去了,不值一提;第二,好歹死伤的人是官员,能遮点就遮点丑。

  但这种忽视被放大到如此地步是我没有想到的。邓妈妈将衣服洗了,看起来很巧合,我也宁愿相信这是巧合。但第三天巴东政府却越俎代庖,替邓妈妈发布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的声明,就有点恬不知耻了。接下来,换上本地的律师,无他,本地司法局管着律师的执业年检,听话。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就这样滚雪球似地滚成了一场权利争夺战。网民最初是抽象化地看待案件的当事人,然而这些缺乏事实依据的判断居然惊人地准确。这种奇迹似的巧合让人感到意外,又在意料之中。这也证明,官员群体给民众形成的概念化印象是多么准确。

  控辩双方平等的权利在邓玉娇案中没有得到体现,辩方的权利通过非法律手段剥夺,这比真相淹没更可怕。因为没有程序权利保障,实体公正就只能是碰巧,而不是必然。从巴东政府的这些作为,我不得怀疑他们对媒体保持开放态度的诚意。

  这篇文章写之前,我接到通知,与邓玉娇有关的报道停止,在现场的记者撤回。于是,我刚写完的八千字的稿子淹死在电脑里,我的透过新闻稿件对此事的看法也淹死在电脑里。是的,律师们在办案时先要争取调查取证权、信息发布权;而我们,也从对新闻真相的挖掘退回到权利之争。只不过,在权利的争取过程中,我们的脊梁从没有挺直过。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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