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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做一只政府信息公开征程上的“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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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7-2009 12:2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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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之美

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5月20日上午,湖南省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10名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近两年来该局对破刀村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情况,以及各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据了解,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罚款的具体数目,在全国还是首例。(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为了一纸信息,以“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诉诸行动,这既体现出当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凸显出个体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价值。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类似“吃螃蟹”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创造了申请在全国人大召开前公开中央财政预决算信息的第一案,沈阳律师温洪祥创造了申请公开市政府组成部门多项财务账目的第一案,还有湖南省汝城5位市民创造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以及前不久辽宁沈阳铁西区政府被判答复后再次被市民起诉案。但是,如果以基层政府信息量之大、涉及民众人数之广度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依然犹如“星星之火”,而能够最终获得良好结果或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更是“凤毛麟角”。

其实,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瞬间改变深藏于官僚体制内的心理观念,也难以立即导致“天下大治”的实施效果。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公民维权、监督政府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通过公民平日里持续的援引和司法的点滴运用,去不断冲击政府的传统思维、更新官员的执政观念,去一步步将“不能公开 ”的信息领地逼到墙角,从而于封闭的政府信息绝境中开拓出一片“阳光绿地”。从这个角度说,公民每一次“吃螃蟹”,都意味着我们离透明政府的距离又进了一点。

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对此,《条例》只是作了抽象原则的界定,并没有为司法指出一条援引的“捷径”,这已深受民众诟病。人们认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正义不彰,也制约了公民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笔者以为,在这种立法现实下,个案的启动更加具有实际价值。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只能立足实践予以弥补,正是公民“吃螃蟹”的勇气开启了法律适用的大门,并通过相关的争论、研判和认定,最终将讨论成熟的观点呈现给立法决策者,从而对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例如,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答复,政府部门认为罚款数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不宜对外公开;但法学专家却认为“罚款数目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正所谓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充分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隐含的部门利益才会在法律辨析下得到必要的遏制,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逼”得清晰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湖南10位村民的“吃螃蟹”勇气,就化作了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蜗牛行动”。

又比如,在目前的政府信息中,预算信息是政府最不愿意公开的项目。各地财政支出到底是怎么花掉的?地方政府一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多少?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支出又是多少?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有多少?这些信息往往被官方视为“国家机密”而拒绝公开。要改变这种局面,也离不开公民诉诸法律的种种“蜗牛行动”。或许单个的行动无法撬开这块坚冰,但每一个个案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商讨、争论乃至激辩的机会,久而久之变能在社会上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正是促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决策的基础。

总之,对于仍具有深厚官本位传统的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推动力主要暗含在公民之中。周杰伦在《蜗牛》中唱到:“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等待阳光静静看著它的脸”。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征程中,我们不妨做一只这样的蜗牛,“乘著叶片往前飞”,在无数个体的合力下最终势必会撞开政府信息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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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27-2009 12:23:10 | 只看该作者

傅达林:做一只政府信息公开征程上的“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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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5月20日上午,湖南省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10名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近两年来该局对破刀村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情况,以及各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据了解,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罚款的具体数目,在全国还是首例。(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为了一纸信息,以“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诉诸行动,这既体现出当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凸显出个体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价值。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类似“吃螃蟹”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创造了申请在全国人大召开前公开中央财政预决算信息的第一案,沈阳律师温洪祥创造了申请公开市政府组成部门多项财务账目的第一案,还有湖南省汝城5位市民创造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以及前不久辽宁沈阳铁西区政府被判答复后再次被市民起诉案。但是,如果以基层政府信息量之大、涉及民众人数之广度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依然犹如“星星之火”,而能够最终获得良好结果或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更是“凤毛麟角”。

其实,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瞬间改变深藏于官僚体制内的心理观念,也难以立即导致“天下大治”的实施效果。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公民维权、监督政府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通过公民平日里持续的援引和司法的点滴运用,去不断冲击政府的传统思维、更新官员的执政观念,去一步步将“不能公开 ”的信息领地逼到墙角,从而于封闭的政府信息绝境中开拓出一片“阳光绿地”。从这个角度说,公民每一次“吃螃蟹”,都意味着我们离透明政府的距离又进了一点。

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对此,《条例》只是作了抽象原则的界定,并没有为司法指出一条援引的“捷径”,这已深受民众诟病。人们认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正义不彰,也制约了公民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笔者以为,在这种立法现实下,个案的启动更加具有实际价值。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只能立足实践予以弥补,正是公民“吃螃蟹”的勇气开启了法律适用的大门,并通过相关的争论、研判和认定,最终将讨论成熟的观点呈现给立法决策者,从而对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例如,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答复,政府部门认为罚款数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不宜对外公开;但法学专家却认为“罚款数目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正所谓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充分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隐含的部门利益才会在法律辨析下得到必要的遏制,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逼”得清晰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湖南10位村民的“吃螃蟹”勇气,就化作了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蜗牛行动”。

又比如,在目前的政府信息中,预算信息是政府最不愿意公开的项目。各地财政支出到底是怎么花掉的?地方政府一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多少?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支出又是多少?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有多少?这些信息往往被官方视为“国家机密”而拒绝公开。要改变这种局面,也离不开公民诉诸法律的种种“蜗牛行动”。或许单个的行动无法撬开这块坚冰,但每一个个案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商讨、争论乃至激辩的机会,久而久之变能在社会上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正是促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决策的基础。

总之,对于仍具有深厚官本位传统的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推动力主要暗含在公民之中。周杰伦在《蜗牛》中唱到:“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等待阳光静静看著它的脸”。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征程中,我们不妨做一只这样的蜗牛,“乘著叶片往前飞”,在无数个体的合力下最终势必会撞开政府信息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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