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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邓玉娇“防卫过当”,民众的智力等于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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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009 13:0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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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另据报道,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公安机关与纪委的通报,把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说成是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所引发。这样的说法,不知有多少民众会认同?

两个喝得醉汹汹的男人,要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按公安说法),在遭到邓玉娇拒绝后,不仅大声地喝斥邓玉娇,还拿出四千元抽打邓玉娇头部,两次把邓玉娇强行“推坐”沙发上(按公安说法),这难道是“拉扯推搡、言语侮辱”?

设想一下,如果邓玉娇面对两个醉鬼,不奋起反抗,被迫给他们提供洗浴服务,她会是一个什么下场?说邓贵大与黄德智不是为了性,而是要洗浴服务。这个说法,除了巴东警方会相信外,还有多少民众会相信呢?

从报道中,我发现小小的野三关镇招商办,竟然有三名副主任。死者邓贵大是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也是副主任、邓中佳还是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看,乡镇招商办只能算是股级机构,他们三人只是副股长级,属于基层最小的官员。官虽然很小,但派头可不小。在本辖区范围内,也敢要女孩子异性洗浴,难道不担心丑闻被镇党委和政府知晓吗?难道不怕纪检委给予党纪处分吗?他们如此嚣张,不会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吧?

我从报道中知道,邓玉娇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的案件,湖北律师为何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巴东县公安局为何敢越权代替州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如此办案程序,不是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吗?

从报道中还可看出,公安机关改变了“故意杀人”的定性,似乎说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如检察院也以此起诉,法院据此审理判案,邓玉娇是有罪的,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由于有自首情节,且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规定,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邓贵大死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撤销职务开除公职和党籍,与事件无关的邓中佳也被撤销职务和辞退了,再给邓玉娇作一个有罪的轻判,这样的“园满”结局,也许上下都会感到满意,搞不好还会来一个什么庆功会呢!

邓玉娇案是一起标志性案件,但还是改变不了什么。敢喝的照样在大喝,敢玩的还是大玩,敢贪的仍然在大贪。不管是剔骨刀,还是修脚刀(水果刀),能“惊醒”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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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1-2009 13:04:03 | 只看该作者

刘晓原:邓玉娇“防卫过当”,民众的智力等于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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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另据报道,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公安机关与纪委的通报,把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说成是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所引发。这样的说法,不知有多少民众会认同?

两个喝得醉汹汹的男人,要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按公安说法),在遭到邓玉娇拒绝后,不仅大声地喝斥邓玉娇,还拿出四千元抽打邓玉娇头部,两次把邓玉娇强行“推坐”沙发上(按公安说法),这难道是“拉扯推搡、言语侮辱”?

设想一下,如果邓玉娇面对两个醉鬼,不奋起反抗,被迫给他们提供洗浴服务,她会是一个什么下场?说邓贵大与黄德智不是为了性,而是要洗浴服务。这个说法,除了巴东警方会相信外,还有多少民众会相信呢?

从报道中,我发现小小的野三关镇招商办,竟然有三名副主任。死者邓贵大是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也是副主任、邓中佳还是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看,乡镇招商办只能算是股级机构,他们三人只是副股长级,属于基层最小的官员。官虽然很小,但派头可不小。在本辖区范围内,也敢要女孩子异性洗浴,难道不担心丑闻被镇党委和政府知晓吗?难道不怕纪检委给予党纪处分吗?他们如此嚣张,不会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吧?

我从报道中知道,邓玉娇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由恩施州公安局侦办的案件,湖北律师为何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巴东县公安局为何敢越权代替州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如此办案程序,不是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吗?

从报道中还可看出,公安机关改变了“故意杀人”的定性,似乎说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如检察院也以此起诉,法院据此审理判案,邓玉娇是有罪的,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由于有自首情节,且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规定,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邓贵大死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撤销职务开除公职和党籍,与事件无关的邓中佳也被撤销职务和辞退了,再给邓玉娇作一个有罪的轻判,这样的“园满”结局,也许上下都会感到满意,搞不好还会来一个什么庆功会呢!

邓玉娇案是一起标志性案件,但还是改变不了什么。敢喝的照样在大喝,敢玩的还是大玩,敢贪的仍然在大贪。不管是剔骨刀,还是修脚刀(水果刀),能“惊醒”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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