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2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腐败存量的特赦可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29-2013 00:0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腐败存量的特赦可能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3年01月27日 18:48 我要评论(1153)

共1853人分享过
打印| 字号:
难以估量的腐败呆账已成事实,如何消解值得反思。特赦是否可能,又怎样消除民众的心理和感情障碍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多年来呼声不断,但落地较难。多名受访专家表示,大量的腐败呆账或腐败存量是官员财产难以公示的隐情之一,不消除腐败呆账,难以实现真正的官员财产公示。
  就腐败存量的估算、处理方式、特赦的可能性等问题,《财经》记者对话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经济学家许小年、历史学者吴思、前廉政专员郭文纬,以求共识。
  重视和科学对待腐败呆账
  《财经》:中国自1975年后未实行过特赦,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的观点引起了部分民众的质疑。
  李永忠:我提出有条件赦免的观点,被许多网民“拍砖”,对那些不赞成的呼声我很看重,而且也很高兴。这比13年前我首次提出这个观点时,民众支持度已增加很多。通常一个蕴藏巨大改革动力和改革红利的理念或政策,在启动之初能有少部分人接受就可推行。如果民众100%都同意,那说明腐败太普遍了,我反而会担心,很可能最佳的时机已错过。
  郭文纬:很多国家都有财产公示,我认为财产公示对反腐的效果有限。当然,也没有理由不进行,但不要抱太大的希望。事实上,贪官很清楚一旦有了财产公示制度,就不会把财产放在自己名下,而是放在不同的人名下。如果是家庭公示,有人认为不太公平,如果是本人申报,作用不太大。
  《财经》:提出有条件赦免的现实基础和依据是什么?
  李永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的含金量迅猛增加,其牟利空间超过任何时期,腐败在官员中呈易发多发的态势。而腐败的“出生率”远远大于腐败的“死亡率”。30多年的腐败呆账,由此形成。
  在腐败存量很大、时间很长、涉及人数很多的情况下,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口号价值,却难有实效价值,有决心意义,却难有成功意义。在这种严重腐败态势下,只能增加对腐败的容忍度和忍耐力,在严重的腐败态势未有根本性好转前,要求零容忍要么成为笑话,要么是奢望。以特赦化解30多年来的腐败呆账,变阻力为动力,是不得不重视与科学对待的问题。
  特赦在我国有法律依据。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财经》:怎么估算腐败呆账?
  吴思:很难准确估算几十年来积累的腐败存量。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根据中等腐败国家的腐败金额通常占GDP的3%,推算出2009年中国的腐败金额约为1万亿元。胡星斗又据此推算出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只有1%。
  推算当然不等于事实,但可以勾勒出大体轮廓。一年1万亿元,十年有10万亿元左右。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可判处死刑,假如司法实践中100万元以上被判执行死刑,那么,10万亿元包含了1000万个死刑。按照司法系统刑事案件处理能力,每年40万个案件,处理这些案件,司法系统全面启动也需要40年。这还不包括每年新增的数字,总而言之腐败的存量大得难以处理,难以消化。
  李永忠:虽然并无腐败存量的确切数据,但腐败越演越烈是不争的事实。正如1982年邓小平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所言,“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入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
  解决腐败呆账的可能路径
  《财经》:通过特赦化解腐败存量或者腐败呆账,有哪些具体可行的方法?
  李永忠:我提供了上、中、下三种选择:其一,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设定具体的时间和金额。除已经在查的重大案件和一定数额以下的贪污受贿,予以特赦以减少阻力;其二是通过人大立法,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全部退清赃款者,予以特赦,职务待遇不受影响;其三,对所有的腐败呆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赦免,直到案件越查越难,潜伏期越来越长,反腐成本越来越大,最后或者鱼死,或者网破。
  吴思:如何利用存量抑制增量,以毒攻毒,我提出来的是以特赦促政改。不妨以腐败存量为悬赏,激励地方搞改革试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具体做法是:在某个特区设定一套政改的指标,例如乡镇县市等级别的直选,差额选举,政治人物公开竞争,人大代表专职化,司法独立,媒体开放等。一旦验收达标,该地区就实行特赦。官和民的政治经济罪过,无论已发觉或未发觉,皆在赦免之列。我认为,某些政改的反对者有钱有权,但缺乏安全感,以特赦为悬赏,将使他们转变立场。
  特赦大赦,有历史依据,并符合各国惯例,体制外的反对声自然也会降低。中国历史上有过各种赦免,从公元前221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2132年间共有1716赦,平均1.24年一赦。
  许小年:我提倡的“大赦”,不是赦免具体的个人,而是赦免符合条件的所有官员。
  从宣布官员财产公示之日起,比如说2013年10月1日,新老划断,以后加入政府的都要公示财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比较难办的是“老人”,这就涉及所谓的“存量腐败”问题,可以考虑让他们以社会公益捐赠的方式,交出部分资产,捐给全国社保基金也可以,在此之后,不再追究他们的资产来源。有些现任公务员可能不愿捐赠,而是将资产转移到亲戚朋友名下,只要合法,允许转移,但禁止转给直系亲属,或者转给直系亲属后也要公示。财产捐赠和转移在限定日期前完成,比如2013年5月1日,5月1日的数字就是准备在10月1日公示的数字。无论多寡,公示后的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众不得再提出异议,否则就又变成了“引蛇出洞”、“关门打狗”。目的不能论证手段,过去我们吃了多少亏?其实现在也还这样,用崇高的目的论证卑劣手段的正当性。
  大赦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而且还在于建立新的博弈规则,也就是公开、透明、理性的法治规则。
  退赃可用于民生
  《财经》:腐败官员已是既得利益者,再对其赦免,在目前民众普遍痛恨腐败的形势下是否可行?
  许小年:贪腐如此普遍,说明主要是由制度决定的。官员既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也是受害者,他们的善恶之心、道德水准、自律能力和普通人没有太大的差别,到了那个位置上,有这么好的捞钱机会,被抓的风险又这么小,谁不动心?贪腐是非理性制度下的理性行为,不贪是傻瓜,廉洁才是非理性。想明白这个道理,才能消除对于大赦的心理和感情障碍。现代社会是建立在法治而不是情理的基础之上的。
  《财经》:如何让民众从特赦中受益?
  李永忠:如果政策制定得好,我相信会有大大超过想象的赃款进入廉政账户。第一,可用来改善民生,特别是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地区。第二,可以改善教育、卫生不发达的地方。第三,可以增强国防,改善官员的薪资。这是一举数得,对民生有利、对腐败官员有利,对将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有利。
  但同时要保持对腐败的强大压力。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一定要画一个时间线,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再有机会。凡是有不愿退赃、不如实退赃的,必须要面对严刑峻法。
  通过有条件地赦免能够大面积、大范围、便捷高效地解决已有的腐败存量,这样才有可能推动官员财产真正公示,才能建立起对官员腐败的零容忍。
  《财经》:特赦事关立法、民众的感情障碍,如果难以推行,有没有其他简单易行的办法?
  吴思:特赦促政改是大规模的一揽子交易。可以将廉政账户经验与财产逐步公开的办法相结合,也是简单易行的。
  具体做法是从“两新干部”(新提拔、新后备)开始公布财产。对那些已有腐败问题又想继续升迁的官员,可提供一条出路,即建立反贪账户。有腐败问题的官员可以把赃款匿名打入账户,并获得相应的入账密码。一旦公布财产后,无事则已,如因违法违纪被追查则以密码为证,入账金额不受追究。
  事实上,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被迫“特赦”。面对腐败窝案,罚不胜罚,一些地方不得不放弃追究贪腐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法定标准。例如黑龙江绥化,在黑龙江马德、韩桂芝案案发后,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这是一种消极的交易,为了当地稳定、执政党声誉而赦免罪恶。与其如此消极地将腐败的呆账坏账一笔勾销,不如更加积极地利用腐败存量。
  郭文纬:香港有一个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即便你是行政长官,我要调查你,跟你有利益冲突就不用跟你汇报。
  国内“一把手”的亲属可以利用他的影响力做生意,这在香港比较少。香港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第一他不准处理,第二他要马上申报,否则就会被检控。
  我曾是联合国反贪专家小组成员,主要是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做一些指引工作。这个公约要求每个政府都成立独立的反贪局,内地后来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这和国际标准有差距。中央如果表示打击腐败的决心,可以把国家预防腐败局改成国家反贪局,加强执法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