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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英杰 | 评论(4) | 标签:女生卖淫案
一直关心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的人,昨天看最新报道时恐怕会有点晕。这桩发生于今年3月中旬的案件,突然来了个“真相”大翻转:6月9日深夜23时20 分,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报,“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当地披露的最新案情,不仅和此前媒体报道出入甚大,也和前几次通报内容存在冲突。在此前新闻通报中,警方已经认定卖淫嫖娼案不成立,且双方就伤害补偿问题进行多次调解(未果),如今当事人刘仕华、张安芬却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分别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而致使本案大翻转的关键性因素,在于公安机关查出存在卖淫行为的另一当事人“陈艳”。
据介绍,陈艳是刘仕华的女儿(为何使用陈姓化名,颇为蹊跷),而引发舆论关注的刘氏姐妹则为张安芬的女儿。案情由此也变成了这样: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卖淫并从中牟利。案发当晚,陈艳招嫖(本案关键人物之一)“王某某”时被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刘仕华便让陈艳和张安芬大女儿刘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
然而,对于这么重要的一名当事人,公检机关并没有介绍案发这二个多月来是怎么找到她,又是如何掌握证据、查实她涉嫌卖淫的。还有,多家媒体一致使用陈艳的化名,或可证明这是当地公安机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又让人猜想,陈艳是否也是一名未成年人?遗憾的是,通报对此同样没有作出说明。扭转了整个事态发展的陈艳,正如那个始终隐在幕后的嫖客王某某,就像一个充满谜团的符号人物,让人既无法忽视其存在,又无从验证其真实性。而这可能让许多像我一样准备相信最新说法的人,不能不对着相关案情通报而犹豫再三。
更让人窝心的是,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普遍关注,和涉案人员中包括两名在读小学女生有着莫大关系。但是现在的情形,许多人似乎更关心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隐瞒行为,而当地则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如何为自己洗清“冤屈”(比如像目前这样,查实当事人涉嫌卖淫嫖娼)上,这当然合乎常理,也很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不能够同时也关注一下本案真正意义上的受害人——刘氏姐妹和陈艳呢?
要知道,当地警方之前怀疑刘氏姐妹涉嫌卖淫,这就意味着她们的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为何有关部门当时没有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况且,根据媒体报道和现在当地的说法,这对姐妹不仅对父母的违法行为知情,还可能在父母的唆使下帮助隐瞒事实——这能否证明其父母(虽说是同居关系)已不能承担法定监管责任,有必要进行社会或法律干预?可以肯定的是,即使现有法规在这方面尚没有详细规定,这对姐妹的生存状况也该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的同情和讨论。
还有,且不论陈艳是否未成年人,她在父亲唆使下从事卖淫,这样的人伦悲剧肯定值得高度关切。无论她的行为乃出于自愿,或是在强迫乃至暴力逼迫下进行的,这背后一定还有不为人知、值得重视的因素,有关部门也有必要查个清楚。此外,据案情通报,当时前往医院检查的刘氏姐妹当中有一人并非本人。那么,这名女性又是谁?她会不会是本案可能存在的第四名女性受害者?上述问题自然也包括公权部门是否存在漠视或侵害当事人权益等方面。
所以,我认为在关注具体案情同时,还有必要关心这几位受害人,在社会保障和法律等层面好好反思这一社会现象。也许这只是一桩个案,但也可能涉及近年来人们一直在讨论的“底层沦陷”等重大话题。如果本案没有出现这对未成年女生,没有出现父亲唆使女儿卖淫这样有悖伦理的悲剧情景,这也只是一桩寻常的卖淫嫖娼案件,以及暴露了执法程序上可能存在的一些痼疾。倘若我们不去多关注和思考问题的更大要害所在,这起事件起到的警示作用还能有多少呢?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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