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1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肖天:福建“涉嫌诽谤案”竟变成了“涉及国家机密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7-16-2009 12:4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作者:肖天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16    更新时间:2009-7-16
(维权网义工肖天报道)7 月15日下午,北京律师金光鸿赶到福州会合此前到的北京另一名律师刘晓原及福建当地林忠、林洪楠律师,一同前往福州马尾区公安局欲会见被以“涉嫌诽谤罪” 刑拘的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但马尾区公安局居然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而不予批准律师会见。一件原本涉嫌诽谤的案了一下子变成了涉及国家机密,律师对此深感不解。

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等福建维权人士,因被警方怀疑参与披露了“闽清严晓玲被强奸致死”的消息,而分别于6月26日、 7月1日与7月5日被抓捕,其中吴华英与游精佑的家属已经收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的通知,只有范燕琼的家属迟迟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手续,但警方已经明确告知了他们家属可以请律师了。因此范燕琼家属请了林忠律师代理,吴华英家属请了福建的林洪楠律师与北京的金光鸿律师,游精佑家属请了北京的刘晓原律师。

7月10日上午,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到马尾区公安局,填写递交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因为警方把该涉嫌诽谤案件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时限是三天。7月13日,马尾区公安局通知律师,还要另行递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递交会见申请后,再开始计算安排会见的48小时时限。

15日上午,刘晓原律师等三位律师再次向马尾区公安局求证何时批准会见,马尾区公安局要求三位律师下午到马尾区公安局来一趟。吴华英聘请的北京的金光鸿律师中午飞抵福州。于是,林忠、林洪楠、刘晓原和金光鸿四位律师下午一起去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公安局法制科经办警官拿出了三份不予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分别给了林忠、林洪楠、刘晓原三位律师。据悉,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警方有权不批准。

刘晓原律师接到不批准会见决定书后质问警方:“你们既然同意嫌疑人聘请律师,怎么可以不让律师会见嫌疑人呢?”他认为,警方早就不想让律师会见嫌疑人,却故意不早说,而是按照法定时限的极限拖延,让他在福州白白等待六天。这样做是故意耍弄外地律师,而且,警方还说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必要请北京的律师,请福建当地的律师就可以了。刘晓原律师还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就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严晓玲案件涉嫌诽谤罪,不可能与国家秘密有关,警方却把它确定为涉密案件,用来作为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借口。
  
金光鸿律师仍按照规定向马尾区公安局递交了有关会见当事人的申请,等待警方的批准与否决定书。

福建警方将一件原本因披露“严晓玲被强奸致死”消息定为诽谤罪,并大肆抓捕被怀疑参与披露消息的维权人士,至今已经确定因此案被刑拘的就有7人,而当律师依法要求会见时,警方居然又将案件变成了涉及国家机密,一件强奸致死的刑事案怎么可能与国家机密有关呢?如此轻易变换案件定性,显然为了阻止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为他们构陷打压维权人士准备条件,因此各界应该高度关注!
新世纪新闻网(www.newcenturynews.com)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