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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群体性事件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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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0-2009 06:1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等情节,显示出“历史惊人的相似”(马克思语)。不过,在“瓮安事件”中,政府
处理及时、担责主动,颇得人心;而此次“石首事件”不仅未能汲取已有经验,反因
地方政府麻木僵化,塞责彷徨,酿成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坏、出动警力最多的“
群体性冲突”,使人抱憾之至(参见本期封面报道“石首的愤怒 ”)。甚至新华社
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专题和“人民时评”上明示褒贬,足见人心向背与官方舆论
在此并无分别。

  其实,从瓮安到石首一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
全国范围影响的就有十多起,包括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会宁警民冲突
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等。各
地政府在处理方式及能力上,较前些年有明显改进,但仍显示态度、水准、方式各异
,经验和教训都需要总结。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国60周年
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需缓释社会积怨
,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更深
入的检省与思考。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
: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
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
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
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
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
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我们也看到了许多解决较好的实例。在不久前的广东韶关工人斗殴及稍早的重庆
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当地省市政府能直面现实、顺应民意,在事件前期单一矛盾
凸显之时,即通过对话与协商,及时妥善地平息了事端。在年前的“瓮安事件”中,
时至第五天,民众与官方的对立几近失控,已经出现局部暴力。贵州省委书记则洞察
因果,严肃地指出此次事件“表面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
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
生”。“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这
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以此认识,较为果断地对当地相
关主管领导作出处理,进而合理有效地平息了事件。

 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
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
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还可以看
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
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
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
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
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
、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
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
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
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
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
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通道畅
通。

  法治建设在这一层面具有特殊意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刑事
司法的正当程序,当前法律体系下中国的警权远比成熟法治国家要大,警方和检方因
此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谦虚谨慎,善用慎用权力,避免粗糙执法助燃民怨。从更广的视
角看,目前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主要还是政治性解决,而社会最终需要法治健全这
一最可靠的稳定器。此路漫漫,但可在应对具体社会事件时着力维护司法独立,并建
立正当程序,确保冲突双方平等的控辩交流,进而推进法治建设以竟全功。这意味着
始于足下且持之以恒的努力。■

(本文刊于07月06日出版的2009年第14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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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30-2009 06:12:45 | 只看该作者

胡舒立:群体性事件求解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等情节,显示出“历史惊人的相似”(马克思语)。不过,在“瓮安事件”中,政府
处理及时、担责主动,颇得人心;而此次“石首事件”不仅未能汲取已有经验,反因
地方政府麻木僵化,塞责彷徨,酿成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坏、出动警力最多的“
群体性冲突”,使人抱憾之至(参见本期封面报道“石首的愤怒 ”)。甚至新华社
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专题和“人民时评”上明示褒贬,足见人心向背与官方舆论
在此并无分别。

  其实,从瓮安到石首一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
全国范围影响的就有十多起,包括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会宁警民冲突
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等。各
地政府在处理方式及能力上,较前些年有明显改进,但仍显示态度、水准、方式各异
,经验和教训都需要总结。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国60周年
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需缓释社会积怨
,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更深
入的检省与思考。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
: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
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
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
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
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
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我们也看到了许多解决较好的实例。在不久前的广东韶关工人斗殴及稍早的重庆
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当地省市政府能直面现实、顺应民意,在事件前期单一矛盾
凸显之时,即通过对话与协商,及时妥善地平息了事端。在年前的“瓮安事件”中,
时至第五天,民众与官方的对立几近失控,已经出现局部暴力。贵州省委书记则洞察
因果,严肃地指出此次事件“表面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
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
生”。“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这
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以此认识,较为果断地对当地相
关主管领导作出处理,进而合理有效地平息了事件。

 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
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
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还可以看
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
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
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
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
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
、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
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
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
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
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
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通道畅
通。

  法治建设在这一层面具有特殊意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刑事
司法的正当程序,当前法律体系下中国的警权远比成熟法治国家要大,警方和检方因
此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谦虚谨慎,善用慎用权力,避免粗糙执法助燃民怨。从更广的视
角看,目前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主要还是政治性解决,而社会最终需要法治健全这
一最可靠的稳定器。此路漫漫,但可在应对具体社会事件时着力维护司法独立,并建
立正当程序,确保冲突双方平等的控辩交流,进而推进法治建设以竟全功。这意味着
始于足下且持之以恒的努力。■

(本文刊于07月06日出版的2009年第14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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