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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辰瑶
这两日《博客天下》和《南方周末》关于复旦大学学生被毒杀事件的长篇报道在网上热传。截止现在,博客天下的《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在其官方微博账号下被转发1.5万次、《南方周末》的《与自己的战争,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仅在新浪的“头条新闻”账号下就被转2万次。应该说两篇报道都生动、丰富、好看,契合了人们急切想了解“为何会如此”的心理,所以很引人关注。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两篇报道(南方周末的报道尤甚)在两个重大问题上很值得商榷,这关系到,这两篇报道究竟是优秀的报道,还是失范的报道,关系到我们对于新闻伦理和新闻规范的基本判定。
这两大问题是:报道时机和报道主题。
这两篇报道都抢在法庭审判之前,将“犯罪嫌疑人”变成“罪犯”了。这个案子还在警方查案阶段,虽然警方已经“初步认定“是林某因为琐事毒杀室友,但毕竟只是”初步“。更可况,警方审结之后还要提起公诉,走司法程序。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想法律的精髓在很大程度上不就是这一套”程序正义“的重要和必要吗?抛弃了这些,我们就抛弃了现代社会的正义,只有梁山泊时代的正义。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也认为林某是凶手(正如我也认为孙某是朱令案的凶手),每个人都可以有而且必然有自己的事实判断。我相信报道此事的记者确然无疑地相信林某毒杀室友的事实,但是为什么媒体仍然不应抢先做媒介审判呢?因为和司法一样,媒体也是社会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所有的重要力量都必须自我克制,否则就会一面强而霸,一面丧失公信力与合法性。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不应自外于同样的道理和逻辑。具体到此案,既然警方已经在审,媒体应该做的是密切关注警方信息以及紧接其后的司法程序。这个时候,节制一点,可能是与读者迫切的愿望不符,但是体现的是媒体对法治的尊重。也有很多人说,中国的司法太有问题,不靠媒体,很多冤假错案还发现不了。我很同意,所以媒体需要做的是监督司法程序,而不是代警方破案,代法官判案。因为这起毒杀案,大家又把朱令的案子翻出来,如果朱令案放到今天,媒体应该干什么?应该紧紧盯着那神秘的抓捕-放回过程不放,紧紧盯着神秘的存在-消失的物证不放,监督程序而不是越俎代庖,这才是媒体为司法进步和社会进步所能做的最大贡献。
第二大问题是报道主题。两篇报道都从”人性“角度试图去解释林为何会毒杀黄。前几天和我的研究生聊天,一个研究生说起正在兼修的心理学的课程,听得我们这些外行颇觉博大精深。我想说,一个领域有一个领域的知识,一个领域有一个领域的道理,如果记者没有心理学的系统知识,很容易奔着答案找线索——那就会看什么都有问题。这两篇报道的细节,在很多时候都存在这样的叙述陷阱。我只举一个例子:《南周》报道中有一个特别的细节,被”头条博客“特意放大,我注意到也已经被一些媒体引用了,即把宿舍里因为饮用水费用问题发生的纠纷作为一个重要的动机。报道中写道”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这里“林出入隔壁寝室借水”是争执的结果。而《博客天下》的报道同样采用了这一细节,但写得是“林默的同学注意到,黄洋中毒前后,林默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他不喝自己寝室的水”。联系上下文,这指的是林默为保护自己而不喝饮水机的水。我并非要辨别这两处描写谁更“真实”,而是试图指出,同样一个简单事实,编织进不同的叙述,得到的就是不一样的原因或结果。这就是叙述的陷阱。
长篇报道最容易掉进叙述陷阱,因为长报道涉及的都是复杂事实,事实驳杂破碎,但记者又要将之讲成一个有头有尾合情合理的“故事”,并且呈现一个意义,这是非常难的,稍不留神,就会过度推论。专业的记者应该不断和这种过度推论的可能自我斗争,警惕自己到处都埋藏着叙述的陷阱,而不是不加节制地把各种细节编织进一个已经设计好的框架中,甚至当材料不够的时候,还要加点“现场化”叙述、“合理想象”或心理推测。从这点上说,记者写这类报道才真应该进行“与自己的战争”。为什么我认为这两篇报道对犯罪动机的叙述是有陷阱的?1。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周边的亲友同学无一不感到震惊,作为与当事人长期密切接触的人尚无法发现其人性之幽暗,记者仅凭数日采访,为什么可以如此笃定?2。没有人可以被放到显微镜下如此细看,所谓三步之内无伟人。人性太复杂了,很多“正常”人私下的行为可能比披露出来的林某言行更疯狂更变态,但并不妨碍他们仍然“正常”的活着。3.两篇报道都有一个让我很不舒服的细节,他们都提到了医学院学生做实验要处死小白鼠的“残忍”,我相信很多人都会从中读出某种“暗示”的意味。这些在我们外人眼里“残忍”的事情,其实在医学界是被很严肃对待的,他们有很认真的伦理解释。报道的暗示应该说是一种外行的偏见,这让那么多用小白鼠做实验的人情何以堪哪。
所以,叙述有陷阱,记者需谨慎。在审判别人的内心之前,还是先进行一场“与自己的战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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