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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失德,关键在于权力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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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13 18:5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官失德,关键在于权力失德
2013年08月07日 11:13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在一个司法不独立,法律难以至上的社会里,法官失德不过是权力失德的一种具象表现;严惩个案同时,更该反思制度缺陷,“性贿赂”入罪已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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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记者 段宏庆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上海官方从反应到处理也异常迅速,网友举报不到一周时间内,即公布了调查结果:三名参与嫖宿的法官被开除党籍公职,并行政拘留十天;另一名参与娱乐活动但未嫖娼的法官,被撤职并留党察看两年。

  这个“从快”处理的结果并不能解决群众的质疑,诸多财新网友留言建议:“纪委理应继续调查当事人是否有其他受贿及渎职行为。”同时,就具体事件之外的“法官嫖娼”问题,社会各界也议论纷纷,相关学者指出,法官失德危害极大,“如果法官道德作风很成问题、贪赃枉法很严重,那对司法独立将是灾难性的。”

  但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当前社会的现实语境里,法官失德其实没那么严重,或者准确说,不是大家想象中那么严重。毕竟,中国社会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不过是权力体系的螺丝钉——在中国大陆的现行制度下,法官属于公务员,强调的是“服从上级”而不是遵从法律。一个法官今天可能还在出庭审案,明天一纸调令就成为行政官员;一个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党政官员,同样也可能经上级安排即成为一个法院的领导者。因此,在中国,不必把法官这个职业神圣化,而西方所谓“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中国并不存在,中国社会是权力至上而不是法律之上。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官失德不过是权力失德的一种具象表现,与其讨论如何解决法官失德,不如想想如何制约权力。

  当然,制约权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上海法官集体嫖娼这一具体事件而言,应该反思的是当前社会的制度缺陷。诸多网友都在呼吁处理结果“从快”更要“从重”,但问题在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几名法官的处理其实已经是相关规定里“最重的”。固然,可以通过继续深入调查这几名法官有无其它腐败犯罪行为,进一步做出相关处理,但其嫖娼行为本身还是不能刑事追责。

  事实上,公务员尤其是掌握权力话语的高级公务人员,接受宴请、接受异性服务,在中国社会从来都不是秘密。但中国《刑法》僵化地固守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至今,十余年间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在打击腐败犯罪行为方面,虽也有诸多着力,如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纳入到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等等。但在受贿罪的构成方面,始终强调的是“收受财物”,这一规定导致权力掌控者非法获得的诸多不当利益不能入罪。

  因此,中国《刑法》有必要重新修订,“性贿赂”入罪已当其时。当然,“性贿赂”入罪需要有缜密的立法设计,而且关键是要从扩大受贿罪的范围去考虑法律修订,不能简单为了增加“性贿赂”而立法。但无论如何,当前社会已经发达如斯,非法利益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仅仅将“收受财物”才作受贿处理,肯定是不适应现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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