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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6日庭审全纪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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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6-2013 12:3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26日进入庭审第五天。济南中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上详细播报了庭审情况,并及时全面地公开了五天以来庭审的现场记录。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及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认为,对薄熙来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一】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收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

  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86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并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年8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情。”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子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

  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王正刚向其提议将工程款给其补贴家用时,不但没有拒绝并严厉批评王正刚,没有要求王正刚将工程款立即上交大连市政府处理,反而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并让王正刚去与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刚是这一合意的提议者,薄熙来是这一合意的决策者,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则是这一合意的具体实施者。对上述事实,尽管被告人薄熙来始终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是薄熙来决策;薄熙来亲自给薄谷开来打电话的行为及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其具有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来提出的辩解既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没有证据证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管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工程资金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共同侵吞了500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综观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其一系列行为都是紧紧围绕着薄谷开来杀人和王立军叛逃来进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开来杀人案是薄熙来滥用职权行为的。总前提和。总动因。从时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发生在王立军向其汇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从范围上看,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均是针对与薄谷开来杀人案相关的人和事来展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充分证明了薄熙来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同时,王立军当庭证言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郭维国、王智、王鹏飞、谷开来、吴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大量证人证言,对薄熙来这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也进行了有力指证,并得到了薄熙来亲自主持的免除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会议记录、亲自签批的《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以及经查证内容确属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微博消息等书证的印证。综合上述证据,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实施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周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公权力必须规范行使。不干预办案、不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弄虚作假,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对这些一般公职人员都应当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薄熙来更应当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在获悉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有意违规违法实施了干预办案、打击报复、违规免职、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证自明。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被告人薄熙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薄熙来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根据公诉人出示的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已经追缴或者抵缴,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系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来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曾对某些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写过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其中,对收受唐肖林贿赂和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徐明资助薄瓜瓜在国外“衣食住行”费用的事实多次供认;对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法国尼斯别墅事实中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看幻灯片的关键情节也曾供认,对共同贪污500万元公款事实供认其“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并表示“愿意认可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大部分客观行为也做过供认。但是,在这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薄熙来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在此,我们要提醒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不因你认为有就有,你认为没有就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你的口供为依据。任何人,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才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庭审现场二】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自行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总的感觉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继续重复了他在质证阶段的意见,基本都是老话。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强的,在质证阶段,大家相互交流,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已经讲清楚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证据,组成了90卷,我尊重他们的工作,这确实是重大复杂案件,但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关?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发表的意见既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的现实,需要紧紧围绕本案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我是按法律办的。下面我就简单地对公诉人的意见做一些回应。涉及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这是编出来的,这里有几个基本事实。第一,从唐肖林的笔录中可以看到他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这种事情他从未对我说过,我会不会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几万却从不问来源?我会不会十几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并从中获利,这种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三次收钱的时间、地点、钱数、币种、面额,以及钱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如实陈述?再有,我当商务部部长后,唐肖林送了5万元人民币,我当时为表示态度,为了配合,为了取得组织的谅解,我写了这段话。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说的三次钱根本不存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并不只有那5万,至少有几十万。笔录中也清楚说明我并没给谷开来提过这个事,谷开来也并不知道我收了这5万元,那她怎么能够确定从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走的5万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万元?我认为这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这部分的质证,包括在庭前会议中你和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庭决定庭后对这个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在就相关的事实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谢谢。类似作假的情节,我认为是无可辩驳的,但公诉人仍非常顽强的坚持,还说排除了合理怀疑,这种说法有点主观武断,包括美元也是如此。再有,说唐肖林送给我5万元,还有8万美元、5万美元,开来和唐肖林都有证词。对此我想讲两点:唐肖林十几年前就弄虚作假,倒买倒卖,他的话他的证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够被法庭轻易的采信,他把钱从帐上调出来以后怎么能确认是给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贪掉,谷开来当时已经存了几千万,我不知道,这是检察卷宗告诉我的,她自己存了几千万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险柜里每次取的干干净净,这不符合常理。再有,我对唐肖林驻香港办事处的支持,我认为理所当然,那是大连的窗口单位,建大连大厦,所有的证词都不能证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卖房产,怎么能说我为唐肖林谋利呢?作为市长,要在深圳搞一个大连的窗口,建一个大连大厦,我顶多是被他们蒙蔽了,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卖房产,这个推断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车指标,他作为大连的一个派出机构,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为大连驻深圳办事机构搞一些汽车指标这个东西何罪之有,而且大连大厦汽车指标怎么能与我收唐肖林的钱相挂钩。第二,徐明他和我谈过什么话,实际上我那天的问题已经问过他,有过没有和我有什么认真地交谈,没有。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么层次的人。他与我没有什么共同语言,不在一个层次,我是什么身份?商务部长。徐明是什么身份?他跟我搭话的机会有多少,硬把徐明当成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觉得这种逻辑和分析不合常理,当然他与开来是朋友,我回家有时候碰到他们这是常有的事情,但并不能意味着我把他当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数出一百个来。所谓说我给徐明办的事我认为都是公事公办,都是为大连辽宁做的好事,发展是硬道理,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拿这个事情和贪污来说事,我认为实在是证据不足,再有,有两个指责我给徐明办的事,一个是大连足球,实德俱乐部,一个是足球型的广告,叫直升飞球。这两个成为我的罪名,我感觉很光荣。不管谁支撑起这个球队我都会支持,时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谁挑头,把这个球队搞起来,我还会支持,这与贪污毫无关系。至于在大连搞一个直升飞球作一个广告我认为是顺理成章,而且在大连市政府对面的绿山的足球博物馆是我设计的,把和足球相关的事情都挂在我的罪名上,大连人买账吗?全国的球迷买账吗?我觉得这种联系非常荒唐。有人说徐明是我家的钱袋子,这个事情我现在要澄清,我对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确确实实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开来也好、瓜瓜也好都没有和我提过徐明出钱的事情。他可能到家里来吃饭,徐明你们看他那个样子,也是生意场上的人,对我客客气气,见了面说说话,可以设想他好意思跟我说,省长我给你家报销机票了?省长我给你儿子又出钱了?他能这么说吗,最低水平的电视编剧也不会作出这种情节来。徐明前天我问了他三十个问题,几乎全部都是说没有没有没有没有。你比如说我前天问徐明,大家可能还记得,你挣钱了吗?没有。你的足球队挣钱了吗?有品牌效应。你得直升飞球挣钱了吗?没有。你得了什么好处没有?品牌效应。你跟我向瓜瓜和开来提过跟我说过出钱的事吗?他说没有。你跟我说过瓜瓜的住宿、旅行等问题吗?没有。你给开来买贵重的东西给我说过吗?没有。我和你谈过我的政治前途吗?没有。我问了他许多的问题,他都说没有。

  被告人:有什么理由说我和徐明有特殊关系。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客观。过去的30年实实在在地讲,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机器,没有功夫去过问那些鸡毛蒜皮、婆婆妈妈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对着机票、住宿费、旅行费这些事,我觉得大连搞不起来,商务部的谈判也没法进行,国家选拔我,不是因为我会算

  账,我不是搞报销机票的会计,还有,开来说我知道,还事前事后多次对我说过开来有这个证词。但实际上,开来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

  么状态呢?其实,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国外的,回国时间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十七大开完了,我到了重庆市,要知道,重庆有十四个贫困县,是个小省,但我到任后,却把十四个县都跑遍了,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然后我还很困难地回到重庆,迎来送往的,我已经很累了,我有多少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累得喘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开来还见到我时就给我提什么报销机票的事,什么瓜瓜旅行的事,而且还事前事后每次都给我说,这符合情理吗?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我的起诉实际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断地、主观地,且也不问这些人的人品,都无条件地采信了这些不利于我的证言,然后整在一块,说是我不可推翻的证明,我认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刚才公诉人还说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我也提醒了你们不要误导法庭,对于开来说不厌其烦地把这些小事都给我谈,试想开来她是不是一个知识女性?她还希望不希望我对她还有感情、还爱她?而对于我来说,我认为她还是个有文化的人,设想一个有文化的人每天都来和我谈这些小事,我是辽宁省长、商务部长啊,我会看的上那些吗?还有,开来曾是国际法学大师的得意门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女子,试想她愿意在我印象深处蒙上一个家庭妇女的印象吗?还有,说开来有证言徐明给瓜瓜花钱,说什么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开来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你们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车、又要国际旅游,又找一大部分同学来开销,还信用卡超额消费,我会喜欢这样的儿子?谷开来当时是千方百计在我面前,让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过来再说,这还是我们薄家的家风吗?我可以给大家讲,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音)乡镇企业生产的,我本人对穿戴没什么兴趣,我现在穿的棉毛裤,还是我母亲60年代给我买回的。还有,说到尼斯的房产,检察机关费了很大的劲,我很佩服你们的工作,我觉得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说来说去,所有尼斯房产跟我相关的证据是什么?其实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时候偶然看到徐明和开来正在看幻灯,但我对此毫无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开来的证言中,关于什么徐明出资,什么瓜瓜长大以后怎么样等等,这些主要情节,谷开来和徐明二人惊人地相似,但最后问薄熙来有什么反应?都说不上来了,徐明说薄熙来就是点了点头笑了笑,谷开来就说“他挺高兴,他支持我。”这话有什么实质性内容呢?质证时我问徐明,既然你和开来这么亲密合作,后来谷开来在沈阳看幻灯之后,又跟你说过我有什么反应?“没说过。”这个事很凸头凸脑地冒出来,而且谷开来说图纸摊了一桌子,所以薄熙来知情。看图纸和摊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关系吗?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突然听了看幻灯的概念,就能说明我受贿吗?这种证据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牵强附会了?而且我说之后十年谷开来一直在瞒着我,她费尽心机、屡遭挫败,甚至怒气冲天,最后艇而走险。这十年有任何一个环节谷开来向我说过什么吗?和我商量过什么吗?请我帮过什么吗?所有的情节一概没有!这合理吗?真有什么困难她应该和我商量商量,她干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无数情节和机会。谷开来费这么大劲,为什么不找我商量?直至尼尔伍德和德某某出现,她宁肯找王立军和徐明说,但就是对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没有任何一点显示我知道这些事情。这不让人奇怪吗?我总应该比谷开来权力大一点吧?能力、办法多一点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几笔,再跟郭某某以某种方式通个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吗?但这个事没办成,多可惜啊?关于2004年,我问过徐明,2004年前后你觉得开来对你讲过,我有什么担忧吗?他说没有。你去找我之前,开来对你讲过什么意见吗?他说都没有。我实际上已经把这些问题简单地做了提问,而且事实上你们现在把它作为攻守同盟的判断,我觉得这个东西实在太牵强。另外谷开来当时讲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给瓜瓜作产业,让他专心学习。实际上瓜瓜当年才15岁,还在上中学,谷开来至于这样吗?而且我确

  地说,她如果这样讲,我会非常愤怒,这不是我们薄家的家风。我希望检察人员也不要侮辱我们的家风。

  审判长:被告人注意措辞,不要使用这些措辞。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接着说,徐、唐两个事情,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审判长:这些意见在质证过程中你已经发表了,书记员也已记录在案,庭后核对笔录的时候,你可以再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被告人:审判长,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见,您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庭审现场三】

  审判长:本庭提请控辩双方在下一步的辩论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被告人:王正刚的事情,其实我认为经过这两天的质证,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刚答问自相矛盾,与笔录多处不符,与开来的说法也不相符。请大家回忆一下,在质证的时候我提过几个问题,我一点都没有对他挑战和辩论,我问他你何时认识的开来?他说记不清了,但他在笔录中说的是1995年。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他说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笔录说他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在庭上王正刚讲李某某不知道这个事涉密这是假话,这与其自己的笔录和李某某的笔录和事实都不符。我问他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这个事情说明什么,实际上说明我已经明确地表明这个钱你不应找我,你应该去找李某某。而且这时我问他我几次和你说过,他说两次,也就是两次和我谈这个工程时,我都明确告诉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难道我没有将这个管理关系交待清楚吗,这完全是王正刚演戏。我问他你以什么理由说服我收下这笔钱?他说我没说什么。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开来在场吗?他说是,她在场。我问他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有笔工程款500万元,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

  被告人: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还有,对于我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我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再有,说开来是怎么对你说的,王正刚说她已经知道了,我说这个事,5叨万元工程款,你说的这些事详细吗?他说不详细,就是个大概,在他的笔录中,他还说见了谷开来向谷开来怎么描述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讲,谷开来也是这么说,我认为,一种是你不用说我知道了,一种是详细地描述,总之,我认为谷开来和王正刚的话自相矛盾。还有,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还有我问他,你接到上面的预算通知后我让你怎么干的,你让我找李某某,找了几次?找了两次,这个情况说清楚了吗?说清楚,以上这都是当天的对话,请法官查阅所有案卷。还有,他提到,跟我在沈阳见面的时候的对话没有一处提到马某某,但问他说提到马某某了吗?提到了。我认为他这是当庭撒谎。还有,他说是他坚持要向薄熙来汇报,但他在他原来的笔录里说的是马某某让他汇报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这些都是在他的笔录里面有的,请法庭审查案卷,说我必须得向薄熙来汇报,因为马某某要求我一定要向薄熙来汇报。这么重要的情节,马某某又要求,而且马某某还明确说了这个钱500万元就是给大连财政的,他为什么不给我说?我问王正刚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他说安全这有什么理由?他有什么理由作出这种判断。再有,我问他你给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吗?他说说过。那么马某某什么时候说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我认为这话明显是个谎话。还有,马某某明确说要把这500万元给大连财政拿过去,你之后对薄熙来又提过钱的事吗?没有,这都是那天的对话,我认为这些已经把问题都讲得非常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说王正刚说的是真话,我认为实在脱离实际。总之,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

  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已经非常明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庭审现场四】

  被告人:再有一个基本点,这个事情我早已两次告诉王正刚去找李某某办,此事的管辖非常明确。马某某表示500万是给大连财政拿回去的,这个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个环节,这些事我都未过问,这全是王正刚在那做手脚,而且他说大连除了我和他500万谁都不知道,但严某某就知道,而且马某某也告诉他了。再有,说这个事十年都未翻出来,就证明王正刚的策划是合理的。说实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划,没有揭出来问题在中国也大量存在,不能因为策划的不合理,就说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逻辑不合理。再有,我对王正刚送来的500万不闻不问不嘱咐就收了,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刚和开来一会说认识,一会说不认识,实际王正刚多次讲话,包括这次质证,就说了早就和谷开来认识,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们的这种关系,而且那次也讲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们很早都认识,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设计,而王正刚是规划局长,正好负责这个事。王正刚多次想撇开与谷开来的关系,但事实上他们95年就认识。这是王正刚的事情。

  审判长: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再补充几句。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据,有相当一批是不准确的,证据是不成立的。关于500万工程款,检方的逻辑是5的万不管怎么说进入了赵某某的账户,王正刚和谷开来都指证过我,所以妥了。说来说去,但事实上涉及的环节就一个,就是王正刚到沈阳找了我一次,跟我说了这么个事,说工程完了,上边拨了点款,我能给开来表示点什么?我给拒绝了。然后他又想去找开来,让我给开来打个电话。实际就这一个情节。在这个环节中,王正刚找我是一对一,我给开来打电话是一对一,旁边站着王正刚。而王正刚对电话的理解,说法又不同,就这一个情节。而随后的情节的矛盾我已陈述。再有一个,从逻辑分析来讲,检方说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谎,只有我会说谎,他俩的证据都应该采信。对于我的证据应该否认,因为是他们是2比1,我觉得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军的事情。

  审判长:对这一部分,还是尽可能地突出重点,因为你的辩护人还要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关于王立军,有几个基本事实。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听到此事,并不相信谷开来会杀人,我跟11?15杀人案无关,我不是谷开来11?15杀人罪的共犯,这个大家都认可。实际上谷开来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这之前她一直非常确切地跟我说她没杀人,是王立军诬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听到这个事时我不相信她会杀人,第二个事实,免王立军的局长,是多个因素,一个,我确实认为他诬陷谷开来,但我并不是想掩盖11?15,我是觉得他人品不好。因为谷开来和他是如胶似漆,谷开来对他是言听计从,那王立军也通过与谷开来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现在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作为一个起码的人,要讲人格的话,你干吗不找谷开来商量,而跑我这里来说这些话?第二个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挟我,他多次谈他身体不好,打黑压力大,得罪了人,其实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给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条问题,有记录。实际上免他是有这些原因的,绝不只是一个谷开来的原因。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军的局长和书记不能够简单的说是免,实际上是工作的调整,实际上所有的市长各负其责,他已经是副市长,而我是给他工商、教育、科技,难道这些东西都无足轻重?第四,他那天说他身边十一人失踪,实际上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调查。所有的事都是谷开来直接指示吴某某办的,我对谷开来和吴某某不以为然,我认为吴某某和谷开来太过分了,王立军是夸大其词,其中有四个人是王立军自己抓起来的,笔录里都有证实,跟我无关。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是两个人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王立军说不让他到3号楼了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实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他到京开会,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月3、4日,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这几个理由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已说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已经交待了,他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也向谷开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点不正常,他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的原因。王立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庭审现场五】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说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同时,被告人也有担心,因为本案重大、复杂性,也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而且也是在书写历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说的是,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除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辩护,还要发表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是被告人蟠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已被叛处死缓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得关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开来心理状况的描述,她对证言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和关注。还有,关于谷开来因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控制力减弱的问题,对作证能力有多大的影响,也值得法庭注意。还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相关自书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符合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据。关于收受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一,被告没有为唐肖林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为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唐肖林当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而该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司,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这是被告人对该公司的帮助,而不是对唐肖林个人的帮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当时虽然答应,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府考虑,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进行批示,也是因为该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关照也是基于这一点。第三,无论是大连大厦建设,还是进口汽车配额,对于唐肖林,从被告方面看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办事,并没有收取好处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日后送给被告人钱物的表示,所谓被告人谋取利益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钱款,相关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的证言也存在矛盾,时间和地点也不相符,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说,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钱到沈阳友谊宾馆处,而事实上被告人当时是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谷开来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一直瞒着被告人,购买时未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未告诉被告人。所谓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开来和徐明看幻灯片,而且被告人对这个记忆也是模糊的。仅凭看幻灯片时,谷开来说出钱等话,无法判断这就是徐明向谷开来或他家的贿赂。根据徐明所说,被告人在看了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说有时间去看一看,他也只是习惯地点点头,这说明他根本没有关心这件事。在案证据清楚反映,被告人对别墅的面积、价值、产权等具体细节一概不知情。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这个证据能否成立,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说在去停车场之前,谷开来提示过他,瓜爹这几天要找他,但没有印证。第二,徐明讲他没通过门卫就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因为他有车证。但在案书证显示他的车证在2005年1月之后才办出来,而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他还没有停车证,尽管徐明说他有停车证,但这没有根据。第三,徐明说被告人告诉他永远不知道尼斯房产,要徐明保密。这段话不符合情理,因为这段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近期没有升迁和调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谈话?而且这段时间相隔两年,两年后为什么又突然想起来给徐明交待?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谷开来亲自交待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亲自去交待?徐明说的这种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对房产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关于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谷开来个人持有,也不是谷开来持股的公司持有。证据显示谷开来只持有罗素地产5叭股权,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称代谷开来持有,但罗素地产并不拥有尼斯别墅,别墅产权归于枫丹?圣乔治公司,该公司上级股东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案证据只是显示罗素地产曾经转钱给加拿大公司,在法国注册枫丹?圣乔治公司。但罗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枫丹圣乔治公司都没有股权关系,不能因为提供了注册资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称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属欧罗远东公司。关于代持股的问题的证据,我们认为也是不足信的。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内容比较多,为了保证法庭辩论的连续性,时间要延长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下面关于指控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心是非金钱类的支持,因此否认上述指控。他也申请对这笔费用以前所做自述笔录进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徐明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他从来没有向被告人说过向谷开来薄瓜瓜支付费用的事实。张晓军的所有笔录也显示,他没有给被告人讲过。对于谷开来的证言,我们认为他所讲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开来的实际生活状况。关于指控被告人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想过贪污所指控的500万元。被告人否认贪污公款的内容,他从未接受过把公款据为已有,他从未接收过王正刚留给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笔录和供述也只是说他同意王正刚同谷开来进行商量,为款项最终流入赵某某帐户开了口子,这是错误,但这不是贪污的,没有故意。他没有将事情追查到底,使这笔公款流入个人,他有责任,但是这是过失,更不是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指控当中涉及到三个人,被告人、王正刚、谷开来,而这三个人实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言,可以这样说支撑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支点都在王正刚的证言上,我们认为王正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采信。

  辩护人:在案的书证显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刚都去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唯3、4月份没有,且被告人的秘书车某,对所有见薄熙来的人都有过记载,王正刚曾明确说通过车某联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刚。王正刚称2月份见的,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王正刚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同时,王正刚的证言还和严某某的证言矛盾,严某的证言也否定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有人知道的事实。同时,王正刚的证言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也值得怀疑,500万元贪污尽管说是王正刚提议,但有两个问题,一是500万元被告人以什么方法据为己有,另一是上级单位追查起来怎么办也没有商量,这不符合贪污一笔巨额公款的作为,王正刚到底见没见过被告人,说没说过500万元给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无那样的表态,但辩护人现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讲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利。

  【庭审现场六】

  辩护人:当时被告人是辽宁省省长,不分管大连市财政,他没有这个职务便利。王正刚说要去向被告人汇报,那是他自作主张,本来马某某是让他向大连市汇报。虽然工程开始时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结束时他已离开大连,被告人已经没有职务便利。按照刑法规定,职务便利必须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贪污公款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对公款所知晓的情况只是王正刚和他见面,给谷开来打了电话,只有这些证据,而且证据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讲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是否都是职权行为?辩护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军耳光,这个行为说是要证明被告人表明严禁查处11·15案件。我们知道一个人发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职权。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能力的人,要表达愤怒时责骂都有可能打人耳光,这与被告人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这么一个耳光和责骂就是禁止查处11·15案件。关于同意吴某某找王智、王鹏飞调查这个事,面对王智、王鹏飞以辞职的方式写控告,在此情况下吴某某讲薄谷开来让吴某某找这些人去谈一谈,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虑,被告人仅仅是同意去找他谈谈话,难道这么一个行为就是滥用职权?辩护人不认同。关于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的事,陈某某说的很清楚,和关某某的证言也能印证,是关某某找被告人汇报工作时提到的王鹏飞,而且主动提到王鹏飞还是渝北区的副区长候选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虑,因此他说暂先不要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谨慎的。关于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问题,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断,比如他诬陷了谷开来。还有其他原因,当时王立军作风霸道,生活腐化已经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才召开会议讨论,而且在会议上大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才予以宣布。

  辩护人:从整个情况来看,他是个集体决策的行为,被告人虽然提出了建议,那么这每个建议,领导人对下属某种考虑、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免除其职务也好,属于行使职权。在这里面问题出在没有向公安部请示,这里边被告人讲对此愿意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责任是否足以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关于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纵容王立军叛逃的问题,凌晨一点多,情况紧急、时间紧急、地点特殊的情况下,谷开来刚好碰上这个事情了,这种情况能说是被告人有意纵容她吗?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提出王立军行为怪异的情况,提出王立军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处理,减少社会影响。对于休假式治疗的事,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说得很清楚,这个说法是他们三个人的创造,而且他们三人的创造本身也没有恶意。提出这个建议写了这个条子,拿给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给被告汇报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个人说其向被告人汇报了,这是个孤证。通过上述陈述,公诉人所讲的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可看出被告人许多不是滥用职权。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在造成两个结果,最直接的结果,第一是11·15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那么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非常清楚,责任在于郭维国、王立军、王智、王鹏飞。还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刚才讲了王立军感觉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职,相关人员失踪等法庭调查清楚了,与被告人没有关系,打一个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个职就能免成一个叛徒,这不符合正常说法。前面有一些行为,但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对应,同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按照相关的解释,重大损失应该是经济损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因为人比较特殊、事比较特殊,并不是职权行为本身导致影响的扩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场合,导致的某个行为影响力放大,同时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军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战线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国叛逃,这么一个有冲击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响的扩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头上。

  辩护人:辩护人注意到,此次庭审过程细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调度有方,法庭的气氛紧张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民众对本案的知情权,甚至被人称为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标杆,是否还需检验,得到了国内乃至国际的高度评价。但辩护人深信,薄熙来一案影响重大而深远,济南中院审慎而开放的姿态,无疑代表着中国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动向,只有依据这种大潮流和新动向,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检验,也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发言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诉人:首先对薄熙来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薄熙来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仅仅是根据对证人证言的否认和其自己对所做问题的分析而作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唐肖林,王立军,王正刚,薄谷开来,不惜用低毁这些人人格的意见来否认证言。但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属,且这些人都没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对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对受贿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万元的事实综合答辩。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及大连国际谋取利益,为被告人的请托提供了帮助,既为唐肖林个人谋取了利益,也为大连国际谋取了利益。法律规定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来辩解对唐肖林的大连国际提供了很多帮助是公事公办,仅此一项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有这两点就构成受贿犯罪。而不是单纯指控被告人为对方谋利,唐肖林给被告人送钱,有唐肖林的证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薄熙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供述,这些供述不仅在纪委调查,而且在检查机关侦查、检查、起诉阶段都作过统一的供述,因此认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贿赂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收受徐明的贿赂,被告人有两个明知,一个是明知自己为徐明谋取了利益,给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第二个明知是在具有权钱交易的背景下,通过其妻子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了尼斯房产,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了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提供的各种资助,两个明知足以认定薄熙来的受贿犯罪。对于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有贪污罪,主要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有贪污的故意,贪污的证据有王正刚稳定一致的证言,而且有出庭作证,有谷开来的证言,有转款人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这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有贪污公款的故意。

  【庭审现场七】

  公诉人:关于贪污500万元问题,被告人具有职务便利。基于涉密工程的特殊性,大连市与辽宁省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基于涉密工程施工的连续性。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被告人薄熙来对500万元工程款有管理职责,与王正刚同谋、与薄谷开来共同非法占有了这笔500万元公款。所以认定被告人的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刚才提到这一系列行为当然都是薄熙来故意所为,1月28日后,薄熙来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薄谷开来杀人案展开的,实施的行为都是针对11·15办案人员及事项。11·15案件发生后,王立军1月28日晚向薄熙来汇报,被告人在明知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一连串对王立军及公安局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压制,免去王立军职务,这一系列行为存在内在联系。首先,打王立军让郭维国在场,是通过殴打王立军,震慑王立军,同时也让参与办案的郭维国看到薄熙来的态度,以阻止11·15案件的继续查处。在王智、王鹏飞以辞职信的方式举报薄谷开来杀人后,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问题,却通过吴某某同意薄谷开来的提议,让吴某某调查11·15案件的办案人。实施完这些行为的同时,开始找相关的市委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在市委常委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免职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薄熙来继续违反规定,决议召开常委会,而且立即免去了王立军公安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使11·15案件重新调查的可能性彻底破灭。对于薄熙来同意薄谷开来参与处置王立军叛逃事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已经发表了非常详细的意见,薄谷开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王某、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这一重大事项时,应当让薄谷开来回避,这是起码的常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允许把秘密说给自己家属,不应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这些秘密。薄熙来未让薄谷开来回避且接受其提议,出具王立军虚假精神病的证明。在出具证明后又要求翁某某控制舆论,在新闻办人员拟定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后,翁某某向薄熙来汇报,薄熙来同意发布此消息,严重误导了舆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实施这一系列行为后,仍未放过王鹏飞。由于王鹏飞没有对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问题悔过,薄谷开来2月15日又写了王鹏飞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举报信,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当关某某拿着举报信找薄熙来时,薄熙来开始不同意查,1小时后又要求关某某立即查,马上查,“这帮人太过分,薄律师是一个柔弱女子,这件事一定要办,马上办。”结合当时的举报内容与语境,薄熙来要求关某某查的对象和要求非常明确,因此关某某才安排公安人员进行了查处。因此,这一系列的行为不仅使11·15案件不能及时纠正,不能被重新立案调查,也使王立军感觉失去了安全感,进而叛逃美国领馆。这两件事在社会上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这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都子以证明。对于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许多辩护观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公诉人在这里不作进一步的答辩。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关于唐肖林给大连国际谋利的事,因为当时薄熙来是辽宁省省长,于某某是深圳市市长,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想定被告人的罪也只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援引386条没有道理。388条才要求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为大连国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被告人:我最后讲几句可以吗?

  审判长:好,不要重复。

  被告人:你说我所有的辩解都没有证据,我认为我国司法还是给我了一些证据,让我了解了一些案卷内容。

  被告人:你说我对王立军一系列的行为都是策划好的,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我觉得很难以理解,包括打王立军耳光也是经过事先预谋策划好的?最后,我还提到刚才公诉人提到证人的问题时说谁谁都有绝对的证明力,我这儿要讲一句,这里边所有对我起诉,证明我有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就是我的爱人,我的老婆谷开来,让老婆来举证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

  审判长:控辩双方辩论的问题及各自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庭审后,如果控辩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站起来。

  被告人:好。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谢谢法庭,首先我想讲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没有滥用职权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对我有关贪腐的指控是不实的,王立军叛逃在美国领事馆滞留一天影响恶劣,之前我不该情绪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实在是很粗暴的。但我决没有想掩盖11·15案件,没有企图造假搞虚假证明。

  被告人:我绝没有逼走王立军的意思,一个巴掌能打出一个叛国者?现在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给谷开来私下写的被我收走的信里面,说到暗恋开来、情感纠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对我儿子留学的资助,我失察少教,难辞其咎,我有责任,作为父亲,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他受助的机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开来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与我有关的关于尼斯房产的证据,只是说“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开来,谷开来只是给我提起了几句,我当时只是点了头微笑了几下”,其实对这个情节我没有印象。对于工程款一事,实际上这个事情我早已在脑子里也没有印象,上级机关早已明确500万元的工程款是拨给大连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经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刚也两次明确告诉他该工程的请款去找李某某,我认为此款的运行过程我已经讲清楚了,此款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怎么可能既不询问又无嘱咐,还当着王正刚在电话里毫无避讳地明确要贪占此款。不符合常识,王正刚说当着我听到了电话,而谷开来的证实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钱的事,子虚乌有,十年前他就是个投机倒卖、假话连篇的人,我不想对他的证言再作评论。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开来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强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和群众。王立军叛逃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审判长:(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后)本次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告判决。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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