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1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吴良述:律师尊严未得到法院尊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7-24-2016 11:0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调查结果已公布,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吴良述律师是如何看待此事?接下来,让我们静心阅读由凤凰网第一时间采访吴良述律师的问答。

声明:以下内容来源于凤凰网采编,法务之家转载仅供围观,版权属于凤凰网
“长期以来,律师的尊严、地位、人格没有得到他们(公检法机关)的尊重。”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吴良述说。

广西律师吴良述被打一事,引起律师界哗然。

6月3日,律师吴良述至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其代理的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登记立案,立案未果后,在索取收件回执时,因被工作人员怀疑用手机录音,被法警强制要求检查手机。吴良述随后与法警发生撕扯,其右腿裤子被撕破,手机屏幕摔裂。据同行律师拍摄的照片,他胸部有红印,手指受伤。

吴良述衬衣敞开,裤子残破的照片迅速传遍网络,引起律师界的广泛关注。近千名律师发表联合声明,要求青秀区法院公布事发时监控录像,对涉事法警、法官作出处理。6月6日,全国律协发布通知称,律协已就此事向广西律协发出调查函。

对于事发经过,法院与吴良述各执一词,描述存在出入。据6月3日,青秀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事情经过”,吴良述立案被拒后于大厅内“大声嚷嚷,情绪激动”,并在接访时承认了录音录像行为。该法院办公室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法警有打人行为。而根据吴良述的说法,两名法警对其进行了约2分钟的殴打,勒住他的脖子,几致窒息,并捂住他的嘴,不让他喊救命。双方在拉扯中,吴良述右腿裤子被拉扯撕破。法警随后对其手机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录音录像。

事发后,由南宁市政法委牵头,联合南宁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并于6月7日发布了调查结果。调查结果称,此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事发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的行为;法院申诉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长期以来,律师的尊严、地位、人格没有得到他们(公检法机关)的尊重。”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吴良述说。而对于同行们的联名信,吴良述认为,那是他们在多年工作经验中的“感同身受”。而至于事情起因的“立案回执”,吴良述说,青秀区法院仍未出具。

回应法院官方通报:都是造谣污蔑

凤凰网:现在很多律师都在写联名信来声援你。
吴良述:联名信我在网上看到了,这可能是同行对我的声援,也是他们对自己多年工作中的一些遭遇,说严重一点是同仇敌忾,说轻一点就是感同身受。

凤凰网:青秀区法院官方微博发了情况说明,跟你说的情况有部分出入。比如公告上说你在立案窗口前“情绪激动,大声嚷嚷”?
吴良述:不是我情绪激动,而是他们情绪激动。在立案窗口的时候,她(立案法官)也没有认真看过我的材料,说这个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案件。我清早四五点就来排队了,你粗略看了一两分钟就给我打发走了,你至少给我认真看一下,告诉我是什么原因。

她让我把材料留下来,审查之后通知结果,想要赶我走了,但我一直在窗口前坐着,我一走她就会叫下一个人,那我就连跟她对话的机会都没有了。我打电话把情况跟当事人简单说了一下,但立案法官就跟我嚷起来了,说我在当事人面前告她的黑状,你这个律师到底懂不懂法?我说这个是你刚才说的,怎么我告了你的黑状呢?那懂不懂法也不是你说的,你懂法你给我解释,等我打完这个电话行不行,你别在这里吵嘛。但她还是大声嚷嚷,挂电话后,我情绪也有点激动,吼了她两句,仅此而已。

说我情绪激动,扰乱秩序,这都是诬蔑之词。本身是法院内部人员情绪激动,先开始嚷嚷,官方通报怎么不把这个事情如实的讲出来?

凤凰网:官方通报中说,接访过程中你承认了录音录像?
吴良述:这个所谓的“承认录音录像”,那就是泼脏水,造谣诬蔑,栽赃陷害。我什么时候承认的?我的原话是说,既使是我进行了录音录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不能够毫无手续地就来检查我的东西,强令我打开给你看,然后还要删除。拿出法律依据来,我当然可以给你,若发现有录音录像,我还可以向你赔礼道歉,送我去派出所拘留都没意见。当时他们根本听不进,他们自己就做的不合法不合规,怕我们把言行记录下来,发在网上给他们造成不利的影响,否则他们干吗那么着急啊?

凤凰网:法警把你的裤子撕破了之后,说想拿新的裤子给你换,你当时为什么没有同意呢?
吴良述:在殴打结束以后,可能这个事情反应到他们领导那里去了,这个自称法警教导员的人上楼找了一件黑色的,可能是法警的制服裤要让我换上,还说刚才不好意思,扯烂了你的裤子。我说,刚才你们那么有道理,我反复解释你们都不听,现在也没必要拿裤子给我换了,直接把我轰出法院不就得了吗?这条裤子不能说换就换的,这裤子是有故事,有意义的。

回应质疑:这些说法是完全不懂世态炎凉

凤凰网:一些网友,甚至律师群体里也有一些人质疑你在炒作,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吴良述:每一次事件大家都有不同的观点,这个也不奇怪。根据我这几天的观察,大部分律师还是支持我的,有一部分人是两耳不闻窗外事,极少部分人是泼脏水的,这些律师可能是缺少社会经验,或者是缺少社会常识,或者是他自己认知的问题。还有一些人是打着律师的名义,因为他们既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用的也不是真名。

凤凰网:有一种说法是,被法院如此粗暴对待也有律师自己的问题,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吴良述:这种说法完全就是没有任何生活、工作经验,完全不懂得世态炎凉。法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执法执勤,我们律师会跟法庭产生什么冲突呢?我们哪个律师到法院去办事不是恭恭敬敬的?哪个律师是吃饱了撑着要去惹事生非,刁难法院?法院本身存在那么多不合理的现象,不遵守法律规定,对律师进行人身侮辱,你说这些是我们自己造成的,这种说法显然是很不负责任,没有任何依据的。

凤凰网:网上有人举出一份文件,是2014年12月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配备物品寄存设施…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法庭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这个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吗?
吴良述:这几天,我也注意到了网上有人拿这个意见来说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这个意见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范畴,更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或者是有宪法效力的文件。

首先,这个意见我们在网上都查不到,法院也从来没有公开过,只是他们内部实施的一个文件。这个东西我们是不知道的,即使知道了也是从法院内部透露出来的。

其次,我到国家机关公共办公场所,没有扰乱办公秩序。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赋予我们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利。比如你上班脱岗,言行不当,我录音录像,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你不仅不正确地去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反而在没有任何手续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连工作证都拒绝出示,仅凭怀疑就要强行检查我的私人物品。

所以我不配合他们强制检查,哪怕身体受到伤害,我都紧紧捂住这个手机。他们对我暴力殴打,勒住我的脖子,让我几乎窒息,还捂住我的嘴巴,不让我喊救命,这种暴行只有土匪强盗才会做到,在一个国家的人民法院发生这种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

强行搜查只是冰山一角,粗暴对待并非个例

凤凰网:立案难的问题有得到解决吗?
吴良述:两三年之前,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还没有出台之前,他们法院已经是这种恶劣的做法了,新规出台后有一些微小的改变。但是像青秀区法院几乎没有任何改变,还是跟以前一样,比如说立案窗口,国家规定八点钟上班,工作人员每一天都是晃晃悠悠的,等到将近九点钟才开始叫号。还有的法院只开了一个窗口,一个人叫号审查立案材料,一大帮人排着队等,让公众看着心里都着急啊,简直是忍无可忍。

凤凰网:这种粗暴对待律师的现象是普遍的吗?还是只是个例?
吴良述:在现行体制环境之下,法院是衙门,在他们的认知里,就觉得老百姓就得听我的,我就是法律。这种情况在网上一搜一大堆,比如说前几个月一个广西柳州市的律师,去的是中级法院,跟我同样的遭遇,也是被怀疑用手机录音,也是在立案庭,立案庭一个副庭长竟然命令法警强行搜查,后来这个律师也是没有办法,被强行搜查了。这个只是冰山一角,我们遇到的情况太多太多了。

前天一个副院长来我们所里了解情况,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我就把这些情况跟他讲,一个律师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执业开始,都是非常敬重司法的权威,也很尊重法官和检察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职业经验的增长,这些东西最后化为乌有,变成满腔怒吼,满腔苦水。

这一段时间也有好多律师打电话给我,说这回你真的为我们立了大功了。我说我算不上立什么功劳,但是我鄙视你们,碰到有理有据的事情,作为一个律师你为什么不坚持?律师也不是一个卑微和下贱的职业,为什么你们自己要低三下四,点头哈腰,阿谀奉承,甚至是毫无人格尊严地去迎合呢?

凤凰网:有些法律界人士写文章称,此次事件中,律师和法官意见对立,反映出法律共同体的破裂,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吴良述:割裂不割裂,这个我不敢说,我觉得至少在律师来讲的话,我们没有故意要去跟他们割裂。所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共同体,在我看来,也就是我们律师的一厢情愿罢了。长期以来,律师的地位、尊严、人格没有受到他们的尊重。比如很多广西的法院,你进他的大门,不仅是所有物品要过机器扫描,你身上的一串钥匙,一个硬币,一张纸币,一个手帕,都要给他检查,包要打开让他翻查,身上被到处摸,这种待遇谁接受得了啊?但公检法的人员就可以大摇大摆晃悠晃悠地进去了。法官在法庭上,有时候你还对他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合理性发言,法锤就敲得震天响,把所有人吓了一大跳。你跟他要谈什么工作,他爱理不理。这种事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家常便饭,稍微有那么一两年执业经验的律师都会碰到过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