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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为什么中国没有法律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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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5-2016 14:0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什么中国没有法律人共同体?

张雪忠


在一个由少数人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不可能出现法律人共同体。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论证上述命题。我将在自己的能力限度内,让论述内容尽量深入一些,所用语言则尽量浅显一些。至于我的论证是否有说服力,那就只能由读者来判断了。

在一个国家,除了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群体外,还有不少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的群体,如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不过,对于别的专业群体,人们并不像对法律专业群体那样强调共同体的概念。而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在法律专业人群中,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内在的区分因素。

且以医师群体为例。不同的人选择医师职业,或有不同的动机和追求,但就专业工作本身而言,这些人并无任何内在冲突:每一位医师都希望攻克疾病,治愈病人。但在法律专业群体内部,情况却完全不同: 有些人做律师,有些人做检察官,有些人做法官;当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律师力图为当事人辩护,以避免公民权利被政府权力所侵犯;检察官力图让当事人受罚,以防止公共秩序被个人所破坏;法官则必须在两种对立的诉求之间加以裁断。

可见,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同为法律人,虽然他们运用的专业工具是相同的,但他们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以及代表的利益,却是不同的。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不同位置,就是内在于法律人群体中的区分因素。这种区分因素促使法律人群体倾向于冲突和分裂,因此法律作为他们共同的专业工具,在维系他们的共处上,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人们特别强调法律人共同体的原因所在。

法律若要维系法律人共同体的存续,自身就必须是可以信赖和依靠的。这就意味着法官作为不同诉求的最终裁断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审判案件: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任何别的上司。这就是司法独立。

当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只能依靠法律,也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来履行职责时,他们的不同角色所产生的竞争与张力,就使得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日益趋于公正和合理;同时也有利于发现法律本身的漏洞与不足,并促使立法者不断对法律加以完善。这就是说,尽管法律人之间的职责和诉求各不相同,但却恰恰可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与法律完善。正是这种共同的成就与荣誉,可以在法律人群体中催生与保持一种休戚与共、相互尊重的氛围。

但如果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而是必须接受来自政治权力的指令,一切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就取代了法律,成为法律人群体内部关系的支配性因素。此时,法官与检察官因为同受权力的操控而结为一体,律师若是屈从这一状态,加入这一权力体系,那就促成了一个权力共同体,而不是法律共同体。

如果有些律师不愿屈从这一状态,不愿意成为权力共同体的一部分,而是坚持以法律为武器来坚守当事人的权益,那么他们就等于站到了权力共同体的对立面,并很可能遭受权力的报复。这几年,维权律师或死磕律师的遭遇,应该很能说明这一点。

有些法官和学者,将死磕律师视为法律人共同体的破坏者,这显然是个天大的笑话。死磕律师绝不是法律人共同体的破坏者(没有人可以破坏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而只是权力共同体的挑战者。同样,法官或检察官若是不愿屈从权力共同体,也很可能被视为反叛者而遭受权力的整肃。广州前检察官杨斌女士的遭遇,也应该很能说明问题。

当某一名法官屈从权力而枉法裁判时,我们当然可以批评和怪罪他。但若是法官作为一个群体而缺乏独立性时,我们就不能只怪罪法官了。否则,那就对法官们太不公平了。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都不应期待法官只依靠自身的勇气来保持独立。司法独立是某种社会权力结构的产物,而不是法官个人勇气的产物。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司法独立国家。但人们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因为那九个老态龙钟的人,有什么令人敬畏的魔法,而是因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及社会权力结构的作用,使得任何政治力量都难以干涉和左右法院的审判。

司法独立甚至不能只依靠政府机构之间的分立与制约。因为,即使存在政府机构的分立,但如果这些机构总是由同一个政党所垄断,它们也就只是这个政党实现自身意志,谋求自身利益的不同工具而已,相互之间也不可能存在有效的制约。

美国的分权制衡机制,是以更根本的主权在民原则为基础的。正是基于民主原则的政治竞争,使得各个政府分支不至于被同一政治力量所垄断,因而才可能真正产生有效的制衡作用。自由的政治竞争,以及与此相关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对任何政治力量都构成了强大的约束,从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

在政治权力由全体国民共享的民主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宪法与法律本身,最终都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产物。那些受到国民委托代行政府权力的人,与其他国民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裂和对立,他们与其他国民一样,都是整个公民共同体的平等成员。

当单个公民的权利诉求与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两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法律就成了解决冲突的唯一准据。这也是整个公民共同体的正当要求:既不容忍政府权力超越法律,去侵害特定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放纵特定公民违反法律,去破坏整个社会的合法秩序。而这一正当要求的实现,就有赖于法律人在不同的位置上,各自依照法律履行自身的职责。由此可见,所谓的法律人共同体,其实只是整个公民共同体的缩影与写照。

但在一个由少数人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专制国家,公民共同体并不存在,全体国民分为判然有别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始终为少数统治者所控制,并沦为统治者压迫与盘剥多数被统治者的工具。

在专制国家,权力垄断者不但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对国民进行普遍的压迫,而且还通过执法机关的执法,对国民进行个别的压迫;孱弱的司法机关则纯粹是政治权力的附庸,它非但没有成为守卫公民自由的堡垒,反而沦为摧残公民权利的帮凶。那些垄断政治权力的人,则永远高居于法律之上,随意地蹂躏与践踏法律,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间。

但如果连法律本身都威信扫地,那又怎么可能有什么法律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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