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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开枪,我是来说好话的:雷洋法律公告文本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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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6-2017 08:2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别开枪,我是来说好话的:某法律公告文本赏析

下岗女工三
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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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执法不正确,但没有害死人,只是导致窒息而已,你一窒息就死了,是你体质不符合执法要求。


我反感这种恶习:对组织结论说三道四,而且尽说些不好听的。搞得官媒发个公告还必须记得关评论这样真地好吗?搞得我们这些想配合的群众都找不到配合的平台这样真地好吗?搞得我为了和组织保持一致还不得不自己去开个公众号,而且还担心因为碰了敏感话题被兄弟单位不由分说地封掉。我先声明:同志们别开枪,是自己人,是自己人,是自己人!我是来说好话的!

连配合都要如此既高调又小心,这环境真是恶劣!

为了尽量不碰敏感词,咱们不说内容,只说形式:我想夸一夸现在司法部门文案工作的进步。以最近一份著名的公告为例,逐句赏析:

1、原文:“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赏析: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正厅级单位,专门部署盯一家足疗店,工作深入细致吧?不要以为一家小足疗店我们正厅级机关就放过你,为了平安帝都,我们事无巨细。这事儿本来值得大书特书的,但文中一笔带过,既体现了公安部门低调谦逊的作风,又表明了检察机关不把兄弟单位当外人,严格要求、不轻易表扬的态度。

2、原文:“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

赏析:是“离开”被发现?还是“接受服务”被发现?如果仅仅是“离开”被发现,那么人生不过匆匆过客,所有人早晚都会离开所有地方,谁规定足疗店进去了就不能离开,一离开就可疑呢?如果是“接受服务”被发现,那么这服务到底是“有偿”的“性服务”,还是“有偿性”的“服务”?如果是后者,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除非司法机关的同志们认为“无偿性”的“服务”才是正常的,否则又无任何可疑之处;如果是前者,那么公安人员为什么在“性服务ing”的时候静如处子,偏偏要等到“离开”的时候才动如脱兔呢?难道是审看动作片的时候养成的职业习惯?

问题确实很多,但是都被“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发现”寥寥数字涵盖在内,断句不同,解释不同;标点不同,结论不同,各种可能性都有,但又并不明确,充分留下阐释余地,是谓深得汉语之精髓。啥叫专业?这就叫专业!

3、原文:“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

赏析:为什么怀疑呢?联系上文可知,因为雷某“离开”了。为什么他进去的时候不怀疑,而要等到离开的时候才怀疑呢?这就进一步反映了公安人员的办案经验和职业操守。这种妙处,不下细工夫是体会不到的。

最重要的是,什么叫“示明”?出示证件、自报身份叫示明,打哑语、比暗号也叫示明,战争年代我地写下工作者给同志丢个眼神儿,难道就不是示明吗?而且是更严格意义上的“示明”。“示明”在此处的用法是偏正词组转联合词组,也就是说,我“示”了,你就该“明”,你不明那是你自己的事儿。用词准确,方能无懈可击。一个词就论证了雷某反抗之毫无道理:你甭管我出没出示证件,你甭管我看上去像警察还是土匪,我告诉你没有?告诉你了你还不信,整死你丫的怨谁?

4、原文:“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

这一句的妙处也要细细品味方可体会。亮点是:“掌掴面部”。因为前面几个动作是各国警察拿人时都会做的,体现不出先进性。事实上我们知道,掌掴面部是我国历朝公安之国粹,但这一具有核心价值的动作偏偏放到最后说,除了低调谦逊,还体现出一种具有连续性的画面感,公告作者很可能拥有汉语言文学和影视编导双学位,总之反映出司法机关专业人才素质的提升啦!

5、原文:“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

赏析:此句亮点在“违规安排”四字。一方面,邢某某的安排是违规的,但另一方面,他安排了押送,可没安排逃跑,所以雷某逃跑也是“违规”的。虽然,几位没有执法权的辅警、保安员单独执法本身是违规的,但是,违规的执法也是执法,执法违规之因,并不能推出不服从执法之果。可见这四字看似批评邢某某违规安排,实为抨击雷某违规不服从安排,“死了活该”之结论呼之欲出,所包含的逻辑相当深奥,能熟练使用这种逻辑者,其国学造诣必深。

6、原文:“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

赏析:“体位变化”一语,堪称全篇亮点。抱摔、膝压、掌掴、脚踩,产生了什么结果呢?可能是打死,可能是致残,但是这些词都内涵不够精确,外延不够广阔,可百搭而不殆之用词,非“体位变化”莫属。此词初看难以接受,细想不禁叫绝,精确写实,承左拉自然主义传统,有罗伯-格里耶新小说之风。被如此招呼以后,即使是姚明,也难免体位变化,就算是从楼上扔下去再被货车碾几个来回,发生的也无非是体位变化。你不得不佩服作者之高才,想来作者令尊令堂在授受之时是没有“体位变化”的,这样才能使天地之灵气丝毫不漏,完整灌入作者那天才脑袋瓜。

7、原文:“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赏析:这里又提到了体位变化,但这一句的亮点是“饱食状态下”,也就是说,死者如果不饱食,就不会死。饱食在先,吸入在后,死亡责任死者自己要担一多半。啥也不说了,细致、精确、科学,最重要的是,逻辑无懈可击。

8、原文:“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赏析:此句系详略得当之范例。如“饱食”对死亡的影响,当详则详;而编造什么事实了、隐瞒什么真相了,传说中的“戴套打飞机”到底是否成立,这些当略,就略了。

9、原文:“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

赏析:此句用语平实质朴而意味深远。是“履行职责”,只不过没“正确”履行;是“执法”,只不过“不当”。最重要的是,执法的“合理限度”是什么?请注意,不是“不弄死人”,而是“不发生吸入性窒息”。也就是说,这次执法不正确、不当、不合理,但并没有害死人,只是“导致发生吸入性窒息”而已,至于你一窒息就死了,应该得出的结论是你的体质不符合执法要求。何况窒息还是“吸入性”的,为什么会吸入呢?如前所说,还是因为你饱食了。所以这句话上承上文,下启下文,自然而然引出结论,可谓文眼。

10、原文:“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赏析:这段话是全文高潮,所有线索都在这里得到呼应,值得一一评述。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再次强调了正厅级上级指挥工作之细致,和涉事公安人员行为之正当。

“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前文好像并没说清楚是不是有“事实依据”,但是,我们已经知道,没说清楚并不等于没有,文中留下了充分的阐释余地得以发挥,可以这么说,也可以那么说,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就叫“合法前提”。

“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前文中一条重要逻辑再次得到强调:虽然执法是违规的,但仍然不容妨碍,妨碍违规执法,死了活该。

“犯罪情节轻微”:再次强调另一条重要逻辑,即他们并没有弄死人(因为弄死人无论如何说不上轻微),而只是导致窒息而已,而且窒息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

刑法、刑事诉讼法:引用相当得当,诸如“杀人偿命”,诸如“公民有权走在大街上不被打死”,诸如“公民有权吃饱之后走在大街上不被打死”之类,是个人就知道,缺乏技术含量,而文中引用的两条法律则是非专业人士不可得:主要内容是“不管干了什么,我们不想处罚的时候可以不处罚”。

11、原文:“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赏析:其实该篇公告到上段引文为止已经相当完美,令人无言以对了,但公告作者还百尺竿更进一杯。虽然自己说自己客观公正透明看上去有点像王婆卖瓜,但这是值得的,因为这段话首先解释了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为什么拖了这么长时间(因为有那么那么多的事要做啊),其次申明了那些屏蔽、删帖的事情一定不是他们干的(因为他们是公正透明的啊!至于是谁干的,你们猜!)。最重要的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极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里的“听取”二字使用得极为高明。因为听是听,取是取,大家的意见我都可以听(当然,被封掉删掉的除外,但是,不是我们干的啦!鬼才知道是什么鬼干的啦!),但取谁的就是我的事了。但无论如何,你不能说我没有听取。听而不取,是正常执法,你们也看见了,连违规执法都是不得妨碍的,否则,发生“体位变化”、“吸入性窒息”,后果自负。

赏析完毕。结论:啥也不说了,好文章,你懂的。愿这种作者全家幸福、交通安全、生下孩子器官齐备、全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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