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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四新:环球时报对维权律师的诬陷令人不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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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7-2014 16:3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时报对维权律师的诬陷令人不耻 》
2014年4月5日 16:11

——评《律师不应为自我炒作鼓动社会对立》

作者:北大刑法学博士刘四新(法A)

《环球时报》2014年4月2日《律师不应为自我炒作鼓动社会对立》(下称《对立》)是一篇无耻狡赖、充满强权特有的傲慢、彻头彻尾的法盲式胡搅蛮缠的拙劣文章!《对立》一文的炮制必将使得早已信誉濒临崩溃的《环球时报》进一步被知识界和日益觉醒的民众所不齿!

众所周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其所辖众多农场是计划经济以及建政初期以半军事化手段发展农业经济的产物。然而,为多数国人所忽视的事,农垦体系也是由战争年代转入和平年代后对现代政治、现代行政管理和现代法治长期缺乏基本认知的产物。农垦是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的体系,在总局及以上层级,它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鲜明的政府属性;在从事直接农业生产的农场层级,它则更多地具有企业性质;它同时又是垂直管理、直属于中央政府机构、外在于地方政府的独立体系;其基本的、主要的性质是企业,附属的、次要的性质才是政府机构。

然而,由于独立于地方政府,加之地域分散、人员众多,农垦体系便不得不同时自行承担生产经营之外的日常管理,不得不同时兼行自我行政管理的职能及司法职能,不得不设立独立的公安、检查、法院体系,不得不成为集企业和政府、集农业经营和社会管理于一身的体系。而在现代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视野里,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只有纯粹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才能行使面向公众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之公共权力,企业等经济组织、包括农垦体系这样虽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但基本性质仍属企业的庞大体系都不得行使公共权力,即便考虑其管理的特殊需要也只能部分行使有限的公共权力,而不能像黑龙江农垦总局及其下属农场那样长期行使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在内的完整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权力。长期行使完整的行政、司法公权力的农垦体系事实是成了独立的、封闭的权力体系甚至“独立王国”,地方政府对这个体系无权约束,中央政府则又因鞭长莫及而难以对它加以控制。所谓法制教育基地之怪胎就是农垦体系自身政企不分混乱机制的产物,就是农垦体系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恣意延伸和扩张!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宪政法治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农垦体系自成“独立王国”的畸形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僵化性和不合时宜性,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则是这一畸形“独立王国”体内的恶性毒瘤!

何为监狱?凡较长时期剥夺公民个体人身自由的地方即是监狱。自古及今,监狱必须由国家统一设立,非经专门立法的授权,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在国家统一的监狱系统之外另行私设监狱,在现代法治国家尤其如此。《监狱法》第十条、十一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监狱必须依监狱法第十条、十一条设立,而且在实践中监狱的设立权由省级以上政府垄断,市级以下政府无权设立监狱。任何非依监狱法设立却事实上公然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都是非法的、彻头彻尾的黑监狱!《对立》一文也含糊其辞地承认(建三江等)“基层政府对他们采取了办学习班等教育方式。学习班不是劳教,但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些学习班的法律性质存在某种模糊性。”事实上,法制教育班即“学习班的法律性质”绝非如《对立》一文轻描淡写、模棱两可声称的“存在某种模糊性”,依中国现行有效的宪法、刑法等法律,法制教育班完全地、彻底地是非法的!这一点无可争议!法制教育班也绝非如《对立》一文所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制教育班的强制性完全不低于甚至超过国家合法设立的监狱!所谓法制教育班事实上长期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所谓教育事实上异化为十足的肉体惩戒、虐待和人格的羞辱,其严苛程度远远超过依生效判决而执行的徒刑,正如业已被废除的劳动教养的严苛程度事实上经常远超刑罚一样!法制教育班的所谓教育事实上异化为国家统一法度之外的私刑!其设立和运行压根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完全是反法制(更别说法治!)的、非法制的!最应该、最需要进法制教育班接受法制教育的恰恰是建三江警方!这种非法的、反法制(法治?)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居然胆敢堂而皇之地自封、自冠“法制”之名,实在是法制(法治?)的悲哀!实在是对法制的莫大反讽!实在是对法制的调戏和强奸!实在是对法治、宪政、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的公然羞辱!

建三江警方私设的所谓法制教育班也不是合法的拘留所。《拘留所条例》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毫无疑问,建三江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压根不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压根不是合法的拘留所!

这样的所谓法制教育班既非合法的监狱,又非合法的拘留所,不是黑监狱,还能是什么?黑,地下之谓也!黑,不能见阳光、阳光不能照射之谓也!黑,无法律依据、公然违反法律之谓也!被所谓法制教育班非法关押的公民倘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只应依相应法律和程序对他们进行处理,然后依生效法律文书分送监狱或拘留所,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不依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而野蛮非法关押公民!建三江所谓法制教育班长期以来无需任何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而非法关押公民,这样的非法机构不是黑监狱,还有谁是黑监狱?如此弄权滥法,随意关押公民,不是非法拘禁,还能是什么?

《对立》一文称“江天勇等4人以律师名义煽动纠集38名‘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及家属在建三江的上述法制教育基地门前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完全是一副自认抢占了政治正确性制高点的不加论证、强行定性、无限上纲之党八股文风,使用的完全是冥顽不化和陈腐、僵死之极的“文革”冷战和阶级斗争语言!“纠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均是彻头彻尾的“文革”语汇!凡是三人以上的公民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地点,就是“纠集”吗?就是“聚众滋事”吗?就是、就能、就必然“扰乱社会秩序”吗?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难道竟不能三人以上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地点?否则就是“纠集”,就是“非法集会”,就是“聚众滋事”,就要被强扣“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文革”远去五十年了,动辄挥舞政治挂帅的“文革”遗毒竟仍然阴魂不散,不时死灰复燃、借尸还魂!江田勇等四人的行为是“纠集”吗?是“聚众滋事”吗?是“扰乱社会秩序”吗?统统不是!他们只是和被非法关押的公民的家属一起依据宪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向非法设立的黑监狱讨要说法!他们只是在上级公权力对黑监狱长期熟视无睹之后依法自行维权!他们都是合法公民,他们的自行维权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哪里是什么“纠集”、“聚众滋事”和“扰乱社会秩序”?!对建三江所谓法制教育班这样的非法机构,任何公民都享有无可置疑的控告权,任何公民都有权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任何公民都有权督促公权力将其撤销,更况江天勇等4名精通法律、有着强烈主体、主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律师!

《对立》一文对建三江警方长期肆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公然违法行为只字不提,对建三江警方非法殴打律师和公民的行径只字不提,对建三江警方野蛮捆绑、绑架律师、公民并给律师、公民强戴黑头套的非法行径只字不提,对建三江警方强迫律师、公民签署什么保证书的非法行径只字不提,却对江天勇等四人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合法行为横加指责,公然呈现一副强盗姿态,制造混乱,混淆视听,颠倒是非,愚弄世人,意欲何为?公权力肆意侵害公民权利,恣意践踏国家法律,公民自己竟然还不能行使主人权利进行控告和抗争吗?中国公民还是不是国家的主人?《对立》一文不经意间暴露出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动辄对公民强定“纠集”、“聚众滋事”或“扰乱社会秩序”罪名的强横逻辑!暴露出不少地方的公权力对人民无端设防、甚至对公民聚餐也横加干涉的防民甚于防寇的莫名惶恐!暴露出相当多的公权力仍沉睡在强权至上的人治梦幻中不能自拔,面对公民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而手足无措、呆若木鸡、四顾茫然、惶惶不可终日的没落心态!暴露出相当多的公职人员对现代法治、宪政、民主、人权一无所知甚至仇视、敌对、抗拒的拙劣、陈腐和僵死!

《对立》一文称“从建三江警方公布的信息看,那4名‘律师’有3名无律师执业资格”。这3名“无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自己并没有提出“无律师执业资格”的问题,建三江警方和《对立》一文倒主动提出这一问题,非常好!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这3名“无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是仅仅“无律师执业资格”,还是同时也无律师资格证或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事实是,这3名“无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都或者有律师资格证或者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而且都曾经拥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要么是被执业地的司法厅、局恶意找茬,以莫须有的理由非法吊销了律师执业证,要么是被司法厅、局恶意刁难,非法不予年检(年检的违法性暂且不论!)而丧失了律师执业证!这,才是这3名律师“无律师执业资格”的真相!对这个问题,这3名律师曾经执业地的司法厅、局都根本不愿、不敢公开向公众交待,而压根不懂法、更是一向践踏法律成性的建三江法盲警方却自作聪明地哪壶不开提哪壶,主动揭开这个刀疤,莫非存心想让无端吊销这三名律师执业证或非法不给予年检的司法厅、局下不了台吗?你们都是公权力,难道不是一伙的吗?《对立》一文及其作者也比建三江警方高明不了多少,居然与拙劣的建三江警方一起鼓噪,难道更存心让司法厅、局处境尴尬?建三江警方和《对立》一文企图以这3名律师无执业资格为由来显摆自己的政治正确性,并对这3名律师予以污名化,企图证明3名律师维权行为存在瑕疵甚至违法,实在是无知无畏、笨拙之极!休说这3名律师都具有律师资格证或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都曾持有律师执业证多年,即便他们被非法剥夺了执业证,他们仍是富有良知和高度主人意识的合法公民,他们仍然有权以公民的身份揭露、控告建三江私设黑监狱等公权力违法犯罪行径!

《对立》一文称“给予的行政拘留时间不长,……但同情被行政拘留者的其他律师在网上持续做激烈发言,事情在朝公共事件的方向转化”。我们必须澄清,问题根本不在于行政拘留时间长还是不长,长短只是一个定量问题,而在于根本就不该对这4名律师进行拘留(我们仍然坚称无执业证的3名律师仍是律师,因为我们根本不承认司法厅、局对他们执业证的非法吊销或不予年检!),因为4名律师的维权和控告行为完全合法,该不该才是最重要的定性问题!更况,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15天,建三江警方以权力流氓的伎俩对3名律师强加最长期限的15天拘留,还嫌不够长吗?还要怎么要?还想强加刑事拘留并横加期限更长的徒刑吗?建三江警方和《对立》一文的作者“灵魂深处”是否就想罗织罪名对3名律师横加刑事拘留和刑罚?不该拘留、不应拘留而野蛮拘留,拘留一秒钟都不行!更况建三江警方大搞封建罪刑擅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胆大妄为,悍然对4名律师强加与早已被非法关押的人员同样的参与邪教名目,如此则所有的律师都随时可能与其委托人同罪,律师业、律师制度和整个法律体系将彻底被建三江警方之类流氓化的公权力摧毁!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立》一文称“江天勇等4人以律师名义煽动纠集38名‘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及家属”,“法轮功是遭取缔的非法邪教组织”。江天勇等4名律师与38名“法轮功”人员家属到建三江所谓“法制教育中心”只是针对所谓“法制教育中心”无生效法律文书而非法关押公民之事,与“法轮功”并无关系,《对立》一文强行将江天勇等4名律师的维权、控告行为与独具中国特色的敏感的“法轮功”问题相关联,用心极其可疑和阴险!即便是对“法轮功”人员,建三江所谓“法制教育中心(基地)”或任何其他公权力机构也无权不经生效法律文书而随意关押,也无权对他们法外滥施私刑!“法轮功”人员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也必须对他们依法定程序处罚,而据不能像建三江警方这样踢开法律、大搞罪刑擅断!《对立》一文和建三江警方都似乎都强烈暗示对“法轮功”人员就可以抛开法律、随意处置!事实上,从建三江返回的律师们说,建三江警方领导人竟然公开质问律师“你怎么能为‘法轮功’维权?怎么能给‘法轮功’辩护?”我们则要反问,“法轮功”人员也是合法公民,也享有合法的公民权利,为什么就不能给“法轮功”人员维权和辩护?

《对立》一文称“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司法领域的各种模糊性都会逐渐消除,这是一个过程”。律师和所有法律人当然明白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没有哪一个律师或法律人,没有哪一个公民奢望法治建设一蹴而就。只是,“过程”论不能成为公权力有法不依、肆意践踏法律、漠视公民权利的堂皇借口!公权力必须要学会甘愿居于法律之下,必须率先垂范地遵守法律,必须明白自己不能不受法律的制约!就像英国法学家科克(Sir.Edward Coke)所说The King himself should be under no man, but under Godand the Law。贵为国王都必须守法,更况基层警察!公权力守法,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应有之义!遗憾地是,在建三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能听到局长、县长、市长们公开咆哮“你别跟我谈法律!这儿我说了算!”

《对立》一文以十足的“文革”腔调说“那4名‘律师’在一个突出的社会治理难点上没有为解决问题营造建设性,而是点燃对立,成为地方上群体事件从天而降的外力”,实在是近乎无耻的撒泼耍赖!对法律、对律师业的无知近乎荒唐!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是私营的法律企业的雇员,是自雇的、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不是公职人员,不是国家治理者,不担负任何治理国家的公共职能,尽管像所有公民一样承担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对立》一文此处所称“为解决问题营造建设性”显然是指国家治理,而治理国家是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直接责任,而非作为私人和市场主体的律师的直接责任,强求律师承担公权力和公职人员才应承担的“为解决问题营造建设性”之职责,是十足的法盲和无赖逻辑!荒唐透顶!当然,律师如果自愿,完全可以“为解决问题营造建设性”,并且江天勇等4名律师依法维权也正是“营造建设性”。只是,江天勇等4名律师秉持的是先进的、新潮的、前沿的法治、宪政思维和理念,他们分明是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颟顸成性、一向藐视法律的建三江警方之类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灌输法治、宪政、人权等现代治国理念。然而,建三江警方以及《对立》一文的作者冥顽不化,人治思维根深蒂固、积重难返,顽固地昏睡在强权、人治的幻觉中不能醒悟和自拔,不仅不能领悟江天勇等4名律师的善意,反而无端指责4名律师“点燃对立,成为地方上群体事件从天而降的外力”!实在是竖子不可教也!我们不禁要质问,到底是谁在“点燃对立”?是依法维权和控告的江天勇等4名律师?还是践踏法治、滥用职权、漠视公民权力、一向强横成性的建三江警方等公权力?我们要质问,什么叫“从天而降的外力”?建三江难道是外在于中国的、难道不是中国的领土吗?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难道不能自由地行走在建三江等任何中国的土地上吗?我们更要质问,无事生非、无端制造事端、凭空激起民怨的难道不正是私设黑监狱、非法关押公民的建三江警方之类的公权力吗?

《对立》一文似是而非、闪烁其辞、颠倒是非地声称“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律师”空降到地方冲突点,他们不是通过合法途径为涉事者提供法律支援,而是鼓动聚众抗议,成为非法行为中的活动分子。”我们不禁质问,到底是谁在制造“地方冲突点”?难道不正是践踏法律、侵害公民、强拆公民房屋、非法关押公民的建三江警方等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吗?江天勇等4名律师和公民一起要求建三江黑监狱停止对公民的非法关押,难道不正是“通过合法途径为涉事者提供法律支援”吗?对建三江黑监狱之类有组织的公权力违法犯罪问题,上级公权力长期熟视无睹,律师和公民难道不可以依据宪法进行抗议和控告吗?宪法确保了公民的抗议、控告权利,《对立》一文及其作者焉敢诬称什么“鼓动聚众抗议”?焉敢诬称什么“成为非法行为中的活动分子”?

《对立》一文顽固抱持僵死的对人民冷战的“文革”思维,貌似正确地声称“律师应当是遵守法律的模范,即使质疑公权力某个行为的合法性,希望促成改变,也应通过严格合法的途径行动。如果律师直接参与非法聚众滋事,他们就不是在搞法律,而成了搞政治。”的确,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自当“是遵守法律的模范”,然而,与只有专业法律知识而无尺寸权柄的律师相比,公权力和执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难道不更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吗?江天勇等4名律师依宪法确保的控告权利要求建三江黑监狱立即解除对公民的非法关押,难道不正是“通过严格合法的途径行动”吗?退而言之,当建三江警方之类公权力长期恣意妄为地践踏法律、漠视公民权利、踢开法律程序,上级权力机关熟视无睹、不予制止时,有什么理由强求律师和公民单方面“通过严格合法的途径行动”?律师依据宪法行使控告权利何以就成了“直接参与非法聚众滋事”?我们不禁质问,什么叫“不是在搞法律,而成了搞政治”?在民主、宪政、法制早已成为浩荡世界潮流以及缅甸这样远比中国落后的国家都公开实行宪政的当今,政治已必然成为法律之下的政治,成为法治的政治即宪政,法律与政治怎能截然割裂开来?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难道不正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政治吗?《对立》一文近乎赤裸裸暗示,政治与尔等律师和公民无关,尔等屁民休得妄想谈论和参与政治!你们就安心听任建三江警方之类强权欺凌吧!我们不禁质问,《对立》一文要把人治和强权政治观固守到几时?

《对立》一文称“目前热衷政治行为的律师似有增多之势……这部分律师或打律师旗号的人成了反体制的一支力量。最应尊重法律的这些人站到了挑战法律的前沿,这非常令人遗憾。”我们不禁质问,律师作为公民中精通法律的群体,“热衷政治行为”何错之有?“热衷政治”不就是“关心政治、关系国家大事”吗?“关心政治、关系国家大事”不是一向被官方所倡导吗?《对立》一文何以竟如此敌视、仇视律师“热衷政治”呢?在迈向法治、宪政、民主的过程中,律师由于精通法律的优势比其他职业群体更“热衷政治”,难道不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吗?“热衷政治”,运用法律知识对公权力进行批评、监督,何以竟成了“反体制”或“挑战法律”?为何动辄就是用“反体制”、“挑战法律”之类典型的“文革”冷战语言,而不使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宪政、法治语言?律师稍稍行使一下宪法权利,就“非常令人遗憾”了,建三江警方长期、大规模地践踏法治、漠视公民权力,你为何丝毫也不遗憾呢?

《对立》一文称“这些人名义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他们很多行为的实际效果就是对现行法律威严的消解。”我们必须坚定地强调,江天勇等4名律师是在实实在在地追求司法公正,而远远不是《对立》一文所诬称的什么“名义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4名律师的行为正是要使被建三江警方践踏、歪曲、藐视的法律恢复尊严、回归原位,而根本不是《对立》一文所诬称的什么“对现行法律威严的消解”!相反,消解、践踏、漠视法律的恰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的公权力!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也正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的公权力!

《对立》一文煞有介事、故作公允地声称“希望所有律师和向往做律师的人都回到现行法律体系的内部……律师不应热衷从政治角度挑战法律,为在改革中扩大发言权和议程设置权采取激进行动。”我们要说,与其对律师提出什么希望,何如对建三江警方之类肆意践踏法治、一向藐视法律、顽固抗拒法治的公权力提出这种希望!江天勇等4名律师的维权、控告行为完全在现行法律架构之内,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行为,他们何曾“从政治角度挑战了法律”? 更谈何“激进”?真正冥顽不化地破环、挑战法律并且是从体制内破坏、挑战法律的不是律师,恰恰正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狂野成性、桀骜不驯的公权力!

《对立》一文称“有些执业律师及‘黑律师’通过参与群体事件而做自我炒作,这些人因此失去了法律人往往特有的理性自觉”。我们不禁质问,江天勇等4名律师何曾“自我炒作”?炒作,有必要到建三江这个荒僻之地吗?那些自发前往声援的律师、公民都是为了到建三江去炒作吗?不反省公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反倒无端指责律师,是什么样的强权傲慢心态?江天勇等4名律师何曾“失去了法律人……特有的理性自觉”?相反,我们倒是经常地、随时随地地都能看到公权力和公职人员丧失理性、滥用职权、践踏法律、侵害公民!大量的冤假错案,大量的非法劳教,泛滥成灾的公权力腐败,不都是公权力丧失理性的铁证吗?

《对立》一文称“一些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这已是中国社会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它对中国社会进步的利弊关系需要在更长时间里得到验证。在这个过程中,公知们应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个人出风头的利益之上,并因此保持一定的克制。”我们仍要强调,无论有多少“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只要他们是以和平的方式,只要他们是在行使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指责的不是“集中向基层冲突点空降”的“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而是滥用职权、欺凌人民、践踏法治、炮制冤假错案、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制造这些“冲突点”却又顽固地死不认错、拒不纠错的公权力及公职人员!“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的确是“已是中国社会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并将会在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继续“反复发生”,谁让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呢!谁让律师、公共知识分子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人意识越来越觉醒、越来越强烈呢!没办法,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适应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主动参与冲突点的解决,他们有这种权利参与!他们之所以积极参与,是因为公权力四处制造太多的冲突点,是因为公权力制造的冲突点才是“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是因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对冲突点的解决不能使人民满意!如果公权力和公职人员能够主动、及时、妥善地解决冲突点,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自然无需不辞辛劳地空降!因此,要想避免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参与什么冲突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最好尽快放弃沿袭已久的强权傲慢,主动学会向人民俯首弯腰,学会放低身段,学会积极、及时、妥善地解决冲突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明白,人民被动接受权力的治理甚至统治、不能主动参与权力运行、不能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公民参与“对中国社会进步”大大地好,这一点根本无需怀疑,根本无需什么长时间验证,因为众多宪政、法治成熟的国家早已验证过了!这是一个普世价值,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明白,是他们“应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他们享受已久的强权利益之上,是他们应当对公权力的行使保持高度的克制而不仅仅是“一定的克制”!试想,如果建三江警方依法执法,如果建三经警方不是这样一味蛮干、悍然非法拘留4名律师,并蛮横剥夺后续律师的会见权,也就不会有这次事件的公众化,正是建三江警方的强权傲慢才导致了事件向公众化发展!事态如此演化显然也是四位律师始料未及的!

是谁在制造对立,是谁的行为违反、践踏了法律,难道不是不言自明、不言而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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