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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豁:错位的角色:解析中国律师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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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0-2015 09:4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错位的角色:解析中国律师现状--“倾斜”的法庭 无力的辩护

2015-07-04 大案



【导读】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信任广大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共同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贡献。”“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


文丨黄豁
来源丨《国际先驱导报》


不少影视剧中,律师大多是社会精英的形象,在法庭上或滔滔不绝,或侃侃而谈,自信且专业。但现实中,中国律师真实的生存环境可能让人目不忍视。
  
在百度上输入“律师被打”,会跳出上百万个,有的在法庭上被打,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口被打,有的被法警拷在篮球架上暴晒……而且结果大多是不了了之。即使在讲法律、摆事实的法庭之上,律师仍然是控、辩、审这个“正义等边三角形”上最弱势的一环。


1、“倾斜”的法庭 无力的辩护

“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失衡的状态,可以称之为‘一个倾斜的法庭’。”中部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报记者坦言,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有点像一个“流水线”,公安负责“做饭”,检察院负责“端饭”,法院负责“吃饭”。公诉人在法庭上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器为后盾,不仅具有强大的侦查、调查能力,而且拥有法律监督的职权,所以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声音响亮,底气十足。他们所提出的公诉意见,法官一般非常重视,往往是“照单全收”。而辩护人不仅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较晚,而且在会见、调查、阅卷等方面,还受到许多限制,形成了“强势的侦查、优势的公诉、弱势的审判、无力的辩护”怪现象。
  
“律师不受尊重,甚至连一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也没有把律师看成是与自己一样的平等的成员。”这名二级大法官观察发现,不少法官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或任意训斥律师。有的法官一看表快十二点了,该吃饭了,就会对律师说:“不用再辩了,提交辩护词就行了。”有的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重视,甚至在裁判文书上根本不提,或者用几句程式化的语言应付过去。比如“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与哪一点事实不符合?与哪一条法律不符合?则很少去分析。
  
在一些细节上,律师的地位更值得玩味。如果开庭时间到了,公诉人没有按时来,法官最多问一句:“怎么迟到了?下一次要注意啊。”如果是辩护律师迟到一会儿,法官轻则要求解释、训斥,重则不让律师进庭。同样是控辩双方,检察官开着车就进了法院,律师进法院则要经过安检。还有的辩护律师当庭或庭审结束后被被害人或旁听群众辱骂、殴打,法官和法警却置之不理。比如,2010年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还发生过一起因律师对庭审笔录有不同意见、不在笔录上签字,而被法官铐在篮球架下暴晒40分钟的荒唐事件,这名“有权任性”的法官后被清理出法官队伍。
  
“正义等边三角形”中的一边“塌陷”,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司法公正受损。实践也证明,很多冤错案,要么是律师没有介入,要么是律师介入后没有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抑或是法官对律师的意见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去年河南省高院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咏歌坦言,从事律师职业30多年,“感觉有点心酸”,如果自己精心准备的辩护思路,代理意见不被重视,这些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愿意再做刑事诉讼案件,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也指出,分析近年来大的冤错案,基本上律师提出的都是“无罪辩护”,可律师的证据与意见却并没有被采纳。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辩护无用’的倾向,其潜台词就是‘法律无用’。例如在庭审中,动不动就把律师赶出庭,律师被打也难以维权。再如,有的受审官员主动要求不请律师,或者当庭表示不上诉,其实就是对组织表忠心。这种情况多了,就会给社会释放‘权比法大’的错误信号。”上海一位资深律师如是说。


2、打官司不如当“掮客” 劣币驱逐良币
  
由于执业环境恶劣,靠正常的法律服务生存比较艰难,律师的法律专业能力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发挥作用。少数律师就游走在法律边缘,热衷于与司法机关“勾兑”、拉关系,真正坚守法律信仰的律师反而不一定“吃得开”。
  
与“律师被打一样”,在百度上输入“律师行贿法官”,也会跳出上百万个,有直接向法官行贿的,也有当“中间人”、为当事人和政法机关人员牵线搭桥的,甚至还有女律师充当法官情妇的。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江业胜是合肥知名律师,去年却因贿赂官员和法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为感谢合肥市某法院的办公室主任关某帮他介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并协调关系,江业胜多次向关某行贿,涉案金额累计5.9万元。而在案发后,江业胜还主动检举称,合肥另一家法院的法官汪某曾向他索贿1万元。
  
司法界人士称,像这样少数律师与法官形成“利益链”,通过介绍案源、协调关系、干预案件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由律师出面以“有关系”“包打赢”等理由收取当事人高额代理费用,个别法官则利用职权支持律师诉求,获得的非法利益法官与律师三七分成。因此,一个腐败落马法官的背后,往往都会牵出几个“掮客”律师。
  
因受贿385万元获刑15年的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在其忏悔书中写道:“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重庆市司法局2010年对7名严重违法违纪的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这7名律师中,就有5名律师被查明曾经向法官行贿。
  
为了能打赢官司,少数律师在与原告、被告当事人接触时,常常宣称自己与法官关系很熟,比如与法官有同学、亲戚、曾经的同事等关系,并劝说当事人出钱行贿法官,或者说不送钱就赢不了官司。当事人出于打赢官司的心理,常常会听从、相信律师的说辞。“有些当事人对打官司认识错误,找代理人时,不看重律师业务能力,只看律师与法院的关系如何,这也是导致一些律师重关系轻法律的原因之一。”司法界人士如是说。
  
由于执业环境不佳、正常权利难落实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律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熟悉案情、研究法律、提高职业素养上面,而是挖空心思,打听法官的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然后投其所好,请喝酒、桑拿,在法官身上进行长期投资,甚至直接把用金钱贿赂法官;还有律师为了名利而屈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
  
某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应酬活动已成为律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82.4%的律师每周有应酬活动,应酬活动的周平均时间在1-3天的律师是最多的,为总人数的69.8%,应酬周平均时间在4天以上的律师比例是10.9%。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在强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同时,又强调清除律师行业的“潜规则”。
 

3、律师群体“二八”现象 青年律师人才断层
  
“20%的律师占了行业80%的收入,收入差距很大,社会对律师高收入的印象主要来源于金字塔顶尖的20%人群,而大量的律师其实收入并不高,尤其是年轻律师普遍生活很艰难,甚至要养活自己都很难。”长期代理农民工维权官司而出名的周立太律师表示,现在都说法官待遇低,而很少人关心青年律师的待遇问题。一些青年律师,一个月也就三四千元,还要租房子,生活艰难,所以一些青年律师—不少农民工打赢官司后,却拒付律师代理费—无奈之下只有将农民工告上法庭,但追讨成功的却寥寥无几,至今仍有上百万的代理费无法追回。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年平均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收入只够“糊口”,一些新律师在最艰难的头三年,因案源稀少,很多时候没有任何收入。记者认识的一名青年律师,刚入行时,在一年内没有任何收入,还要靠家里接济,当成功拿到第一笔2000元的代理费时,激动得晚上都睡不着觉。后来收入虽有所增加,但也就停留在“温饱”水平,比起当公务员或经商的大学同学,他的社会地位与收入待遇都有较大落差。最终,他还是放弃了律师职业,转而投身金融行业。
  
一些资深律师表示,近年来中国律师的数量在增长,但是进入门槛在下降,素质也在下降。“大部分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第一选项是当公务员、当法官检察官,第二是去国企或跨国公司,第三是民营企业,实在没辙了才当律师。青年律师培养非常重要,但是现在他们不愿意当律师。”而在法治成熟的国家,律师应是一个精英群体。例如韩国,律师进入门槛很高,律师准入后有垄断地位,政府会定比较高的指导价,培训、生活都有保障。
  
业内人士认为,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法治社会需要专业人士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但目前全国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应该鼓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当前我们强调简政放权,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调节的,政府就要退出。政府退出后,社会力量要填补这个空白,其中主要的一支力量就是律师。律师通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用法律手段提高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上述业内人士说。
 

4、敞开“大门”,律师才会放弃“歪门”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邓媛发自北京:要改变律师执业者的尴尬现状,首先要从观念深处去解决问题,让所有人树立平等观念、平等意识;其次要健全完善法律,对限制甚至剥夺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行为,要让有关执法人员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5月25日,最高检网站登出一张“特殊”的照片。照片摄于5天前—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吉林某区检察院调研时,与正在该院查阅案件卷宗的律师交谈。
  
由于律师执业长期存在“三难”:会见难、阅卷难、申请调取证据难,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张照片释放的深意耐人寻味。
  
而据媒体报道,最高检已原则通过相关检察改革文件,拟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的制度。
  
无论是满足律师阅卷权利,还是从律师中选拔执法人员,这其实都是在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要求。去年10月,“依法治国”首次成为中央全会主题。记者采访的一些律师、法学专家先后表示,全会所强调的依宪治国、法治思维等,大大提升了国内律师执业者的士气和信心。
  

5、让律师充分地进行阅卷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因2010年前后的“李庄案”涉及律师执业涉嫌诱导、唆使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等,使得整体律师行业的声誉、权利等受到争议。李庄案’后,会见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变得更难了,也缺乏动力去做了。”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回忆道。
  
“其实从法律上看,中国的律师制度是有法可依的。但长期以来,在执行层面做得不好,出现了各种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告诉《国际先驱导报》。
  
据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律师的业务、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比如《律师法》中提到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但在执行层面一直存在衔接问题。以律师的阅卷权为例,2012年前的刑诉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而《律师法》则规定,在审判阶段,必须让律师充分地进行阅卷。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调整。“总体来讲,修正后的刑诉法生效后,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大大缓解,但实现‘充分地阅卷’有时仍然存在难度。”一位从业20多年的资深律师告诉《国际先驱导报》。
  
“之所以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些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有一定弹性,执法者在执法时便尽可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执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解释道。但是,即使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也不能被严格执行。他针对刑诉法修改后近两年实施的情况,先后到十余个省市进行调研后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还普遍存在。比如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性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际执行率有的地方只有10%-20%,最高不足40%。
  
“究其原因,虽然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会承担什么后果,这就使一些执法机关认为,不执行也没有什么关系。”顾永忠说。
  

6、“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到位”
  
办案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背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深层次原因,顾永忠与熊文钊都将之归结为观念问题。
  
在一些学者看来,观念问题与中国律师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发展不成熟密切相关。相比于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发展的漫长历史,新中国律师制度正常发展不过30多年(1979年律师制度才恢复重建),所以至今还处于初创阶段。
  
“一方面,很多人内心深处追求、崇拜的还是‘官本位’,律师不是官,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的社会地位不能和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律师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公权力、公职机关、公职人员的一种挑战。律师帮助普通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侵犯普通人合法权利的,除了公民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公职机关、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对普通公民的侵害,比如违法拆迁等。所以一些公职机关、公职人员比较排斥律师。”顾永忠分析说。
  
“说到底,公检法机关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到位,他们理解的还是‘法制’,觉得律师找麻烦,影响判案。其实,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他们分别从审判、检诉、辩护的不同角度维持法律尊严。”熊文钊表示。
  
基于此,顾永忠认为,要改变律师执业现状,首先要从观念深处解决问题,使所有人树立平等观念、平等意识,认识到法律问题可能发生在每个人的身上,每个人都可能随时需要律师帮助。其次,他建议,要进一步健全法律,特别是要完善对于违法侵犯律师执业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行为,要让有关执法人员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了公权力机关,学者们认为,律师行业也需要获得更多普通人的尊重和理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曾回忆起一件“小事”。他在一次为黑社会成员辩护的庭审后,看到一篇自称自己“学生”写的文章:“十几年前我听过你的课和你的讲座,当时你主办了那么多振奋人心的主持正义的案子,你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但是我万万没有想到,十几年后的今天,你却专门为贪官污吏、黑社会分子辩护,给恶人帮忙。”
  
后来,田文昌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律师的职责不是代表正义,而是维护正义。“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从本质上看,律师则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
 
 
7、从律师中选拔法官
  
当然,观念的改变、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需要时间。
  
“比如现在提出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法官。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但据我个人观察,这可能要等到司法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得到真正推行。”顾永忠说道。
  
熊文钊也发现,在新的选拔机制应用之前,中国法律界恐怕会先面临法官辞职转行律师的浪潮。“虽然地位相对弱势,但律师整体收入水平高于法官。”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律师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而影响“律师转行当法官”的主要原因除了收入问题外,能否独立断案也很重要。“一些案子不是法官自己说了算,还要向上请示庭长、院长等,受行政因素干扰较大。”他说。
  
还有不容忽视的问题,近些年来有极少数律师为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诋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由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否有力、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等,牵涉律师制度及整个法律制度的深化改革。
  
在这一过程中,受访的法律学者们认为,虽然律师行业的确存在良莠不齐、“掮客”律师等问题,但客观上律师不掌握权力,只是用自身知识通过表达意见的方式维护当事人权利,因此不应过分夸大律师队伍中存在的自律问题。
  
“现在突出的问题是,由于一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能依法办案,迫使一些律师做出一些出格行为,试想如果把‘大门’敞开,谁还会爬墙进院?如果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能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律师执业行为,那么我相信少数律师的不当行为和过激言论将会大大减少。”顾永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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